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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蔡青荣

时间:2024-07-09 09:1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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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

  蔡青荣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这固然与交通运输的迅猛发展有关,但人的因素是主要的。影响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因除了交通管理不力之外,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处刑过轻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一方面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如果对某种犯罪的处刑较之其危害性来讲明显偏轻,刑罚就起不到应有的警戒、预防作用。按照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况且在实践中大多连三年以下也不判,因为按刑法规定,三年以下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而且大多数受害者亲属为了获得较多的赔偿而放弃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其将要负的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成正比的。从以上分析来看,由于刑罚的偏低和实践中处理的实际情况,决定了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警惕性普遍较低,故意违章的较多。因此,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对增强驾驶人员的责任心,减少不必要的人为事故的发生是有好处的。

  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不仅必要,而且合理。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过失比故意要轻,但在过失中,过失的程度也有轻重之分,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要比其他过失犯罪重。虽然肇事者在主观上对重大后果持否定态度,但在预见到违章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仍然不以为然,继续冒险,这实际上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把他人生命当儿戏,其主观恶性程度比某些间接故意杀人轻不了多少。刑罚应与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的,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仅判三年显然过轻。

  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从社会对刑罚的心理评价及承受力方面分析,是可行的。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是能够谅解和容忍的,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普遍处罚较轻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但是,对那些故意违章、严重违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超过了人们对一般过失犯罪的心理容忍程度。按现行量刑标准对此种犯罪进行处罚,其社会效果,一方面是公众认为罚不及罪,另一方面肇事者权衡自己的罪过和所受的处罚后,往往也认为是占了便宜。对善良的肇事者来说,判的轻可能会更增加对受害者的歉疚,而对人性恶的肇事者来说,则会暗中自喜,不但不去吸取教训,反而觉得无所谓,在这类人身上根本起不到刑罚的改造效果。

  笔者认为,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三年到七年提高到五年到十年,同时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对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且客观上有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质类似于间接故意杀人,应把刑期提高到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关于高等学校外国教材中心图书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高等学校外国教材中心图书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79年3月28日,教育部


为了加强外国教材的引进、积累、管理和使用,推动我国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适应把高等学校办成既是教学中心,又是科研中心,努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六个大区的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人民教育出版社,设立九个外国教材中心图书室。设在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定名为教育部外国教材北京中心图书室,由人民教育出版社教科书图书馆兼办。
(一)任务与要求
1.各中心图书室,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引进外国教材的要求,在所在单位的具体领导下,大力引进和积累各种高等学校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努力把各中心图书室建设成为种类比较齐全、各具特色的外国教材中心。
2.认真管好各种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充分发挥外国教材的作用,努力把中心图书室办成为深受本地区高等学校广大师生欢迎的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基地。
3.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贯彻自力更生和积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图书管理现代化的建设。当前,应加速装备必要的复印、缩微照相与阅读、翻排设备以及视听资料与设备,并为实现图书、情报资料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创造条件,努力把这些图书室建设成为高质量、高效率的现代化图书基地。
(二)采编、分发、复制与交流
1.自1979年开始,由教育部外国教材中心图书室配合其他各中心图书室,集中制定采购计划。订购的外国教材,由北京外文书店直接与北京中心图书室结算。
2.图书分编工作暂时采取各中心图书室派人集中进行的办法。第一批引进教材的分编工作(包括统一分类,统一编目,统一印卡和统一印发目录),由武汉大学图书馆主持,各中心图书馆派人参加,集中在武汉大学进行。
3.引进教材只有一套的,由北京中心图书室保管。各中心图书室所在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引进的国外内部教材和教学资料,由各中心图书室保管。各中心图书室之间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复制交流。部内各有关司局、各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外国内部的讲义和教学资料目录,要及时通知中心图书室,并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复制交流。
(三)管理与使用
1.属于各中心图书室的外国教材及教学资料,应向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开放,由各中心图书室制定适当的阅览办法。外地教师前来阅看时,其食宿问题原则上自行解决,各中心图书室所在单位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华北、华东、中南三个大区高等院校比较集中,各设有二个中心图书室,本着就近原则,对面向高等学校的范围大体做如下分工:北京中心图书室面向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南开大学中心图书室面向天津、河北与山西等省市;复旦大学中心图书室面向上海、浙江、福建与江西等省市;南京工学院面向江苏、安徽与山东等省;武汉大学面向湖北、湖南与河南等省;华南工学院面向广东与广西等省区。
2.统一引进的外国教材及教学资料目录,由主持统一分编工作的单位(第一批为武汉大学)统一组织印发到全国各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引进的由各引进的中心图书室负责印发。
3.各中心图书室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应本地区有关学校的要求,复制某些教材或教学资料,所需工本费由要求复制单位负担。
4.各中心图书室可根据在本地区召开的有关专业会议的邀请,组织外国教材展览,所需费用由邀请单位负担。对引进的外国视听资料,根据需要与可能,应组织放映,充分发挥其作用。
5.各中心图书室可组织本地区的高等学校,编写外国教材的评介资料。印发本地区有关高等学校,资料的审发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6.各中心图书室可根据读者反映,向教育部推荐影印和翻译外国教材的书目。
(四)中心图书室的建设
1.各中心图书室的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问题,由各所在单位积极安排,教育部予以支持。对这些中心图书室,原则上与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门研究室(所)同样对待。
2.中心图书室的人员配备,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挖掘潜力,调剂安排。同时,也要有计划地逐步补充若干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骨干。其人员编制,由所在单位编制内调剂解决。
3.中心图书室购置外国教材所需经费,由教育部外国教材北京中心图书室统一编造年度预算,报教育部核批。经常费用在各单位行政费用中安排开支,用房及一般家具等设施,由所在单位调剂解决和统一安排。
4.中心图书室所需设备,应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原有设备,并由所在单位积极组织购置。同时,教育部给予支持,帮助订购。一些必要的重要设备,如复印、缩微照相、翻排及阅读设备等,应尽快加以装备。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基建或设备购置费内。
(五)组织领导
1.各中心图书室属于所在单位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所在单位具体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各所在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
2.各中心图书室的有关业务工作,北京中心图书室可进行指导和协调。
3.教育部应积极加强对各中心图书室的领导。高教一、二司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有关各司局的大力协同下,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上的有关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这是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曾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今年2月,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具体措施,加强了对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必须同时看到,当前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城市和地区尚未对上市的
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私屠滥宰情况仍很严重;有的屠宰场(厂、点)加工和卫生检疫条件十分落后,自宰自检,肉品卫生质量很难保证,病害肉上市情况仍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搞好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全国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国内贸易部为主会同农业部负责;畜禽屠宰防疫检疫,要严格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进行。各级内贸、农牧、卫生、工
商行政等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大局出发,分工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对上市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内贸、农牧、卫生、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三、对上市生猪目前尚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要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限期确定定点屠宰场(厂、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确定屠宰场(厂、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符合国家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检疫、卫
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二)既要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又要兼顾其他经济成份及中、小企业;(三)既要考虑规模经营,又要与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情况相适应,场(厂、点)不宜太少,要方便群众,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
。已经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应当根据定点的原则和条件进行检查。对私自屠宰和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场(厂、点)要坚决取缔。
四、畜禽屠宰检疫是政府的重要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农牧部门应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依照条例规定由工厂负责。农牧部门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亦可视情况需要向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派驻
兽医监督员。对其他屠宰场(厂、点)的检疫监督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小型屠宰场不准自宰自检。
五、严格执法。对于违法屠宰和经营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