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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唐青林

时间:2024-07-21 21:5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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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减资与增资,对应公司的紧缩与扩张,两者均系公司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与公司增资相比,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法律对公司增资、减资的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予以简要介绍。
一、公司增加资本的目的和意义
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增资通常具有下述目的和意义:
(1)筹集经营资金,开拓新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领域,扩大现有经营规模。公司获取经营资金的方法有很多种,如发行公司债、借贷等,增加资本也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吸收新的股东可以改变股东成分和结构。在现有股东范围内的增资,通过认购新股的比例的安排,则可以调整现有股东相互间的持股比例,大股东可因增资而成为小股东。而在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变更之后,公司将可实现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重新安排和调整,包括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等。
(3)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资本规模直接反映公司的资产实力和经营规模,增资由此成为显示和提高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
(4)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权益分配。在公司形成大量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情况下,公司将面临股东提出的分配请求,通过增加资本可以停止或减少对股东的收益分配,而使公司继续占用现有的资金,维持现有的经营规模。
(5)在公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时,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在并入另一公司的同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净资产的大幅增加,被合并公司的所有者也可能会要求取得该公司的股权,由此便会促使公司增加资本。

二、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
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本和股东出资的构成形式不同,增资的形式亦有所不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法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加股份金额,简称扩大资本,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例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保留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一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股份总数,简称增发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股份。发行新股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这种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受公司原资本总额所限。当然公司可以既增发新股,又扩大股本,即上述两种方式并行采用。
(3)增加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股利保存转换为出资。
(4)债转股。当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公司负债消灭,股本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这是债转股的一种特别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三、公司增资的条件和程序
增加资本可以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法律对公司增加资本的要求不像减少资本那样严格,一般都是由公司自行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股份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的规定即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条件的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增资由于会导致股权结构的调整,是直接影响股东权益并可能引发严重利益冲突的重大事项,不同股东的处境和要求不同,其在增资中的立场和态度也会完全不同,因此在法律程序上,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并须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由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不仅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中主要应载明增资者、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5)有新股东出资,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应当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当先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交过户证明;(7)《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公司减资的目的和意义
公司资本的减少,简称减资,指公司在成立后,依照法定程序降低资本总额的行为。公司减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司设立时预定资本过多,造成资本浪费,或公司经营方向改变,投资规模缩小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二是公司严重亏损,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方法。减资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1)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
(2)去除多余资本,提高资金效率。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时由于设计失误,或者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项目或方式的调整,公司出现大量资金剩余。公司短期内找不到合适项目来运用这一部分资金。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这一部分资金退还给股东,由股东以其它方式运用这一资金,避免资金闲置,提高公司的资金效率。
(3)缩小资本与公司净资产的差距,真实反映公司资本信用状况。如果公司亏损严重,资本与其净资产差额过大,公司资本会失去其应有的标示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通过减资,使得二者保持基本的一致。
(4)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在 “无盈不分”的盈利分配原则下,公司的盈利必须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如果公司亏损严重,将使股东长期得不到股利的分配,不利于调动股东的积极性,保持公司的凝聚力。通过减资,可以尽快改变公司的亏损状态,使公司具备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条件。
(5)公司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变,但资产减少,也会要求资本的相应减少。

五、公司减资的方式
公司减少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减少股份(或出资)和减少股份金额两种方式:
(1)减少股份(或出资),是指直接对股份总额(或者出资)的减少。就股份总数的减少而言,具体的操作又可以分为消除股份与合并股份。前者指取消一部分股份或特定股份,例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过回购方式减少资本,应当在回购后一定期限内(10天)将所回购的资本予以注销;后者指合并两股或三股以上的股份为一股,例如,公司原先已发行在外股份1000股,现在将其合并减少至800股,以此来达到减少资本的目的。
(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而减少每股的金额,例如。将每股金额从20元减少到18元,即可达到减少票面价值的目的。具体实施又可分为免除、发还以及注销三种办法:免除指对尚未缴足股款的股份,免交一部分或其全部欠交的股款;发还指对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发还一部分股款于股东本人;注销是指在公司亏损时,以减少每股金额而抵消股东弥补资本的责任。
(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既减少股份总数,又减少股份金额,从而达到减少资本的最终目的。

六、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的减资不但会影响到公司的债权人,股东的利益,而且极容易被一些非法分子当作抽逃资金等犯罪行为的手段,因此法律对其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并且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减资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
(1)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减资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对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减资必须经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并且股东会会议应当采用特别会议方式进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减少,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案例:
  苗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同购买解放牌卡车用于运输,并聘请程某担任司机,后因工资问题(李某与苗某欠程某1020元工资),李某与程某产生矛盾。某日晚23时许,李某在其租住处再次因工资问题与程某发生争执,李某驾驶解放牌卡车与苗某强行离开(时速20公里),程某双手扒住车门,当车开出去500多米后,苗某见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于是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程某从行驶的卡车上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失而死亡。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苗某实施了杀害程某的客观行为,既在行驶的车辆上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致其坠落而死亡,从主观方面看,苗某具有杀害程某的间接故意,其明知在行驶的车辆上实施的按压等行为,可能会造成程某死亡的结果,对程某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程某的死亡结果与苗某按压手腕具有刑法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苗某在主观上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例中苗某并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和行为,苗某与程某之间的矛盾,仅仅是1020元的工资,虽有一定的争执,但其驾车离开,目的仅是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基于此种目的,李某以低速缓慢行驶,苗某按压程某的左手,意图迅速离开现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苗某也不可能认识到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双手扒住车门的情况下摔下车会发生或可能发生身亡的结果。当时车的时速为20公里,属于低速缓慢行驶,程某用手扒住车门,在这种情况下坠车,如果不是出现碾轧,一般人是根本不会认识到会发生死亡的结果,程某死亡的结果超出了苗某的认识范围。由此可见,从双方争执、驾车离开的行为过程来看,苗某并无故意杀害程某的犯意。综上,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如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就是: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案例中程某是在晚上11点左右恰值夜深之际在被苗某和李某的卡车以时速20公里的速度拖出去500米以后,在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的情况下,苗某用刀背按压程某手腕部,对于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而言显眼能够认识到此时程某有从卡车坠落而死亡的结果,对于此结果,苗某采取的是一种放任其发展的态度,显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另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虑,程某的死亡和苗某在那种情境下按压程某手腕的行为之间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所以综合这两方面考虑,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立足铜梁 认清形势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职能作用

重庆市铜梁公安局研究室主任 王泗友

【内容提要】 在新形势下要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公安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找准公安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定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关 键 词 公安机关 维护稳定 建设小康社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奋斗目标,它涵盖经济、政治、文化和可持续发展等方方面面,是高度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兼具的社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新形势下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就是要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
一、明确公安机关承担的历史责任,致力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就铜梁县来讲,是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经济发展总体形势很好,但是从东南西北的情况看,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未来五年,将以兴工富县为核心,提升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亲和力,塑造城市个性魅力,提高城市综合实力,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三级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5%,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农产品商品率达到80%,城镇化水平达到45%。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最大限度地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大局,找准公安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定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第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要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必须以一流的工作、一流的服务,保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放在首位,认真研究和掌握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工作的特点规律,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高度重视改革发展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问题,积极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有效进行治安整治,努力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新举措。大力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落实,有效控制和减少犯罪活动,使社会治安秩序更加良好。
第二,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公安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第一要务,增强大局意识,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重要标准,认真研究在打击、执法、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探索公安机关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措施。深刻理解社会治安是一种重要的投资环境,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实践中,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软环境,不断提高保卫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人民根本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坚持服务经济建设,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公安机关要围绕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是对已取消的一批公安行政管理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狠抓落实。二是治安、户政、消防等部门,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让群众满意的原则,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改善窗口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以金融、财税和商贸等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四是全力推行公安部30条便民利民措施、重庆市保护企业29 条便民利民措施。
二、认清铜梁的治安形势,致力于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防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有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防范意识差;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麻痹思想,守楼护院形同虚设,齐抓共管的措施落实不够;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复杂,大多数是外来暂住人口,极易引发案件。
(二)刑事案件发案虽然有所下降,案件总量较大,侵财案件、暴力案件比较突出。我县发生的刑事案件虽然比往年大幅度下降,但总量仍然比较大,侵财案件比较突出,主要是无业闲散人员和外地流窜作案人员将涌进城镇,伺机作案;加之有的内保部门和街道居民防范松懈,麻痹大意,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导致撬门入室、抢夺、扒窃案件增多。此外,暴力案件也比较突出,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三)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成倍增加,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县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等因素,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而这些矛盾又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造成新的群体性事件和闹事苗头,造成集访上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
(四)交通安全方面潜在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现在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产生矛盾。就铜梁而言,交通运输业不是十分发达,市场需求不很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通运营业的发展,因而产生了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的不相适应。交通运输业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必须从治本上下功夫,否则,违章、违规运作将无法根治,交通事故将不断发生。此外,下年时近年关,人员流量大,商品物资运输量大,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情况较多,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五)黄、赌、毒屡禁不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导致与法治社会不相适应的一系列诸如黄、赌、毒问题。近年来,经我局多次查禁,屡查屡禁,屡禁不止。
(六)邪教组织“法轮功”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我县打击处理的情况看,“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渗透和破坏活动由于它的反动本质所决定,寻求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和庇护,通过互联网、传真电话、卫星电视等高科技手段,与我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邪教组织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能禁绝。
综上所述,公安工作要置于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大背景中,摸清我县治安上的特点规律,才能有效解决治安上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坚持“严打”方针,巩固严打成果。
近些年,公安工作的实践证明,保持“严打”声威,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举措,必须长期坚持。要针对治安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及时研究和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突出“命案必破”、“盗案必防”,强化刑侦技术、刑侦基础、刑侦信息工作,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巩固和发展“严打”整治成果。
(二)完善防控体系,严密治安管理。
近年来,我局狠抓了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重点是深化社区警务建设,全面推行人防、物防、技防三种防范措施,构筑居民住宅的防范、社区进出口通道的控制、重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这三道防线,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和青少年帮教,构筑社区治安防范体系。严密军、警、民三级巡逻控制网络,继续完善协警巡逻队负责社区的巡逻防控力量,大力整治社会治安问题,严格行业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内部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构筑行业、场所的阵地控制体系。
(三)搞好专群结合,发动和依靠群众。
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优良传统,必须进一步发扬光大。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思想,坚持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大力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
(四)狠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强化执法检查、执法监督和执法考核工作,有效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依法治警,重点解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有法不依、越权执法等问题,严格规范公安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管理、检查,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正视存在的突出问题,致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
总的来看,我县公安队伍总体是好的,但是基础还比较脆弱,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上的消极现象对民警的不良影响不可低估。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良思潮的冲击和影响,少数民警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宗旨观念淡化,理想信念动摇,价值取向扭曲,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
二是部分民警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推诿拖拉,群众很有意见。随着公安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和公安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警承受的工作压力、心理压力日益增加。在这种压力面前,有的民警事业心和责任感减退,思想上出现失落感,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该作为而不作为,为群众办事推诿拖拉,甚至玩忽职守。
三是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当前公安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警务技能和实战本领与现实斗争的需要都还存在差距,很难达到克敌制胜的要求。有的民警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不会做群众工作,不懂得如何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搞好治安工作;有的凭经验办事,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陈旧,对公安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付智能型犯罪、新型犯罪的办法不多,难以适应形势。
四是少数中层领导表率作用差,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少数班子放松思想作风建设,不团结,搞内耗;有的班子成员忽视党性修养,高高在上,以管人者自居,滋长自由主义、官僚主义习气;有的科所队长不调查研究,对待上级的工作要求生吞活剥,照抄照搬,缺乏创造性;有的对工作缺乏一抓到底的韧劲,致使有的工作流于形式,落于空谈。
五是队伍中违法违纪问题还时有发生。尽管近年来队伍建设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仍有发生,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有的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对新形势下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掌握不够,对民警的思想疑虑化解不够,工作时紧时松,成效不是很明显。有的基层单位治警不严,管理松懈,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态度不坚决,处置不果断,甚至包庇护短。
作为公安机关必须正视公安队伍建设的现状,看到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与现实斗争需要之间的差距,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一是以思想政治建设为先导,培养公安民警优良的纪律作风。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教育,树立民警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苦乐观。引导民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区位特点,围绕我县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和公安工作的任务,围绕我县公安队伍的现状,围绕正在开展的警务改革,认真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教育整顿活动,树立和培养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一马当先、万马奔腾”的良好局面。
二是以职业素质建设为重点,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的公安队伍。结合各警种专业特点,抓好以执法能力为核心的智能、体能、技能训练,改变基层民警“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的被动局面,增强民警业务素质和实战本领。
三是以领导班子建设为核心,培养和造就奋发有为的领导层。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为着力点,加强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以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为取向,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以联系群众为核心,改进领导班子的作风;以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为重点,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公安领导干部队伍。
四是以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为保障,强化公安队伍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在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同时,认真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下力气整治少数民警中存在的服务意识淡薄、作风粗暴、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问题。从执法、执勤、办案、办证、审批等业务工作入手,从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抓起,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