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嫖娼卖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嫖娼卖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3年3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部分省市打拐禁娼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旅游行业“禁娼”工作,根据小平同志关于“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发展”指示精神,现结合旅游行业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禁娼”斗争的重大意义,提高“禁娼”工作的自觉性。
近年来,全国旅游战线的广大同志积极参与查禁卖淫嫖娼专项斗争,配合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努力工作。经过有力的斗争,重点地区的卖淫嫖娼现象得到明显的遏制。但有些地方仍有发展蔓延的趋势,如卖淫嫖娼活动向宾馆、饭店、舞厅等场所渗透,手段也更趋诡秘狡猾,团伙犯
罪和涉及境外人员的卖淫嫖娼活动增多,社会危害加剧。旅游行业少数企业负责人对卖淫嫖娼活动的严重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地方、有的旅游单位对查禁卖淫嫖娼工作主动性不强。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提高觉悟,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把查禁卖淫嫖娼、扫除一切丑恶现象提高到原则立场的高度加以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才能保证旅游事业长期发展的良好势头。吸引海外旅游者的主要因素是我
国丰富的旅游资源、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旅游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的提高,旅游事业的发展要立足于积极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合理需要,绝不能迎合极少数人的邪恶兴趣。要本着对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民族的兴旺出发,抓好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对待卖
淫嫖娼等色情经营活动,必须充分认清它败坏社会风气、腐蚀民族精神,殃及子孙后代等一系列损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严重后果。国家旅游局反复申明,在我国境内的所有旅游企业中要坚决禁止经营卖淫、赌博、吸毒。凡参与、纵容或包庇的人员必须绳之以法。同时要充分认识“禁娼”
斗争的长期性,保持清醒头脑,立足于长期斗争。
二、各地旅游局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搞好“查禁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查禁工作是由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实施的。各地旅游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要贯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建立和落实协作制度,严防推诿责
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
三、旅游行业参加“查禁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在对外宣传上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抓住好的典型进行正面教育。对旅游队伍内部发生的腐败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不得以罚代法、开除来解决此类问题。
四、“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办的事,要坚决禁止。
请各地旅游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查禁卖淫嫖娼”工作认真抓好。
1993年3月15日
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作答的方式。
(二)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7月21日上午9:00-11:30。
(三)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房地产经纪基本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政策法规知识等。
(四)考试的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l、《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表1)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存档);
3、单位出具的本专业工作年限、房地产经纪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4、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二)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考试管理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认定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地将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考试信息软盘及申报材料于2002年8月10日前报“考试办公室”。
(五)“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呈报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人员的名单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建设执业网(http://www.cpear.com)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七)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五、认定考试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地人事、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严格认定考试工作程序,确保认定考试工作质量,对在认定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子牛 柴强
联系电话:(010)68318963 68318964
88083151 8808315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表1: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任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建设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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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
片
政治面目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
时 间 身体状况
最
高
学
历 毕(肄、结)业时间 学 校 专 业
学 制
学 位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
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
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任何职务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民主党派任何职务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种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单 位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职 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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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起止时间 专业技术工作名称(项目、课题、成果等)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加、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奖励效益或专利)
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日 期 名称及内容提要 出版、登载获奖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 合(独)著、译
单位推荐意见
基 层 单 位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呈 报 单 位 意 见
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省级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评审审批意见
专
家
评
审
组
意
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全
国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办
公
室
意
见
公 章
(代)
年 月 日
备
注
表2: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取得时间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现在何单位何岗位从事何专业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