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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06:5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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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2〕71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并在该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送责任人。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报送责任人、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填报格式参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2年年中和2011年年底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数据(填报格式参见附件2)。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书面签章文件同时报送,其中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书面签章文件需经公司报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截至2012年6月30日开业未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不需要报送。

  四、我会已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开设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满意度问卷调查栏目(问卷调查栏目网址:www.circ.gov.cn/tabid/97/Default.aspx),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主页显著位置登载问卷调查的链接,并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和网站访问者参与问卷调查。

  五、各保监局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1年年底和2012年年中的行政处罚、其他监管措施和销售误导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次数(填报格式参见附件3、4)。

  如有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 系 人:宫瑞光、朱翼炜

  联系电话:010-66286023、66288670

  电子邮箱:circ_jgc@circ.gov.cn

  附件:1.联系方式填报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联系方式填报表.xlsx
  2.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0).xlsx
  3.2011年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2011年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xlsx
  4.2012年年中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2012年年中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xlsx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 2008 】 2号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
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包括东昌区、二道江区和通化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四条 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总额的25倍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按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15倍执行。
  第五条 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补偿)标准:
  (一)菜田。
  1.土壤肥沃、供暖喷灌设施齐全、常年生产、复种指数高、管理水平高的温室菜田,每市亩年产值12000—15000元;
  2.土壤肥沃、基础设施一般、不能常年生产、复种指数较高、管理水平较好的大棚菜田,每市亩年产值6000—8000元;
  3.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600—2800元;
  4.地势平坦、土壤较肥沃、没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300—2500元;
  5.地势不平坦、土壤不肥沃、没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000—2200元。
  (二)水田。
  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每市亩年产值800—1000元。
  (三)旱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田,每市亩年产值550—800元。
  (四)青苗补偿标准按相应地类一季作物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按当年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对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其他恶意投资的设施、棚厦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有争议的,可通过裁决、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按法定评估价格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地类、等级由市农经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更房超出30平方米部分或改变用途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应设立财政专户;土地补偿费用所需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截留、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农经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以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委、房产、国土资源、农委等职能部门和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经济开发区以及需征用土地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自立政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执行人和执行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
管办:
为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考核及有关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由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
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六、考核办法
建设部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统一组织城市绿化航空遥感测试,根据航空遥感测试结果、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城市(城区),由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地,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城市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搞好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
续发展。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园林城市,是全社会性的共同责任,需要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要做到认识上真正统一,领导上真正重视,措施上真正一位,工作上真正务实,使创建园林
城市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要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让百姓满意,让市民高兴。

附件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
3.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
4.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5.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6.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7.执法管理落实、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8.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规划设计(10分)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绿化面积也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护完整。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开展“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标准科学合理,制度严格,成效显著;
2.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并且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每年完成,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
垂直绿化普遍开展,积极推广屋顶绿化,景观效果好。
五、园林建设(12分)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水平高;
2.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3.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为的70%以上,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4.推行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绿地维护管理良好;
5.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本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六、生态建设(15分)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3.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5.污水处理率35%以上;
6.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7.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全面整治改造,形成城市园林景观,效果显著;
七、市政建设(15分)
1.燃气普及率80%以上;
2.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97%以上;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5.用水普及率98%以上;
6.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八、特别条款
1.经遥感技术签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编制,或未按规定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3.连续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4.城市园林绿化单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的,加1分;
5.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于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6.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低于0.5%或0.5平方米,倒扣1分;
7.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5%的,倒扣1分;
8.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9.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视情况倒扣分。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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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
|人均|秦岭淮撕河以南|6.5| 7 | 8 |
|公共|-------|---|----|---|
|绿地|秦岭淮撕河以北| 6 | 6.5|7.5|
|--|-------|---|----|---|
|绿地|秦岭淮撕河以南| 30| 32 | 34|
| |-------|---|----|---|
|率%|秦岭淮撕河以北| 28| 30 | 32|
|--|-------|---|----|---|
|绿化|秦岭淮撕河以南| 35| 37 | 39|
|覆盖|-------|---|----|---|
|率%|秦岭淮撕河以北| 33| 35 | 37|
-------------------------
直辖市园林城区验收
基本指标按中等城市执行。以下项目不列入验收范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得到实施和严格管理,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的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规划;
4.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5.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20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