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将辽宁省农业厅改组为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并挂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局牌子,正厅级建制。省农委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省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增加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
(二)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我省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壮大县域经济和农村小康建设的意见;承办省政府涉及“三农”任务的督办工作。
(三)组织起草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
(四)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负责农业有关产业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管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用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管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委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提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农业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三)农村经济综合处
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壮大县域经济和农村小康建设的意见;承办农村经济工作会议,负责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规划与财务处
研究提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负责委管资金的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省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工作;承办农业重大科研和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开发及利用、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市场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体化;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引导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地方标准的拟定;负责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地方标准的拟定;负责农业初级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七)农业产业化处
贯彻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负责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重大事项调查研究,拟定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运行监测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
(八)外事外经处
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定创汇农业规划;协调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九)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负担情况的监测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十)种植业管理处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参与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发布农情信息;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工作;指导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协调指导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工作;拟定植物检疫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
(十一)农机产业发展处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
(十二)农机监督管理处
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组织农机、农用运输车的产品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
(十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和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拟定农村贫困人口的扶持标准;组织贫困状况监测与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扶贫项目;承担全省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全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30日印发
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建质[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地下工程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地下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工程;
(二)处于可能液化或产生震陷、岩石与土变化分界、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工程;
(三)临近活动断裂带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四)紧邻或穿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特殊、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且其破坏可能影响周边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五)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六)符合上述规模和条件的市政地下停车场、市政隧道和共同沟等其他地下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宜少于5名。
第四条 依据本技术要点论证后,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一)当遭受低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不损坏,对周围环境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营无影响;
(二)当遭受相当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不损坏或仅需对非重要结构部位进行一般修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不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营;
(三)当遭受高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高于设防烈度1度)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主要结构支撑体系不发生严重破坏且便于修复,无重大人员伤亡,对周围环境不产生严重影响,修复后市政设施可正常运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第四条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见附录)及相应的规划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及有关审批、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含结构计算书);
(六)当参考使用国内外有关设计标准、工程实例、震害资料、计算机程序及采用模型试验成果时,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七)必要时应提交其他专项评价报告。
第七条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工程选址、布局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其与已建、续建和相邻工程的关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说明其在城市交通总体规划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应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提出地下工程场地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地震活动性、结构设计基准期以内的各项地震参数,包括建议的抗震设防烈度、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和特性曲线、分层地层位移等。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及其不良地质情况、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水文地质资料、地下水位、断裂构造评价、危险性地段评价。必要时,应进行岩土材料动力试验。当工程处于边坡等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性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和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目标、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结构计算书,应包括采用的软件、计算分析方法、计算模型与参数、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及其结果汇总等。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专项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抗震设防类别的确定、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依据的采用情况;
(二)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及不良地质情况;
(三)抗震基本要求;
(四)抗震计算、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
(五)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及其对应的工程判断分析;
(六)可能的环境影响、次生灾害及防御和应对措施等。
第九条 岩土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察钻孔的数量及深度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数量、孔深和饱和砂土、粉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的确定以及变化应正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或地裂缝构造评价)应准确可靠;
(四)场地和附近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以及其对地下结构影响的评价应明确;
(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处理意见应得当。
第十条 抗震基本要求:
(一)应避免在地震不利地质条件下建设市政地下工程,当无法避免时应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应采用有利于抗震的地下结构体系和结构型式,保证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整体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 抗震计算、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抗震分析方法应与地下结构的型式、体量和特点相适宜,结构布置方案应合理;
(二)抗震分析计算模型和边界条件应合理;
(三)所选取各项参数及地震作用应合理;
(四)地下结构地震响应(如变形、内力等)应合理;
(五)复杂结构之间相互作用分析应合理,并要求采用两种以上的计算分析方法进行计算比较,可以用反应谱和时间历程输入计算作为参考;
(六)不良地质作用对结构抗震影响分析应合理;
(七)地震条件下对临近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影响分析应合理;
(八)结构抗震性能总体评价应合理。
第十二条 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的工程判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结构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应合理;
(二)工程抗震薄弱部位的判断应准确,相关措施应合理。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评价。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选址和布局、岩土工程勘察和地质评价、地下结构方案、抗震分析方法和参数选取、计算结果及结构的总体抗震性能等结论的合理性进行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计算、构造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相关材料,经原专项论证专家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3、对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五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P02011021262369319243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