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3〕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财政部
2013年5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杨洁篪 国务委员
成 员: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 毅 外交部部长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李 斌 卫生计生委主任
蒋洁敏 国资委主任
王 军 税务总局局长
支树平 质检总局局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焦焕成 国务院副秘书长兼国管局局长
夏 勇 法制办副主任
白春礼 中科院院长
郑国光 气象局局长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刘赐贵 海洋局局长
陆东福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铁路局局长
李家祥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民航局局长
解振华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3日
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市、区)政府。
第三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4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城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报告。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同志兼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情况等。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包括化学需氧量减排、二氧化硫减排、氨氮减排、氮氧化物减排和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等。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
(四)环境监管:包括环境执法监督,环境保护规划、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辐射安全监管情况等。
(五)环保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辐射环境监测的标准化建设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滁州市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依据《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和《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对《滁州市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下发。
第八条 每年2月,各县(市、区)政府对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市联席会议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查。
第十条 市联席会议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评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市政府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有两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连续两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或规划期截止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
(二)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2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考核评分排名前4位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一票否决”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市政府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
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分类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环境质量
(22分)
1
地表水环境质量
6
2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5
3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6
4
农村生态环境
5
污染物
总量减排
(24分)
5
化学需氧量减排
5
6
二氧化硫减排
5
7
氨氮减排
5
8
氮氧化物减排
5
9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4
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
(18分)
10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6
11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
12
危险废物处置率
6
环境监管
(22分)
13
环境执法监督
8
14
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
2
15
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4
16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4
17
辐射安全监管
4
环保能力建设
(14分)
18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3
19
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3
20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2
21
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
2
22
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
2
23
辐射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2
合计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