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1:0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3〕63号



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 评 办 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潮发[2003]19号),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潮办发[2003]37号)和省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8分)

1、县、区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每年召开2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4分)。

2、县、区政府已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4分)。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1、完成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6分)。

2、完成市下达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4分)。

3、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

4、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18分)

1、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5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应该享受申请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10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15分)

2003年9月底前在市区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3分),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8分),在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4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18分)

1、2003年9月底前,县、区政府已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3分),2003年底前,各县、区已建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并实现与市信息联网(5分)。

2、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3分)。

3、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3分)。

4、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5分)

县、区政府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3分),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6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2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上述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按《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评分表》(见附件)。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3年底前,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区、街道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枫溪区管委会按照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调整即开型社会福利奖券资金分配比例,统一全国结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调整即开型社会福利奖券资金分配比例,统一全国结算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募委会:
为了提高社会福利奖券的吸引力,统一全国发行政策,中募委决定调整即开型社会福利奖券资金分配比例。
(一)面值一元的奖券:奖金返还率由45%调整为50%;发行成本调整为20%(其中,中募委6%,地方14%),福利资金调整为30%。
(二)面值二元的奖券:奖金返还率仍为55%。发行成本调整为15%(其中,中募委5%,地方10%),福利资金调整为30%。
(三)从今年5月1日以后,领取的社会福利奖券按新的资金分配比例进行结算,5月1日以前领取的奖券仍按原比例结算。
(四)为了搞好资金比例调整前后奖券发行和结算工作的衔接,请各地募委办将调整前领取的奖券按规定时间结清应上交的资金。
(五)调整后与调整前比较,中募委发行每张奖券多提取的1分钱费用, 全部用作抵偿风险和奖励地方,以增强中募委的宏观调控手段,分文不用于自身开支。为了增加这部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中募委将于每年决算时公布其使用结果。
特此通知


法学家检察长会给检察改革带来什么?

李飞

2008年3月1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选举53岁的曹建明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是新中国第八位最高检检察长,也是当选时最年轻的一位。近年来,政法系统的高级官员来源开始多元化,法律学者和专家开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53岁的曹建明就是其中的代表。此次当选后,他成为中国第一位法学家出身的最高检检察长。

曹建明,男,汉族,1955年9月生,江苏南通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法学教授,当过华东政法学院院长。1994年曹建明任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时,曾当选上海十大高教精英;1995年,曾获得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称号;1986-1995年,任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主任期间在比利时国立根特大学法学院作过2年访问学者,并在美国旧金山大学讲过学。1999年,44岁的曹建明“学而优则仕”,就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国家法官学院院长,直至现在当选最高检检察长。

十七大报告鲜明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从过去的“积极稳妥推进”到“深化”。这一论述引起广泛的普遍关注。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大步前行,是在1997年十五大之后,公安、法院的改革可以说是有声有色,亮点颇多,力度颇大,具有一定的制度性突破和深度,触及到了制度层面的弊垢。相形之下,检察院的改革虽然有一些举措,但总体上来说是浅层乏力的,零敲碎补,不痛不痒的,缺乏明晰的改革思路。曹建明上任后将会怎样贯彻党既定的“深化”方针呢?这必定是一个让人关注的问题。

当选后,于3月18日下午,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专访时,曹建明认为: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检察工作应该着眼民生,保障民生,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要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并表示,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检察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稳妥进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同时指出,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有着殷切的期望,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这一基本要求,进一步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由上我们可以勾勒出曹建明在执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印后的三把火,并且这三把火不是一般而言的“新官上任三把火”,而是三把不会减弱和熄灭之火:

一是着眼民生,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也是以往检察改革极为关注的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实效。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虽然以往检察改革也关注到这一方面,但没有力度,形式大于内容。

三是从制度和体制上着眼,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以往检察改革在这方面可以说无所建树,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从作为改革当事人的检察机关本身来看,主要原因是理论准备不足,改革思路不明,缺乏制度创新的勇气和魄力。

从“标本”、“缓急”来看,前两把火治的是“标”,也是“急”,能够快速缓解“病情”,立时取得实效、业绩和好评,相信曹建明会把法院在这一方面好的经验带到检察院而更上一层楼。第三把火才是治“本”,但检察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须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同事还需要同其他司法体制改革协调进行,这注定了第三把火是“缓”火,注定不能急功近利,但是党的“深化”方针又要求不能亦步亦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而应该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解决这一矛盾既需要“胆”(胆量和勇气),更需要“识”(智慧和卓识),作为知名法学家的曹建明无疑具有此优势。

因为,“胆”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中已经解决,改革中的错误是可以理解的,党、人民和历史是会谅解的,这已经是一个共识。正如温总理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结束后的答记者问中立下的誓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这就必须解放思想。解放思想需要勇气、决心和献身精神。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如果说前者是因的话,后者就是果。5年前,我曾面对大家立过誓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今天我还想加上一句话,就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现今正处在改革的“深化”时期,如何“深化”,“深化”向何方,将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未来起着到关重要而深远的历史影响,在这一关键时期,更需要有识之士勇挑重担。就检察改革而言,从理论上看,检察改革的核心是检察权的性质及定位问题,而对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绝,难有共识,更无定论。学术界对此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说”等各种观点,并且热衷于引介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检察制度与理论,缺乏独立的学术品格和创新意识,因此,至今在理论上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较为成熟的理论来主导检察改革。可以想象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改革能有多少实质性的成效。对此我们有理由期待作为法学家的曹建明能给检察改革事业带来生机和活力,为检察改革开辟一条正确的、可资循序渐进的道路。

转载请保留作者如下信息:
李飞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leephee@126.com
博客: http://discourer.fyfz.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