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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3:4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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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等


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广告违法者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现将《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信息产业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为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一、违法广告公告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部门联合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

  二、违法广告公告内容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三、违法广告公告应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部门联合公告有关宣传报道的内容和口径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后,可由新华社播发通稿,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

  四、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对于公告中涉及的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要如实刊登。

  五、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主管的报刊和主办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

  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所属报刊、网站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情况。

  八、各地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现公布《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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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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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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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负责生育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筹集。企业应以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其申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经办机构核定,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玉溪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的缴费基数核定缴纳,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玉溪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缴费基数核定缴纳。企业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玉溪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企业租赁、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企业破产、拍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并向经办机构清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衡财政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结算管理,编制预结算报告,经财政审核后实施。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财政应给予补助。基金收缴支付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经办机构可拒绝支付生育保险费用,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主管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章 已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待遇、支付标准

第十四条 支付项目和享受产假待遇
(一)支付项目:
1、女职工生育时医疗费和产假工资;
2、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流产的医疗费和产假工资;
3、女职工未生育过流产的医疗费和产假工资;
4、男职工的妻子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助费;
5、职工结育手术费。
(二)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1、女职工生育(含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年满24周岁以后生育,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时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时,休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时,休假42天。
第十五条 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产假工资,按本人当月缴费工资支付。产假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以日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支付,每月按30天计算;生育、流产、结育医疗费按照“节余归己、超支自付”的原则,包干使用。
(二)生育医疗费:市属、红塔区剖腹产2500元,顺产1300元。其余八县剖腹产2300元,顺产1100元。
(三)流产医疗费: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200元,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400元;
(四)男职工的妻子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时一次性补助600元。
(五)节育手术费:女职工放环、取环、皮埋医疗费60元,结扎医疗费400元;男职工结扎、粘堵医疗费200元;
(六)男、女职工施行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其它特殊原因要求复育,经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施行输精管复通手术医疗费3000元,输卵管复通手术医疗费3000元。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流产、节育后,由企业或者本人持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医院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或经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从解除劳动关系下月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发生生育、流产、节育的,其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在一年内到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经医院确诊证明、医保中心核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宫外孕、葡萄胎发生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原《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玉政发〔200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司法局蓝树源局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和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和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任务,在全市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围绕中心,进一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深入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和基本法律,重点加强对经济转型升级、生态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进一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法制宣传教育方案。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做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表率;使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和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其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把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品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落实教材、师资、课时和经费,使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着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宣传与村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村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社会管理,依法维护权益、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要做好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创新载体,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新时期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载体。要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法治建设文化品牌,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大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精神和信仰,不断提高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要紧贴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互动。要强化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构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平台。要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鼓励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实践。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保障机制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因此,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部署、统筹推进;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确保到位,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充实力量,培养骨干,建立一支与普法依法治理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检查的职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要承担起本部门、本单位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有计划、有步骤、有保障地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业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五、强化监督,确保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法律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开展视察和检查活动,定期审议“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制度性和阶段性实施方案,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办法,切实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