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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1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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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加强对安全度汛工作的考核,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及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度汛责任书》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与市政府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的4个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县(区)考核

1.制订完善“县(区)防台风预案”,并于当年台汛前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订的预案突出重点,有可操作性,并严格按预案程序执行。(10分)

2.把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危险区内的人员,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城区广告牌、街道树及在建高层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伤人事故发生。(15分)

3.加强对辖区内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小(二)型以上水库按规定落实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大坝巡查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水库在防御标准内不垮坝;建立健全标准海塘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确保海塘在防御标准内不缺口。(15分)

4.船只安全避风的措施落实,管理到位,无因不服从命令,而造成沉船事故的发生。(8分)

5.无大面积、长时间停水、停电、停气和通讯中断事故发生,确保港口、码头安全,公路畅通,出现险情及时抢险。(8分)

6.做好水库、河道、矸闸的防洪调度,城区无大面积内涝、农田无大面积长时间受淹灾害发生。(8分)

7.做好小流域及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无重大地质山洪灾害事故发生。(8分)

8.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防汛物资储备到位,草麻袋、应急灯、救生衣等储备在指定地点。抢险队伍、车辆落实,一有险情,立即投入抢险。(10分)

9.及时、准确上报险情、灾情及组织抗台情况,台风灾害过境后及时上报灾损情况;有突发灾害情况随时上报。(10分)

10.汛期值班人员到位,无其他重大安全度汛责任事故发生(8分)

(二)成员单位考核

1.制订完善本单位、本系统“防台风预案”。制订的预案重点突出,有可操作性,并严格按预案程序执行。 (15分)

2.把确保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危险区内的人员,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15分)

3.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防汛物资储备到位,草麻袋、应急灯、救生衣等储备在指定地点。(10分)

4.组织抢险队伍,落实人员、车辆等,一有险情,立即投入抢险。(10分)

5.及时、准确上报灾情及组织抗台情况,台风灾害过境后及时上报台损情况;有突发灾害情况随时上报。(10分)

6.台汛期有专人昼夜值班,落实各项防台风责任,无其他重大安全度汛责任事故发生。(10分)

7.结合各单位的安全度汛责任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分,(30分)

三、考核方法

1.考核时限为从签订责任书开始的一年内;

2.按照考核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式分别赋分;

3.建立市安全度汛责任考核组,考核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三防办公室和各县(区)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每年4月中旬组织对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的县(区)和单位进行考核;

4.被考核的县(区)及单位在4月底前先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三防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再由市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打分。

5.市考核组要以文件和各项台帐记录为依据,结合实地检查综合打分,考核结果报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审定。

四、奖惩措施

1.考核评定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1-89分为良好,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在台风侵袭时发生人员死亡3人以上的单位,或因指挥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考核均为不合格。

3.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区)和单位的安全度汛责任人、分管领导和防办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4.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区)和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限期内未整改的县(区)和单位将按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五、本考核办法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办发〔2006〕26号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



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接待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建设,使接待工作在扩大对外交往与合作、树立三亚良好形象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三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工作必须做到热情、规范、有序、节俭,坚持按级别接待和对等对口接待。
第三条 全市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的意见和上级接待部门的要求,由市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第四条 外事接待工作严格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接待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尊重客人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 接待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接待、效能接待、适度接待和节约接待的原则,总的要求是: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一调度;
(二)精打细算,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三)热情周到,优质服务,顺利安全;
(四)扩大交流,增进友谊,树立形象。
第二章 接待对象
第七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按上级接待方案执行)。
第八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 原副部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省内各市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各部、委、办、局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兄弟市、地、州来三亚考察工作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邀请来三亚考察、投资的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重要客商。
第三章 接待分工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以上领导来三亚,由对口单位接待,市接待办公室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六条 外地冠名厅级领导带队来三亚考察参观的团体,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市接待办公室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七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领导带队来市直部门检查指导专项工作的,市接待办公室安排一次宴请。
第十八条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含人大、政协常委)来三亚视察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的(含省部级以上领导),接待工作分别由市人大或市政协负责安排,市接待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经费由市政府专项解决。
第十九条 因专项工作需要已经成立领导小组、指挥部或委员会等机构的,其上级来客(含省部级带队领导)由对口的领导小组、指挥部或委员会负责接待。
第二十条 厅级以下(含厅级)离退休老同志来三亚,一律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单位自行组织庆典、书画展、高尔夫球赛等活动,邀请前来的副部级以上离退休老同志的接待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直厅(局)级以上在职领导来三亚,市接待办公室负责安排一次宴请,其余食宿等费用由各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并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接待办公室接待范围内的每一批客人,只限于安排一次宴请,不多家多头重复宴请,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工作人员和司机不参加宴请,由市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三条 市接待办公室在接待工作中具体负责客人的住宿、用餐(宴请)、参观等事宜。其他如汇报会、座谈会原则上应在各自单位会议室进行,确需在住宿宾馆进行的,会议室安排等事务性工作和费用由对口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大活动,市接待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确需安排食宿、宴请的,报市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接待办公室实施,经费由活动组委会或市政府专项解决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凡由市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的来宾,在用餐和住宿安排上实行按级别确定接待地点,分档次统一接待标准,向来宾适度收费的方法。
(一)宴请具体标准:省(部)级来宾不超过180元/人,地(市)级来宾不超过120元/人,县(处)级来宾不超过80元/人(以上标准不含酒水费用)。特殊情况来宾的住宿和用餐安排,根据主要领导的具体指示办理。
(二)宴请菜肴应注意地方风味,突出本地特色。宴请用酒原则上以普通白酒(80—150元/瓶)和地方啤酒为主。
(三)省直部门来三亚的住宿客人应收取客人的基本住宿费。外省、市(区)来三亚考察、参观的党政代表团,市接待办公室只安排一次宴请,住宿费和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章 接待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全市重要接待任务在市委秘书长的统一部署、协调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来三亚客人的申报审批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把关。
(一)重宾接待,全市带全局性工作和市委各部、委、办、局和群众团体以及外省、市(区)党委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委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二)省人大及相关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门和外省、市(区)人大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人大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三)省政府及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外省、市(区)政府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四)省政协及相关委员会和外省、市(区)政协来三亚客人的接待,由市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把关。
第二十八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审批时,以呈报单位所收来宾单位的传真(外省来三亚客人的传真须加盖来宾单位公章)或电话通知记录为据审批,并按照接待规定严格把关。
第二十九条 市接待办公室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签批的《接待通知单》和提出的接待要求,与呈报单位安排的接待人员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章 接待纪律
第三十条 遵守廉政规范。各级领导和接待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廉政行为规范,廉洁从政,廉洁奉公,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务效能。
第三十一条 严守接待机密。接待工作中的秘密事项,必须做到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与接待任务相关的机密内容。
第三十二条 接待人员必须保持和发扬节俭朴素、克己奉公的作风,珍惜公共物财,量力而行,严格标准,精打细算,讲求实效。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现发布《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遵守本规定。
中央在京机关负责督促本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防火安全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内部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六)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七)防火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九)不得不报告或者延误报告火灾情况。
(十)贯彻执行本市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防火安全义务。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 对贯彻实施安全责任制和履行防火安全义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未发生火灾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火灾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火灾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大火灾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的《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