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2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药管人[20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1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及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2000]75号)印发你们,并
对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执业药师工作的重要性。2001年国务院将加大三项制度改革的力度,随
着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将
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
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充分认识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职称考试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联合
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要建立
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之一,关系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职称考试工
作是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关键性工作。

  三、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职称考试
的组织工作,把这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人 事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人办发[2000]75号


   关于印发《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
部)部门,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局: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地、各部门有计划的安排工作,现将
《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发给你们,请按计划做好各专业考试的准备工
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O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
   │职称外语 │4月15日 │
   ├─────────┼────────────────┤
   │价格鉴证师 │4月20日、21日、22日 │
   ├─────────┼────────────────┤
   │监理工程师 │5月12日、13日 │
   ├─────────┼────────────────┤
   │会计 │5月19日、20日 │
   ├─────────┼────────────────┤
   │注册税务师 │6月1日、2日、3日 │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6月3日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
   │注册资产评估师 │9月22日、23日、24日 │
   ├─────────┼────────────────┤
   │一级注册建筑师 │9月22日、23日 │
   │ │ 24日、25日 │
   ├─────────┼────────────────┤
   │二级注册建筑师 │9月22日、23日 │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
   ├─────────┤ │
   │执业药师 │ │
   ├─────────┤10月13日、14日 │
   │造价工程师 │ │
   ├─────────┤ │
   │房地产估价师 │ │
   ├─────────┼────────────────┤
   │计算机软件 │10月14日 │
   ├─────────┤ │
   │统计 │ │
   ├─────────┤ │
   │审计 │ │
   ├─────────┼────────────────┤
   │国际商务 │11月4日 │
   ├─────────┼────────────────┤
   │经济 │11月4日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4〕8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六盘水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及《六盘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使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测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二) 制定资金监督使用操作规程,保证资金的正确合法使用;
  (三) 资金可能发生短缺时督促拆迁人追加资金;
  (四) 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建议,做好资金监督使用工作;
  (五) 公布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情况。
  第四条 纳入监管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房屋拆迁资金监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具体包括:
  (一) 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评估补偿总金额或同等地段商品房价×拆迁安置总面积);
  (二)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 停产、停业补助费;
  (四) 预留风险金(上述三项费用总额×5%)。
  被拆迁人由于超面积安置和房屋结构差异所支付的补差款据实计算,并与拆迁安置资金一道纳入管理。
  第五条 拆迁人应按照房屋拆迁资金监管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接受存款的银行与房屋拆迁资金监管部门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协议,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银行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照与拆迁人和房屋拆迁资金监管部门协议约定办理。未按协议约定擅自允许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的,由银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纳入监管后,拆迁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第九条 拆迁人如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拆迁人应继续履行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资金监管部门应将追加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因拆迁人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造成拆迁工作停止或延期的,由房屋拆迁资金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结后,房屋拆迁资金监管部门应及时向银行发出解除资金监管通知,被拆迁人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监管资金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资金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房屋拆迁资金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

1956年5月19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是司法工作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首要任务。根据《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条规定的精神,对只有一般的历史罪行,没有现行破坏活动,民愤不大的分子;虽有较大历史罪行,现已坦白交代、检举主要的反革命分子,都应采取从宽处理的方针,依靠农民群众管制和监督他们劳动生产。对于继续以反革命为目的、隐藏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利用职权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制造谣言或组织煽动社员怠工破坏生产,杀伤、毒害或陷害群众,殴打干部或积极分子,焚烧、抢劫合作社财物,暗杀耕畜,破坏生产工具、山林、水利或农作物,并有确实证据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而又至今拒不坦白的并经查实的坚决反革命分子,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