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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3:4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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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原则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基本模式是:全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规范退休审批制度。各县(区)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第九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1%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当地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9%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今后费率的调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年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各县(区)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积累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当期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每月定期转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按报批基金支付计划将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每月20日前拨付到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应保持2个月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认真核定各县(区)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的基础上,对当期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养老保险目标任务造成的缺口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其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区)财政直接扣划。
2.完成目标后仍有缺口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调剂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各项目标责任。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的,按基金超收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五章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更名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七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由市编委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上划,原则上按核定的编制数上划,缺编的按实有人数上划。缺编人员,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从全市范围内公开选拔充实。未被接受的人员,由所在县(区)负责安置。
第十八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仍按全供事业单位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导职务的任免,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完善指纹鉴别系统。逐步实现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08〕2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琼卫疾控[2008]6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二、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区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当地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三、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48小时向本村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申报备案。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应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四、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 300人以下的,由所在村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乡村医生或村干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就餐人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监督员或卫生院防保组食品卫生管理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各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五、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的家庭,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六、宴席举办人应对聚餐人员进行登记,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聚餐加工和聚餐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举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七、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用于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八、加强餐具保洁工作,应设有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经流动水冲洗洗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承办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应经各区卫生监督机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 (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期间,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十、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确保食品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正确存放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 (超过2小时)的食品。

  十一、受食物加工保存条件限制,各地根据当地饮食习惯,制定菜肴种类,推荐给承办者。农村集体聚餐原则上坚持现做现吃热菜为主,杜绝食用隔夜和存放时间较长的熟制品,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不提倡凉菜食品。

  十二、各区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督管理,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办法、方案或规范,重点抓好承办厨师的培训,争取做到持证上岗,逐步形成职业化。

  附件:1、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申报表

  2、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登记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爱沙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6月13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统伦纳特·梅里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至十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统伦纳特·梅里在友好、坦率和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顺利发展。双方重申愿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

 二、双方认为,通过磋商交流两国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法律等领域内的情况和经验是必要的。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对方派驻的使、领馆的活动提供便利。

 四、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爱沙尼亚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五、双方认为,协助两国社会团体及商业和文化机构建立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六、为推动两国关系不断发展,双方外交部官员将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举行政治磋商。

 七、双方愿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加强合作。

 八、双方表示反对任何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并愿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有组织犯罪、走私武器、毒品、文物及艺术品等领域进行合作。

 九、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和传统选择适当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展道路,这些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彼此间保持和发展正常的国家关系。

 十、双方确认,本声明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也不涉及双方根据各自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爱沙尼亚共和国代表
     江泽民                伦纳特·梅里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