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09〕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定点批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项目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外)生产、储存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批准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平方米的。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核发《批准证书》。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建设项目必须在当地政府依法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建设。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温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及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初步选址意见(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意见(征求意见书)。
第十条 具体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企业颁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证书》向预登记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证书》实行严格的“一址一证书”原则。
第十二条 《批准证书》应当载明: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名称、项目地址和经济类型。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三)批准生产(储存)的类型、产品种类及数量。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 《批准证书》不设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取得《批准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应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的,应提供: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4.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意见(征求意见书);
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企业所在地地名的,应提供: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意见(征求意见书);
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
3.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意见(征求意见书);
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能力或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应提供: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2.同意变更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与变更内容一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4.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意见(征求意见书);
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还需提供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其中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变更,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是否给予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变造《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批准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补发《批准证书》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应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并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注销其《批准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符合产业规划要求,被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注销其《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依法办理《批准证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取得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的《批准证书》继续有效,暂不更换。原《批准证书》有有效期的,凭原《批准证书》直接换发新《批准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相关表格可登录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查询、下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蜂蜜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蜂蜜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80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蜂蜜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年出口量约8—9万吨。近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掺假、走私现象十分严重,出口蜂蜜质量严重下降。为了提高出口蜂蜜质量,促进蜂蜜出口,请各局加强对出口蜂蜜的检验和管理工作。
一、目前蜂蜜进口国利用碳同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双重指标来控制蜂蜜质量、鉴别真伪。为了提高出口蜂蜜质量,防止蜂蜜出口受阻,国家局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对我出口蜂蜜检验碳同位素并对蛋白质同位素进行抽验,碳同位素检验结果绝对值须在23.5‰以上才能评定为合格。另外,目前国外还采用同时检测蜂蜜中的碳同
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并加以比较的方法来鉴别蜂蜜是否掺假,鉴别的方法是当蜂蜜中的碳同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两数值相差绝对值小于1的判为真蜜,否则为掺假蜜,
这种方法在国内还没有得到验证证实,因此我们采用这一方法得出的结果仅供参考。
鉴于目前商检系统内仅江苏商检局具有蜂蜜碳同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检测能力,建议各局将抽取的出口蜂蜜样品寄送江苏商检局检测,凭江苏商检局出具的蜂蜜碳同位素检测结果综合评定蜂蜜合格与否。如果当地具有检测能力的也可在当地委托检测。
请江苏局在检验出口蜂蜜过程中,对蜂蜜中的碳同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值的相互关系做好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国家局。
二、为维护蜂蜜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防止蜂蜜出口走私,请各局凭蜂蜜出口配额许可证接受出口蜂蜜的报验,并在出口配额许可证上核销出口数量。对无蜂蜜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接受报验。为了便于各局掌握各公司蜂蜜出口配额有偿招标中标数量情况,现随文附上今年各公司出口蜂蜜中标数量表供参考。
三、为配合外经贸部做好出口蜂蜜的管理工作请各局将今年1—6月份各公司蜂蜜出口报验数量情况于8月底前报国家局。
附件:1997年出口峰蜜中标企业和数量表
附件
1997年出口蜂蜜中标企业和数量表
商检:
省(市)、自治区 公司名称 中标数量(吨)
辽宁: 辽宁省抚顺市进出口公司 60
辽宁省辽广对外经贸集团公司 150
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 60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150
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21
合计 541
安徽: 安徽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150
安徽省宣城地区进出口公司 60
合肥市进出口公司 150
安徽省阜阳三健蜂业有限公司 100
安徽省东至县对外贸易公司 60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361
滁州市外贸蜂产品总厂 100
安徽省滁州市进出口公司 271
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770
合计 3,022
黑龙江: 绥芬河市东成经贸有限公司 1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737
黑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1,533
合计: 2,280
海南: 海南省联合贸易公司 150
海南省海信(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 1,107
合计: 1,257
陕西: 陕西省农工贸(集团)进出口公司 60
陕西榆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50
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1,239
陕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60
陕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475
合计: 2,984
湖南: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150
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637
合计: 787
浙江: 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150
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150
中国土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 60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60
浙江省绍兴市进出口公司 60
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60
浙江省兴合(集团)总公司 60
浙江省经济协作公司 60
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2,378
合计: 3,038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品食杂公司 100
合计: 100
河北: 河北省国际经贸发展公司 150
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150
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北公司 60
秦皇岛中粮进出口公司 60
石家庄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60
秦皇岛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470
河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447
合计: 2,397
江西: 江西省宜春地区进出口公司 60
南昌进出口公司 216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江西公司 60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西公司 183
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60
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2,032
合计: 2,671
北京: 北京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210
合计: 210
宁夏: 中国包装进出口宁夏公司 60
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60
宁夏回族自治区夏城进出口公司 60
合计: 180
河南: 河南省商丘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60
河南省新县对外贸易公司 150
河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895
合计: 2,105
广东: 广东省惠来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合计: 60
深圳: 深圳土畜产茶叶进出口公司 1,279
合计: 1,279
成都: 成都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合计: 60
厦门: 福建省土畜产厦门进出口公司 150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150
合计: 300
山东: 济南市进出口公司 60
山东中土畜进出口有限公司 60
合计: 120
江苏: 盐城市对外贸易公司 155
淮阴市对外贸易公司 150
江苏省土产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02
昆山市对外贸易公司 2,995
合计: 7,502
湖北 湖北省襄樊市国际贸易公司 60
合计: 60
天津: 天津市土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336
合计: 1,336
上海: 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1,327
合计: 1,327
宁波: 宁波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1,424
合计: 1,424
吉林: 吉林省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1,750
合计: 1,750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公司 60
合计: 60
部委、总公司: 中粮畜禽肉食进出口公司 60
中粮实业发展公司 60
中粮酒饮料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 60
中国玉米出口联营公司 60
中粮粮油进口公司 60
中国牧工商总公司 100
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 60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60
中粮广告展览公司 60
中信贸易公司 150
中海贸(珠海)海外贸易公司 60
绿地兴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60
葆祥国际服装中心 60
凯利实业有限公司 60
中艺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 60
中润贸发进出口公司 60
中润联益进出口公司 60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60
五矿国际实业发展公司 60
武汉中粮进出口公司 150
中土畜干果菜蜂产品进出口公司 1,998
中土畜香精香料进出口公司 1,672
合计: 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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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