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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修订)》

时间:2024-07-07 01:1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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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修订)》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第18号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7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9日


我国食品安全法治保障

黄卫


  引 言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使消费者发生急、慢性毒害或感染性疾病,也不应该带来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古今中外,食品安全一直是与百姓生活、国家安定最密切相关的问题之一。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不仅仅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安定和强盛的重要保证,因此,食品安全问题也以其特殊的意义成为了2009年百姓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实际上食品安全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的大头宝宝到“三鹿奶粉事件”下的结石婴儿,从蛋黄里的苏丹红到猪肉中的瘦肉精,从“福寿螺”到“多宝鱼”,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而这些事件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也越来越让人们触目惊心。美国《时代》周刊公布的2008年度十大新闻中,三鹿奶粉事件便榜上有名,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着实让人堪忧。
  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保障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保护,是对公民生存和发展权的一种维护。当今各国都把人权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人权至上”的理念也成为各国法律工作的最终价值最求。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于同年6月1日实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给人们打了一针强心剂,但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并不会就此全面得到解决。在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为中心的框架下建立的食品安全体系弊端已经日益显现: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食品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食品生产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因此,我们需要运用法的手段,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的新型食品安全体系,通过立法、执法、监管和救济手段,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真正维护我国公民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是实现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对“以人为本”工作方针的延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懈追求。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 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 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近150部相关部颁规章。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并非无法可依,但是立法的规范性和成效却始终不尽如人意。虽然在近期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田间操作等初级生产过程的安全操作和潜在威胁重视任然不够,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基础上。此外,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系统性不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
因此,在后续的食品安全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的系统规划,确保法规的连续性、一致性、合理性并简明易懂,以及保证与有关利益方充分协商。 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在食品安全立法主导思想全国统一的前提下,对于门类众多的食品应进行合理横向划分,在对分类后的食品进行较为详细的专门性立法,如可将食品划分为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等不同类商品根据不同食品的生产流通特点和需要制定不同的监管检验标准。另外,应制定“从农田到餐桌”的纵向法律法规,将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完整的法律链条中。
  此外,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范围内,应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这一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我们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为一般主体;在犯罪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危害食品安全,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应为危险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为故意,当然,对于特定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可能仅持放任态度。对单位犯罪的,在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保障
  执法一直以来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节,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却存在严重的问题: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个别机构职能重叠,部门管理混乱;执法手段不规范;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够。这些问题都在以往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得到体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对于改变这一现状起到了一些作用,尤其是在职能划分上,确立了有问责制的多部门执行方式,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中心,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别管控生产、流通和服务环节的执法体系。但是,完善食品安全执法保障体系并未建立,对于目前出现的执法状问题,笔者在执法保障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执法过程规范化
  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者往往执法不力,责任心不强,在保证食品安全中没有起到应该或人们期待他们起到的作用,很多的食品安全事故正是由于这样才会发生。目前,我国在促进食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执法过程中,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常常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条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和处理,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没有长期有效地开展。风头过后,制假造假现象会再度泛滥。这种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的执法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执法活动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而且这种事后应急处理方式,既不能及时控制原因越来越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可能引起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迟缓,甚至导致各个管理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职责。为此,执法部门应加强自身执法的规范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
  (二)国家执法机构责任严格化
  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执法不力,而且无人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其根源在于没有设立明确的执法者责任追究制度,即分工不明确,责权不对称。中国有卫生、质检、工商等十几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宜,有了好事,大家都争着管,可一旦出了问题,谁都不去管。由于职责不清,既无法追究执法者的责任,也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力的问题没有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予以考虑。 所以要建立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忠于职守,如果失职或者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得力,就必须追究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国家是一个社团实体,其建立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从理论说是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不负责任。”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执法机构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对国家承担其没有完好地履行职权的行政责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行政责任。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对自身的不法行为,也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国家对其不法监管或不当监管行为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政府内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其具体犯罪要件,可以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受贿罪等罪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从“吃得饱”逐渐发展到“吃得健康”。伴随着饮食理念的提升,我国食品行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却一次又一次的为我们敲响警钟,监管漏洞成为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来看,要想通过法治使食品安全保障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是核心内容。对此,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现阶段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作如下分析和建议: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国际化
  食品安全风险存在于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我们应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评估,依据相关科学理论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确定其是否存在危害及危害的程度;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应由监管者在政策、技术和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最后为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风险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风险监测评估技术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和消费者之间应加强相互之间信息交换和沟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个部分,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可以看到在食品生产、加工到销售各个环节中,对于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执法机构缺乏最基本预测和控制。在《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作了具体的规定,将这一不可或缺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实施细节,笔者认为,应全面推广和规范建立国际上普遍推行和使用的HACCP体系。 HACCP体系要求对原料、各生产工序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并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将危害预防、消除或降低到消费者可接受水平,以确保食品加工者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的食品。 HACCP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对食品和食品生产情况进行广泛的危害分析,包括对食品原料及其组成成分的了解,为控制危害因素而制定的加工程序,处于危险状态的消费者人数和潜在性的食品安全流行病学证据等;在进行危害分析以后,确定加工过程中每个程序的危害因素,采取使每个程序危害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的预防措施并确立监测方法,只要能证明危害得到控制即可建立必要的方法来保证其有效性。
  目前HACCP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全面应用。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HACCP系统为目前保障食品安全最为经济有效的途径。欧盟也从2005年要求对于任何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撤出市场的食品及饲料产品,其生产企业都必须向当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以此加强相关部门对食品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欧盟委员会每周都会对当周的风险预警信息及信息通报情况进行审查。
  我国卫生部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采用HACCP体系,并且开展了宣传和培训工作,但是没有将HACCP体系的管理理念规范化并建立相应的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运用HACCP体系仅仅是满足食品出口的需要,对于国内市场,该体系的应用面还比较狭窄,应该尽快纳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保障中的。
  我国已经构建的HACCP系统管理范围极其狭窄,并且从其构建的目的上看,也只是为了食品出口的需要,还没有运用HACCP系统对在国内消费的食品予以控制。笔者认为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恶化、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管理能力的提高,我国应该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国际化,在食品领域建立起普遍适用的HACCP控制系统。为此,国家应在《食品安全法》指导下建立强制性的HACCP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HACCP执行机构,并且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垂直领导,将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集中纳入到该机构,使之可以进行全程链条式管理。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作强制要求,规定其制定严格的HACCP质量管理方针,并有统一管理的HACCP机构审核和监督。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起完备的HACCP记录保存系统。企业在HACCP系统中所用的全部原料、加工和与产品安全有关的所有记录都应该予以保存,接受HACCP监管机关的监督;与此同时HACCP监管机关也应该建立起完备的验证、核实程序和方法,以便使企业的HACCP系统正确地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食品安全检验专业化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在检验检测上存在较大的问题,《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取消了免检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食品检验的安全性,但是检验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检测能力低的状况仍需要改善。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多,小规模企业又占了多数,其自身食品检验技术落后,对可能危害的食品不能及时查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2005年初“苏丹红事件”在全国引起轰动,苏丹红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原料使用由来己久,我国执法机构就没有对苏丹红的使用进行任何形式的查处,究其原因,因为当时我国的质检部门根本就没有能力检测出苏丹红的危害性,直到英国的食品研究实验室对苏丹红的成份进行曝光,确定其属于应该禁止的添加剂之后,我国的质量检测部门才引进研究技术,并对添加苏丹红的食品企业进行查处。
  因此,我们应引进国外先进的科研技术,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财政在食品安检上的支出,加大科技投入、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为食品安全法治保障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成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的准确度及检出率。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应该取消食品检测收费制,实现食品检测机构的非盈利性,从而保障其在检测过程中的中立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性。最终做到更有效打击不安全食品,更有效的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规范化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也是企业的无形资本。我国食品生产领域急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为我国食品生产各个环节提供严格的质量监控保障机制。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等6个方面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有利于将食品生产的诸多环节纳入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控之下,便于政府、行业、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食品生产的信息透明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从而建立食品安全奖惩的长效机制。与此同时,增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责任心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了消费者对食品卫生安全的信任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社会信用,从而使得整个食品安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和谐,为食品工业的整体发展创造契机。因此,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监督管理,还需要食品企业提高意识,认识到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要建立食品的信用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信用建设。这里认为食品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按如下思路进行:
  1.为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一个食品企业按照规定的制度、程序实施生产经营活动,要由若干工作人员历经许多工序最终完成,这样一个生产过程要有记录可查。就一种食品具体的生产过程而言,投入生产的是何品种,按照要求使用了什么原料、辅料,用了多少,从哪个仓库提出的,如何进入生产环节的,具体的工序如何完成的,由谁来具体负责的,以及当食品完成了生产过程后,最终生产多少,验收合格多少,入库封存多少等等,都要有记录。
  2.为企业建立监管信用档案
  首先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备案,包括登记注册情况,具备市场准入基本条件的情况,食品认证的情况,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良好或不良情况等,这些是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掌握的情况,应当有所记录。其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在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中的情况,要有记录。
  3.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披露
  在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时,可以采取行业评价、专家评价、社会评价、政府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最终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把评价的情况向消费者、向社会进行披露,对于信用级别高的守信企业,应当予以宣扬,倡导社会消费。信用等级低或没有信用的企业自然会从中受到激励和启发,以更好的在自己的范围内保障食品安全。
  4.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管理
  对于失信或严重失信的食品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纳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示,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长期守法诚信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保护。这样可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信用好的企业越做越好,而信用差的企业越做越难。
  5.对企业进行诚信道德教育
  道德约束是食品安全信用制度的内在要求,道德在食品安全的覆盖领域方面要比法律还要广泛,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呼唤人们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以此指引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自律。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之余,还应开展道德教育,进行社会舆论的引导,以提高食品企业人员的道德标准。
  (四)食品追溯程序化
  从目前全球食品安全法治保障的发展趋势来看,建立健全完整的食品追溯制度是大势所趋,美国和欧盟就是合理运用该制度的成功典范。以欧盟为例,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将可追溯性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分配的所有阶段追踪食品、饲料及其成分存在情况的能力 。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进行溯源或跟踪。目的在于发现食品链出现问题的原点。
  食品追溯制度在我国已小范围得到使用,从2004年4月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门对肉类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进行试点工作,旨在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追溯管理规范,制定《肉类制品跟踪与追溯应用指南》和《生鲜产品跟踪与追溯应用指南》,建立我国肉类制品和生鲜肉食食品追溯系统以及肉类食品追溯应用解决方案。
  但我国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还不完备,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建立健全中国化的食品追溯制度:
  1.全方位的记录管理
  生产经营者的记录信息是食品追溯制度中的基础信息,也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信息。对于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材料的取得、食品的加工和运输过程等重要环节进行完整的档案记录,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统一上报质监部门,用以保证生产经营者真实的记录各个阶段的信息。质监部门核实信息后应建立相关数据库,以便于查询。
  2.便捷的查询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积极主动地做好省政府的各项工作。
  (一)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绩,使省政府部门在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构建和谐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新形势,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健全政府工作的落实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三)规范省政府部门内部管理。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目标任务逐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处室和个人,使各级领导和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对所要完成的工作、完成的状态等做到心中有数,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主动性。
  (四)激发机关工作人员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总结近年来政府部门管理创新的经验,总结机关工作人员面向基层、改善服务的经验,调动部门之间比、学、赶、帮、超的积极性,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目标管理的对象为列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特设直属议事办事部门、省政府直属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发展。突出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管理、检查、考核和奖惩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分工,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任务的轻重,坚持责任、权力和义务相统一,鼓励部门争先创优、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考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考评要以定量为主,兼顾定性,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五)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在抓好年度全面考评的同时,建立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档案,跟踪了解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进展情况,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五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总责任人,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分管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并协助分管省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共同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
  第六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成立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有关副秘书长、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部门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兼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目标制定的依据。
  (一)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突出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既要体现积极向上、抢前争先、奋发有为、“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考评。
  第九条目标由主要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两部分构成。主要职能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等,主要是围绕服务全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确定本系统必须完成的重要职能工作目标。共性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等共同性工作任务,包括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编制管理、保密工作等方面的目标,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第十条目标的制定。
  (一)年初,各部门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职能目标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涉及到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主办、协办单位责任,并明确本部门应完成的目标任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职能目标进行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提交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式签订目标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时,由继任者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目标的分解。当年一季度,各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按照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完成目标的分解任务,逐项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目标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完成的进展情况,分析目标完成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逐一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档案,全过程了解目标完成进度,并适时抽查,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将抽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不能随意修改。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责任单位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出书面请示,经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请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检查与考评
  第十四条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一)自检自查和随机抽查。各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随机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中抽查。当年7月上旬,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7月下旬,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各部门自查和抽查情况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评。次年年初,各部门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考评。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年度检查和考评结果形成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一)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三)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年度综合考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按分工要求,主要采取听、查、议、评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一)听取部门关于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对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逐条核查,并进行量化打分;
  (三)组织部门机关干部、职工对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由考评小组分别对各部门提出考评报告;
  (五)采取一定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各部门的意见和反映,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考评由目标考核、第三方评估、争先创优考核三部分构成。目标考核、第三方评估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计分,其中:目标考核分值占80%,第三方评估分值占20%,争先创优考核按实际加分和减分的形式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目标考核得分×80%+第三方评估得分+争先创优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目标考核由职能目标考核和共性目标考核构成,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职能目标占70%,共性目标占30%。目标考核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7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30%。
  (一)职能目标项目中每一条均按100分计算,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计满分,未全面完成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每个项目中每一条得分之和除以该项条目数为该项得分。职能目标项目得分之和除以职能目标项目的条目数为职能目标考核得分。
  (二)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以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工作标准为准;对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考核,以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湖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细则及办法》为准。
  (三)共性目标的评分标准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的评分标准为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目标不达标,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扣除该项的全部分值,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四)调整的目标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年终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完成情况,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
  第十九条第三方评估由领导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两部分组成,其中:领导评估占5分,服务对象评估占15分。
  (一)领导评估分三个层次(“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其中:“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服务对象评估。根据不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不同的测评项目,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服务对象进行测评。由省统计局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服务对象评估方案,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和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争先创优考核按实际加分和减分的方式进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加分:
  1获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分别加1分、06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6分、05分、04分。
  2获国家部委(不含下属办公厅、司、局,下同)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分别加05分、03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3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001分,超额完成任务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由考评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说明情况,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认定。
  4工作经验、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被中办、国办或省委、省政府刊物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分别加02分和01分。
  5目标管理工作经验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转发的加005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扣分: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分。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05分。
  3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本部门及垂直管理系统出现问题,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查有实据的扣05分。
  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的扣05分。
  5目标管理工作不力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扣005分。
  第二十一条奖励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或多次扣分,按最高级别加分或扣分,不重复计算。加分项目或减分项目必须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方可作为加分或减分的依据,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或减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或减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评划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三个档次。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情况提出达标线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考评总分在达标线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否则为未达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先进单位的评比。
  (一)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产生。为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采取对省政府部门分类分配比例的方式评比先进单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省政府部门达标总数的30%从高分到低分分三类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省政府组成部门占50%左右、省政府特设直属议事办事部门占30%左右、省政府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等占20%左右。
  (二)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一并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省政府部门产生的先进单位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考核评比确定的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以省委、省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未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在1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由分管省长负责对部门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年终考评结果送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组织部,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上一年度省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