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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6:5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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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2〕25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经研究,制订《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物价局联系。

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合法、规范、透明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之一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四)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第五条 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收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不得为其办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收费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收费时间及变更情况等;《收费项目目录》每年在无锡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上公布。未列入《收费项目目录》的不得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
第七条 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于开始收费前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第八条 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市物价局应将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名称、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停止收费的时间、降低的收费标准及其开始执行的时间在市价格信息网及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编制每一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如实登记收费事项。若采用委托银行代收的办法,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进入市财政局认可的银行帐户,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自觉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严格按照《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并应主动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发证照的,可以申请收取证照工本费;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对证照年审可以收取年审费的,不得收费。对同一行政管理行为已收取管理费的,不得再收取证照工本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条 利用政府所有或管理的文件、资料、信息、技术或其他类似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职责或应提供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除外),不得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指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不得因此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的,不得强制购买标准或示范文本;不得指定办理文件、资料的单位;不得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的费用标准;不得因此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第十五条 代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交代收费的授权委托书,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公告。
第十六条 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附带收取任何费用或因此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制作证照需使用镜框或其它承载物、外饰物的,可以规定镜框或承载物、外饰物的规格或式样,但不得强行提供镜框或承载物、外饰物;不得指定制作的单位、规定制作的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 实行检验、检疫、检测的行政管理部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强制要求被检单位送检。
第十八条 对同一行政管理行为不得重复设立收费项目,设立的收费标准应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予以认真受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并责令收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违法收取的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将每一年度收费管理及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过去本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
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田交通审判庭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构建和谐交通

赵德胜 林书设


  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于2007年4月5日,2009年4月1日经大田县委、县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独立建制的交通审判庭。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该庭创造性开展工作,采取多项便民、利民、为民举措,探索出一条既受群众欢迎,又受百姓称道的司法调解新模式。
  大田县地处闽中山区,辖区内有192条各级公路,道路总长1500多公里,每天车流量高达1.5万部,是三明通往闽南沿海的黄金要道——“南大门”。随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近年来境内由于各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年均在上千起,交通事故发生频繁,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由此而引发信访、上访不断,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面对新形势和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了使交警与法院两个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庭与交警部门边摸索边实践,不断“磨合”,开创了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衔接,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机制,有效解决了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缺乏法律效力,重复调解导致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起起涉及民生和稳定的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调解和执行,破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执行难问题。
  在现代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交通事故案也在增加,因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也存在许多不利于社会安定稳定的因素,依法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设立交通审判庭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趋势,也是实践司法人民性,充分体现执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交通审判庭的设立,把法院的权威性与公安交警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及时性及人缘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有效弥补法院与交警等机构因性质、职能上的差异性,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同时,通过法庭调解功能的介入,对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实现工作中的配合、引导中的指导和支持中的监督,克服了各自在处理纠纷上的缺点及不足。实践证明,只要准确定位,创新发展司法调解、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办案方式,不断完善以司法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交警调解优势互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辅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就一定能使法庭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上更具活力,发挥更大作用,成为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运作平台。主要做法:
  零距离接触。实现了法院、交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零距离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问题。
  一站式管理。为当事人提供从立案、调解(审判)到给付赔偿款“一站式”的司法服务。
  两部门配合。使交警与法院两个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交通巡回法庭,方便两家联系合作,共同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三调解互动。开创了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衔接,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机制,有效解决了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缺乏法律效力,重复调解导致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起起涉及民生和稳定的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调解和执行,破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执行难问题。一是程序衔接。以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当事人往往以交警行政调解为主,由于交警的职业特征不同,调解难度大,耗时长,即使调解成功,不能得到法律确认,不易执行兑现,一旦当事人反悔,又形成二次纠纷。巡回法庭成立后,使法院与交警在执法程序上得到了衔接。事故赔偿纠纷发生后,先由交警进行行政调解,对调解不成或只达成部份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交警移送或当事人申请巡回法庭受理。法庭则予以诉前预立案,直接调取交警前期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解,对交警已形成的调解内容予以法律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再行调解。此举较好地解决了当事人因不同机关、不同程序而造成的纠纷调解难题。二是在执行方面协作、衔接。为了避免纠纷调解后,造成执行难问题,巡回法庭针对个别当事人钻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有一定时限的空子,采取车走人走,逃避赔偿的现象,及时告知受害人在交警扣车时限届满前,依法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使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时跟上,促使肇事方与受害人协商解决,促成当即履行赔偿款。同时,在法庭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用于结算事故预付(预支)赔偿款、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担保款等相关事项,为事故能通过协商解决和顺利执行打下基础。三是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巡回法庭、交警与保险、医疗机构及时沟通、协调,达成保险公司预付交强险款项,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和提供医疗费用证据等共识,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救助方式,各部门相互协作、功能相济使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更加完善。
  四新法并用。创造了“先行、互动、便捷、远程”四种调解新法。一是先行调解法。交通肇事出现后,对一些简易的轻微事故,交警当即在现场就赔偿向题先行调解,制作简易调解书,当即解决赔偿纠纷。二是互动调解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交警部门及时邀请巡回法庭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调解的一次性成功率;对由法庭调解的案件,与交警互动,由交警提供事故责任的专业分析和认定,帮助法庭查明案情,分清责任,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对有些特殊案件,借助村调解委员会的独特优势,及时疏导矛盾、平息纠纷。三是便捷调解法。对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事故纠纷,巡回法庭制作简便填充式诉状,简化立案、收费等前期手续,对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的,以简易程序,当即立案、当即调解,减少了送达应诉、答辩、举证、传唤开庭等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免除了当事人在时间、精力、财力上的耗费。四是远程调解法。对涉及外地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法庭主动向当事人发放载有法庭、交警办公电话、“QQ”号码的“便民服务卡”,告知可选择远程网上“QQ”的方式参加调解。通过远程网上“QQ”法庭,实现网上立案、网上调解,使外地当事人通过视频在法官、交警主持下与当事人沟通,进行网上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再到法庭签订协议,既避免外地当事人在参与调处时,受害人及其亲属与肇事方当面发生冲突,也减少外地当事人参与调解需多次往返而增加的经济负担,提高了重伤残或死亡事故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十二举措出成效。交通庭创造性地推出了简便诉状、预立案、设立远程网上“QQ”法庭、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缩短申请财产保全期限等12项为民新举措,从2007年4月5日以来,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1019件,100%审结,涉案总标的2002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000件,调解率达98%,在所审结的案件中无申诉、上访,其中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982件,占97%,当即履行的808件,占79%,当即履行标的达896万元,为确保辖区交通的畅通与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有效的遏制了因交通事故调处不力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了当地警民关系的和谐,促进了办案法官与当事人理解和支持,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和“强心剂”。该庭的做法分别被福建省高级法院、省交警总队、三明市委政法委推广。省内外法院、交警系统20多个单位先后到法庭参观指导。福建省高级法院马新岚院长称之为“继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之后的又一创新之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生动体现”;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称赞法庭的做法实现法院、交警、当事人三方满意,符合对法律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上级负责的一致性要求;《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福建日报》、《法制今报》、《三明日报》、省电视台综合频道、省交通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先后作了采访和深入报道;该庭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市、县委政法委分别于8月24日、6月11日作出向交通审判庭学习的决定,其做法在全市法院和公安系统得到推广。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书记 大田县综治办主任
联系电话:0598-7302663 邮编:366100
Email:dt7302663@163.com dt7226776@163.com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理,并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进口汽车的零件、部件价值达到整车到岸价格60%及以上的,凭经贸部签发的整车许可证验放。
二、对进口汽车(整车)除验凭进口许可证外,还要加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

附件: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列入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顺序号31项下列名的汽车,顺序号32项下列名的汽车关键部件两类进口商品,不分进口渠道和进口方式,一律向经贸部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发证机关停止受理这两类进口商品的发证工作。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以前由省级发证机关(含计划单列市)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到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货物尚未进口的,经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到经贸部办理
换证手续。
为便于领证单位按程序顺利领取进口许可证,现将领证手续明确如下:
(一)一般贸易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边贸进口),领证单位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签章的进口订货卡片说明作为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依据;国务院向各地下达有进口汽车指标的,领证单位持省级进口审查办的分配证件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车辆(不包括生产用的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经过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签章核销经贸部分配的指标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三)国际组织援助进口及根据外国政府、非政府机构与我签订的科技合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交流等协议提供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国家给经贸部指标的,凭经贸部签章的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没有指标的各种捐赠,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四)经贸往来赠送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由国外调回的旧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均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五)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侨办、或主管对台工作部门签章的证件及有关捐赠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超指标进口的,须提交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国务院侨办签章的证件。
上述规定包括海南省和各经济特区进口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



198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