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等
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教[201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显现,以能力素质为基础、公开择优、双向选择,已成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人的主要方式。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可以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实现“二次专业化”,由军事专业人员转变为经济建设人员。这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3.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二)主要内容。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资助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关管理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同时,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纳入国家助学政策体系中,统一管理。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提供退役士兵学生的基础信息。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助资金,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生活费及各种奖助学金要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学生手中,免学费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三章 人才流动管理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经1996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合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人才流动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指导人才市场;
(三)负责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负责人才流动活动的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六)负责人才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公安、劳动、物价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二)有受过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5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按管理权限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资历证明;
(三)从业人员名册及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培训的合格证书;
(四)资金信用证明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组织章程。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由申请人凭《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一)受用人单位委托,选聘人才或代办招聘事宜;
(二)收集、储存和交流人才供求信息;
(三)开展职业介绍;
(四)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人才测评;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外,还可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业务。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年度检审。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按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终止,应当在变更、歇业、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人才流动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人员可以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要求流动,须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流动后对原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三)从事国家、单位的机密性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的人员;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拟流动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本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的待遇等条件。
引进外地人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招聘;
(二)通过人才市场的各项交流活动进行招聘;
(三)在新闻媒体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
(四)其他招聘方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人才的广告信息,必须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刊播人才招聘广告信息。
第二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举办各种类型的人才交流会必须在举办交流会15日前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20个以上用人单位参会申请书;
(四)大会组织实施方案。
未经人事行政部们批准,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达成协议,应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劳动)合同须报经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也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人才招聘骗取钱财。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分别由人事、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事、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由人事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伪造、涂改、借用、租用《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收回《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过时的虚假的人才供需信息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钱财的,由公安行政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公开媒体发布招聘广告、私自张贴招聘广告以及广告内容虚假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广告法规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以招录人才为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报考费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私自设立收费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上述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统一交财政。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