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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1 18:5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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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的暂行规定




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市人民政府本着改革的精神和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宗旨,授权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集中管理、统一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为理顺关系,完善体制,规范操作,现就实施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审批职责和权限
(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和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
(二)凡涉及以下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均按原审批程序和渠道上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总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星级宾馆、饭店、酒店项目,度假村、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3、国家明确规定须上报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如旅行社、免税品商店、商业零售批发、出租车队、旅游车队、内地至香港直通车队等);
4、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项目;
5、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审批程序和实施办法
(一)属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所列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分别由市计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转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需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市建设局转报省建设厅审发资质等级证书;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项目,须先由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二)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采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办公的办法。
1、投资者或项目承办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备齐文件、资料的前提下,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并填写《外商投资项目申报表》,同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2、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公,听取、研究、协调有关重点项目情况。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反馈对《外商投资项目申报表》的意见,办理有关批文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投资者或项目承办单位届时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一次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相关文件。
3、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须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申报审批;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一并编制,一次申报审批。
4、凡房地产经营项目,均须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申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市建设局向省外经贸厅转报,由省计委、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建设厅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批。
三、有关注册、登记部门联合办公实施办法
(一)投资者和项目承办单位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须按国家规定向工商、税务、外汇、商检、海关、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和银行开户手续。
(二)由上述有关部门指定熟悉业务的人员,定期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内联合办公。主要任务是: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咨询;对申报注册、登记项目进行文件预审;指导投资者按规定尽快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条件的部门应在联合办公时直接受理登记申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为联合办公部门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为了有利于各项注册登记的顺利进行,实行项目前期介入会审制度,即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将《外商投资项目申报表》分送参加联合办公的有关部门,预先征求意见,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四)凡参加联合办公的有关部门,均应明确办事程序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及收费标准、依据,并张榜公布。
四、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湘潭投资参照此规定办理。
本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23日颁发的《关于对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的暂行规定》(潭政发199623号)同时废止。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信息中心《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O四年八月日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是焦作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信息发布的总平台,也是政府对外宣传和为民服务的总窗口。为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报送、发布及管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以政务信息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第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市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市领导重要讲话;
(二)本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本市重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新区开发、对外开放、教育、卫生、科技、旅游等方面的信息;
(四)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政务信息;
(五)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
(六)投资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
(七)国家、省政策动向。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承担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信息发布、技术开发和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子网站的业务技术联络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的责任部门,要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并选拔既懂政务信息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精干高效的信息采集、运行和维护人员。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应制定信息搜集、处理、报送等工作规范,建立报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报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八条 政务信息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报送。凡由市政府组织承办的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相关材料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稿、审核并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确保网站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新闻单位统一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新闻)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门户网站发送,不得迟报、漏报、误报。
对周期性、常规性和有明确分工的信息(如政府工作信息、市统计报表、焦作年鉴等)要建立报送制度并落实责任,由主管部门定期报送。
第九条 报送政务信息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各单位主管领导是确保信息发布准确、报送畅通、维护及时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凡属市政府决策范围内,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政府。经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或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一条 报送政务信息应有严格的核签手续。
凡属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信息发布,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和上报的程序;涉及重要信息的发布,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核签。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及时组织考核评比,对信息报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市信息中心要定期组织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市信息中心提供的报送方式和格式传输和处理信息。
一般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jzxxzx@126.com(发送邮件的同时应及时电话告知市信息中心,电话:3569456)。
重要信息的发布需将领导批示原件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信息中心(市政大厦A305室)。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的制作和报送要进行严格管理,严防病毒的感染和传播。
第十七条 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报送的电子信息实行原件存档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2〕 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各类文物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高度重视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既确保了文物安全,又有效利用了文物资源。但是也存在有的地方违法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过度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导致文物破坏或损毁,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要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要定期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要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物保护的抢救性投入。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定期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国务院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进一步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对各地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督导。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旅游部门要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的投入,把好文物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城乡规划、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八、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要限期改正,予以回购、终止抵押。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以设定过渡期,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二)对于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改正。
(三)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遭到严重破坏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
(四)对于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要从企业中分离,恢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交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五)对于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纠正。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说明情况。
在检查工作中,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5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国务院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