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3:0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组织民工有序流动是关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事。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以及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
不平衡,民工大规模流动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因而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十分必要。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
近几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已达数千万人,其规模之大前所未有。应当看到,这种现象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中是必然的,对促进繁荣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不能因势利导或疏于管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结
构调整时期,城乡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还需要寻找新的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提高民工流动的有序化程度,既不利于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也不利于
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正确的政策,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必须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城乡劳动就业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宏观调控;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
场,引导和组织民工按需流动;要切实做好春运期间流动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制度和措施,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稳定农业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稳定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大力推进科教兴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综合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鼓励和引导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广度进军
。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粮棉购销体制,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充分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要继续实施促进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要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
业的发展,继续发挥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合理规划农村非农产业布局,发展农村工业园区和商业网点,通过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落实谁投资、谁受益等政策,鼓励和吸引外出民工回乡创业,促进民工收入向直接投资转化,带动
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同时可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进一步探索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把民工流动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建设。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划,明确劳动力供求双方、中介服务以及市场管理的行为规范,完善
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要大力发展城乡职业介绍网络,搞好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覆盖面广、功能完备、方便实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劳动部门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劳务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
和指导,通过加强法律、行政、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市场欺诈、非法职业介绍、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民工输入地区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状况、劳动力需求情况等因素,制定劳动力输入计划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面向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民工素质和职业能力
。民工输出地区要根据输入地劳动力需求和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农业生产需要等因素,制定劳动力输出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部门和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的作用,为外出民工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服务;要支持劳务输出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要加强民工输出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法制教育。
民工输入、输出地区应建立必要的联络和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民工流动过程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
春运期间,民工流动时间集中、数量很大,往往给交通运输和社会治安管理等造成巨大压力。为此,国务院自1994年以来连续三年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使过去民工无序流动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为这项工作
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奠定了重要基础。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把春运期间民工流动的组织工作作为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环节,继续抓紧抓好。春运期间,民工输入地区要继续实行稳定一部分民工在务工当地过年、安排民工轮流休假、春节后的一段时间内暂停招收外地新民工等措施
。对留在务工当地过年的,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做好管理和教育工作;对节日期间坚持生产的,要组织慰问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民工输出地区要积极配合输入地区做好民工的稳定工作,帮助民工家属解决好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民工的后顾之忧;要采
取有效措施,做好返乡返岗民工的组织、疏导工作,加强对盲目外出的新民工的教育和劝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工作做好。劳动部门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民工返乡返岗的计划安排,及时掌握并向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民工流动的有关情况,协助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流动民工的客源组织和车票订售工作。铁道部门要在
深入做好民工客流调查、预测的基础上,安排好团体民工的运输计划和车票订售;认真做好旅客运输和乘降的组织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查堵危险物品,确保列车安全行驶。交通部门要指导运输企业深入厂矿、乡村和车站、码头等民工集散地,做好民工疏运工作;指导运输企业落
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和航运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严密社会面控制,严格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做好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广大民工的人身和
财物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疏导和长途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严格纠正各种违章行为,防止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民工疏运纳入春节运输工作的总体安排,
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五、加强领导,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落到实世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部门牵头,各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地区间、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基层的管理与服务力量,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相应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坚决杜绝乱收费情况的发生。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民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为输入地作出突出贡献和回乡创业、带领农民勤劳致富的典型要予以表彰,大力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劳 动 部
国家经贸委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农 业 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1997年11月25日

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的规定
1991年10月12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今年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下,增设第1项“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
二、缴库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平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有关超过原建筑税基数上缴中央财政等结算问题,待年终结算时另行通知。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补缴1990年以前欠缴的建筑税,仍然按原“建筑税”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
本“通知”自1991年度起施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中,关于“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的规定,经商得原发布单位同意,予以废止。


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于1999年12月共同下发了《关于移交彩票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字〔1999〕4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移交工作的主要事项作了规定。为了更好地完成彩票监管职能移交,使地方财政部门尽快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本地区彩票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按《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驻各地方分支机构将本地区彩票市场监管权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后,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仍然有效,财政部门要完整地接管有关档案材料,尽快熟悉有关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和体育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三、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包括:
1.管理彩票市场。打击非法发行彩票,查处违规发行和销售彩票的行为。
2.监督和控制彩票发行额度,审批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
3.监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
四、为加强彩票市场监管,重申以下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2.不得无额度或超额度发行彩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在对各地方下达彩票额度时,要同时抄报给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按此监督和控制当地民政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发行规模。
3.不得擅自改变彩票资金分配比例。奖金返还比例不得低于50%,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0%,发行印制成本比例不得高于20%。
4.未经财政部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彩票发行机构同意,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变更彩票发行方法和游戏规则。即开型彩票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电脑传统型彩票累积最高奖单注不得超过500万元。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安全措施不落实,财政部门不予批准发行和销售

5.严格执行返奖规定。500元以下的奖级要全部用现金方式兑奖,500元以上的奖级兑奖,可由中奖者任选现金兑奖或实物兑奖。用于兑奖的实物必须是家庭实用、质量好、当前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且其公布价值必须低于当地市场批零售价中间价。凡以批发价购买实物产生的
实际差价,必须计入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中奖者。兑奖规定必须在销售现场的重要位置以醒目的方式张榜公告,并在其他宣传媒体上明确公布。
6.体育和福利彩票的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财政部与民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中规定的范围使用,禁止挪用,并要向社会公布公益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五、财政部门要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通报批评、扣减彩票发行额度、暂停彩票发行资格等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重大违规问题要上报财政部。



200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