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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3:2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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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规范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的会计核算,加强对这类商业贷款的管理,总行决定对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原“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内容
将原在“7135”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全部转入本科目核算。即:
凡根据本行《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以及经批准由我行代筹,或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国内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二、在“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下增设三个二级科目
(一)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
凡根据《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二)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
凡经批准用银行代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给国内借款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三)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
凡经总行批准,接受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的委托,使用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利用外资规模由总行统一对外筹集的外汇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外汇贷款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即原“7135”二级科目核算内容)。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的利率应根据总行印发的“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规定的利率执行。
三、取消“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四、原使用“717代筹资金贷款”和“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核算的业务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和“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五、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对外筹集资金划转国内分行时,总、分行间通过“9171总分行间内部往来”二级科目核算,总、分行之间外汇资金往来利率使用总行财会部每季度通知的联行利率。



1994年10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创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实施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果。各地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政策紧密结合,帮助和带动了一批创业者成功开办和经营企业,并产生了积极的就业倍增效应。在总结国际合作项目成功经验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能力促创业计划”,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将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安排。要加快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创业者,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将创业政策扶持与创业服务有机结合的创业促就业工作体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创业培训质量和带动就业效果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我部成立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创业培训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推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吸收优秀培训师及相关专家参与,开展师资提高、经验交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等组织实施工作。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整合培训就业资源,集中优质力量,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服务工作。各地级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承担示范性培训、培训指导和创业服务等工作。各地要将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成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示范窗口。

  三、加强管理,打造品牌。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参照创业培训授权机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已获得授权培训机构的示范作用。对参加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我部统一式样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等活动,教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由所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教师选择和培训有关要求进行。我部继续组织开展培训师的培训、交流和考评活动,并实行培训师派遣制度。

  四、加强协调,搞好合作。各地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打造创业绿色通道。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将创业培训补贴作出专门安排,并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的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要继续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并加强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创业培训服务工作。

  五、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创业促就业工作采取重点城市先行探索,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的方式开展。我部将依托全国100个创业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开展创业促就业工作。各重点城市要按照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我部在开展师资培训、新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将对重点城市给予重点扶持。各省也要加强对重点城市的指导和支持,并可同步确定一批省级重点城市开展工作,通过重点城市的示范作用,推动本省和全国创业促就业工作开展。各地可对100个重点联系城市适当调整,调整名单和各城市实施方案请于2007年9月底前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我部培训就业司。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服务的经验与成效,宣传创业带头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创业精神,展示创业风采,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

  附件:全国100个重点联系城市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全国100个重点联系城市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能力促创业计划”,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将推动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面向城乡创业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同时,健全完善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帮助创业者成功地开办和经营企业,逐步形成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相结合,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每年至少对1500人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其中,直辖市培训30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经创业服务后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带动就业率达到1:5,开业企业中,一年以上稳定经营率达到80%。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搭建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在开展示范性培训的同时,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也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全市创业培训服务工作的布局规划、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和质量监控。专门组织和工作平台应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内设立,也可依托现有就业训练机构改建。

  (二)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创新培训模式。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就业工作新需要,将创业培训向大学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创业者延伸和拓展。要按照统一的S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也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辅资料,探索适合不同对象需求的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企业家现身说法以及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做好SYB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已开业创业者的需求,提供改善和发展企业的培训服务。

  (三)加强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根据我部和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要求,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要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定点机构在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定点机构按照规范的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

  (四)加强教师选拔和管理,提高教师能力水平。要扩大创业培训教师选拔的范围,将具备条件,并愿意长期从事创业培训的大学教师和企业成功人士吸收到教师队伍中,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结构。要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要建立创业培训教师档案,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

  (五)开发创业项目。要建立本地区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服务。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经专家论证可行后,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根据自身需要,选准创业项目。

  (六)建立专家队伍。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各地可结合国家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进一步规范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要加强对专家服务效果的评估,重点评估服务质量、创业者对专家服务的满意度等。

  (七)建立联动机制。要将创业培训作为信用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规划和实施,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创业培训的宣传推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创业追踪服务等工作,鼓励创业者在社区创业,为社区服务。信用社区要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学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反担保,同时,要加强对创业者的诚信教育,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

  (八)搞好创业孵化。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争取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并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

  (九)落实扶持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办理税费减免有关手续。对所办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落实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加强跟踪服务。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重点城市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成立主管市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主管局领导牵头,培训、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创业促就业工作,确保组织上有保证,政策上能落实,使培训和服务均得到优化。

  各重点城市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创业培训的质量、创业服务的满意程度、创业促进政策的落实成效、创业初始成功率、一年后的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等作为主要指标,建立创业促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定期考核检查。

  各重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质量兴省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省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九条 省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