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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港口发展项目)

时间:2024-07-05 17:4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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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港口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港口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月7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7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2年1月7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丹东港务局、营口港务局和烟台港务局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
  (C)为了本项目的筹资,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贰亿零八百肆拾万元人民币(¥208,400,000)。
  (D)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以亚行为一方,与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为另一方,同日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按照第5.02款任何特别承诺费”一句从第4.05款中删去;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1991年8月13日、1991年5月26日和1991年7月10日分别由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颁布并可随时予以修订的章程。
  (b)“丹东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丹东港务局;
  (c)“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各港务局的财政年度,即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止;
  (d)“腹地”系指位于从项目港口海岸线向内陆延伸的有关地区;
  (e)“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f)“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g)“港务局”系指丹东、营口、烟台港务局中的一个港务局或三个港务局;
  (h)“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的丹东港务局和B部分的营口港务局以及C部分的烟台港务局。
  (i)“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所建设或提供的设施以及所采购的设备。
  (j)“项目港”系指本项目下将改扩建的丹东、营口、烟台港中的一个港口或三个港口。
  (k)“转贷款”系指转贷款协议下的提供给港务局的一笔或多笔贷款;
  (l)“转贷款协议”系指借款人与一个港务局或几个港务局按照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m)“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n)“烟台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烟台港务局;
  (o)“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营口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营口港务局;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的贷款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在1987年9月3日所颁布的,并可随时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业务指南》中予以阐明。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捌千捌百捌拾万美元($88,8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的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随着提款而减少),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对13,320,000美元征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对39,960,000美元征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对75,480,000美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将按取消前的贷款全额,并依据本条款(a)段所述每一部分贷款额的相同比例减掉取消的贷款部分。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 (a)借款人在各自的转贷协议下,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丹东港务局2,000万美元、营口港务局2,200万美元、烟台港务局4,680万美元;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资金转贷条款应该包括:
  (i)转贷利息应按照本贷款协议第2.02款所规定的相同利息和25年的偿还期,包括5年宽限期;
  (ii)根据本贷款转贷金额外汇风险和利率变化的风险由各港务局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c)借款人应敦促营口和烟台港务局,按照借款人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将于本项目B(vi)和C(vii)部分的商品检验设备的转贷款资金分别再转贷给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五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银行满意的合同,银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中提款的终止日是1997年6月30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 (a)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港口管理和港口运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六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向各港务局尽快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ii)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营运的各港务局及其他任何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由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对费率进行每年的审查和调整以使各港务局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b)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借款人或任何一家港务局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章程或规定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银行的看法,将或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提前偿还的一种附加情况: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每一个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代表正式签署并交换,一俟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d)款的要求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每一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每一个港务局正式批准和认可,并以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的名义签署并交换,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每一港务局为其代理人,以便每一港务局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及签署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每一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议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每一港务局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以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黄桂芳       垂水公正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项目港:(i)缓解内外贸易运输增长的压力;(ii)提高港口营运效率和降低其成本;以加快项目港服务的腹地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改善经济效益。
  本项目由下列内容组合:

 A部分:丹东港
  (i)设三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

 B部分:营口港
  (i)建设九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iv)提供港口装卸设备、计算机和其他设备、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咨询服务和培训;(v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

 C部分:烟台港
  (i)建设六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vi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
  本项目预计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件二     分期偿还时间表(港口发展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1997年6月1日          US$  735,100
  1997年12月1日              771,800
  1998年6月1日               810,400
  1998年12月1日              851,000
  1999年6月1日               893,500
  1999年12月1日              938,200
  2000年6月1日               985,100
  2000年12月1日            1,034,400
  2001年6月1日             1,086,100
  2001年12月1日            1,140,400
  2002年6月1日             1,197,400
  2002年12月1日            1,257,300
  2003年6月1日             1,320,100
  2003年12月1日            1,386,100
  2004年6月1日             1,455,400
  2004年12月1日            1,528,200
  2005年6月1日             1,604,600
  2005年12月1日            1,684,900
  2006年6月1日             1,769,100
  2006年12月1日            1,857,600
  2007年6月1日             1,950,400
  2007年12月1日            2,048,000
  2008年6月1日             2,150,400
  2008年12月1日            2,257,900
  2009年6月1日             2,370,800
  2009年12月1日            2,489,300
  2010年6月1日             2,613,800
  2010年12月1日            2,744,500
  2011年6月1日             2,881,700
  2011年12月1日            3,025,800
  2012年6月1日             3,177,100
  2012年12月1日            3,335,900
  2013年6月1日             3,502,700
  2013年12月1日            3,677,800
  2014年6月1日             3,861,700
  2014年12月1日            4,054,800
  2015年6月1日             4,257,600
  2015年12月1日            4,470,400
  2016年6月1日             4,694,000
  2016年12月1日            4,928,700
                 共计:US$88,800,000

  ※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第3.06和第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是规定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是本附件所规定的或亚行另行同意的,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附分配表中的各项应按照下列百分比由贷款资金支付:
  (a)Ⅰ类—总支出的35%
  (b)Ⅱ类—外汇支出的100%
  (c)Ⅲ类—外汇支出的100%
  (d)Ⅳ类—取决于金额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采购,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仅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5、在分配Ⅴ类项内的1,495,000美元,是用于丹东港土建工程的国内开支。由丹东港支付的每笔土建工程开支以及本项目A部分中的附加采购开支的15%可从贷款帐户提取,用外汇支付,但总金额不能超过1,495,000美元。
  6、亚行被授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在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除V类外)的贷款金额满足那个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则(i)对所需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亚行认为:除原已分配给各类别的贷款金额,由于已调整到其它类别上,不能再满足这一类别的其它开支;(ii)如果此次分配的贷款金额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在此类别的提款可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已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的开支需要,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超额分配给所需类别(除V类外)。
  8、从1991年4月1日到贷款生效日止,本项目中下列采购所发生的开支可从贷款帐户中提取:(i)本项目A部分中码头和铁路的土建工程;(ii)B部分的港口装卸和其它设备以及港作船舶;(iii)C部分的建筑材料。
  9、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在本贷款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建立定额预备金帐户(i)确保及时地发放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国内承包商的土建工程、咨询服务、培训、商检设备以及其它零星项目等各部分开支。(ii)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亚行的《关于定额预备金程序规定》予以补充和核减。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

             (港口发展项目)

  类 别            分配金额(等值美元)
Ⅰ.土建工程          3,980,000
Ⅱ.设备和材料        62,344,000
Ⅲ.咨询服务和培训       1,363,000
Ⅳ.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   10,300,000
Ⅴ.当地费           1,495,000
Ⅵ.待分配款          9,318,000
          共计:$ 88,800,000

 附件四           采购

  1、除亚行另行规定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运用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1989年3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
  3、除本件第6段、第七段所规定的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不应有任何限制和优惠条件。
  4、(a)除本附件第9段所规定的外,设备或材料合同费用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其合同。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送交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其格式、深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上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并应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的90天内提交亚行。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应于发布前的至少21天内递交亚行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对这样的邀请书分期安排出版。
  5、除本附件第9段所规定的外,深层搅拌设备的合同以及每批设备或材料预算费用小于500,000美元等值的供货合同则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国际采购。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下述情况可提供优惠;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投标人提供这样的货物,应使借款人和银行都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7、本项目A部分中有关码头和铁路以及零星工程的合同,根据借款人的标准采购程序,应在资审合格的当地承包商中进行竞争性招标来授予合同。合同授予后应尽快将本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提交亚行。
  8、根据本附件的规定以及与营口和烟台港务局的咨询和协调,借款人应敦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营口和烟台港采购和安装本项目B(vi)部分和C(vii)部分的商品检验设备。
  9、本项目B部分所列的计算机设备,已确定给予技术援助咨询,它的采购将根据本附件第5段所述的国际采购程序或其他亚行可接受的合适程序进行采购。

 附件四之附录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使借款人和亚行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a)使用对国内优惠,首先应对所有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然后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这些投标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最低标应相互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准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一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做向上调整,按下述任何一条调整:
  (i)对三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则就以它中标。
  2、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商,需对获取优惠投标资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国内土建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根据下列规定,以下已确认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国内投标商的优惠,首先,按下述两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类别的最低标将在各类别中按评比所确定。
  (c)然后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确定为最低标,则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被认为是Ⅱ类的,那么,它将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做比较的目的仅为进一步将Ⅱ类中的最低标评定向上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如果,通过这轮比较后,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授予其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评定的最低标,那么这个标就应被认定中标。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的企业;
  (ii)主要资产为借款国国营所拥有的企业;
  (iii)不能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作伙伴的联合体只有满足下列原则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一方可有资格单独的享受优惠;
  (ii)国内一方,没有外方的合作,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本合同工程;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合同工程价值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实用原则,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以确定是否作为一个公司或企业集团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优惠的取得,确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公司评定原则,以及上述各条所规定的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有关(a)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以及本项目B部分中的计算机系统的开发,(b)港口建设和管理以及A部分中设备采购对各港务局咨询协助。咨询任务大纲将由亚行和各港务局之间协商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1979年4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各港务局。
  3.本附件第一段(a)中所提到的提供服务的咨询专家,应由各港务局支付其费用,并按银行满意的程序选定和聘用,银行将根据他承担这项工作的资历和经验予以批准。
  4.本附件第一段(b)中所提到的提供服务的咨询专家,应根据下列程序,由各港务局选定和聘用:
  (a)在咨询专家选定前,应将候选人名单并附其资历材料以及合同草本提交亚行批准。
  (b)合同签署后,应尽快将候选人名单评价结果、简单的选定说明以及经签署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亚行。
  (c)如果合同执行后,拟对合同进行的修订,应提前将拟改动的地方提交亚行批准。

 附件六    项目执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其他事宜

              项目执行

 监督和管理
  1、交通部将负责项目的全面监督,并通过计划司作为项目执行的协调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确保:(i)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协助各港务局的项目执行以及解决所发生的有关问题;(ii)监督项目执行进度。
  2、项目执行机构应按下述负责项目执行和管理丹东港务局负责本项目A部分,营口港务局负责B部分,烟台港务局负责C部分。
  3、每一港务局为本项目各自部分的执行,必须指定项目经理,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指挥部,由符合资格的并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及文秘人员组成。每一项目管理机构应负责执行本项目各自部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培训
  4、在项目执行期间,交通部应每年将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培训计划提交亚行,该培训主要是为借款人从事港口工作和各港务局有关人员的培训,接受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在港口部门工作一段时间。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事项

 环境
  5、(a)借款人和港务局应遵照1979年的借款人环境保护法,确保项目的实施。该法律应不断修改、补充。
  (b)各港务局应监督和评价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散货的装卸以及船舶排出的污水。港务局应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行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运营和维护
  6、(a)除下面第六段(b)所规定的外,各港务局应按下述负责对本项目设施进行恰当的操作和维护(O&M):丹东港务局为本项目A部分,营口港务局为B部分,烟台港务局为C部分,包括为操作和维护提供适当的资金。
  (b)借款人应敦促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别运营和维护本项目B(vi)部分和C(vii)部分所规定的商检设备。

              其它事项

 财务事项
  7、鉴于本贷款协定第4.06款的规定,借款人应:(a)准备港口费率构成和标准的报告,类似港口成本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报告;(b)在项目执行期间,定期与亚行讨论这些报告。
  8、鉴于项目协议第2.18款的规定,如果该款所提到的任何审查表明任一港务局在其财政年内未能达到项目协议第2.16和2.17款所规定的目标,借款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满足项目协议第2.16和2.17款所规定的目标。

 外汇风险
  9、借款人应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考虑适当的方法以保护其各港由于外汇变化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国外投资和竞争
  10、借款人应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考查其他国家在港口方面引进国外投资和竞争的经验。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发[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0月21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正市级调研员、副市级干部、市长助理,下同)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和在市外学习考察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措施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阜新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相互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并带头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接受下级及下属的送礼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并于会前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审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也可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汇报材料准备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十六、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命令、决定,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各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十九、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我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自发布以来,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的校园电信业务经营及网络建设等行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切实保障用户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

  (一)电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2.非法获取学生、教师或学生家长(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本人许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业务宣传资料。

  3.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在对电信业务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

  4.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6.进行附加影响电信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校园捐赠。

  7.在校园业务宣传中含有虚假、误导用户等内容,或贬低、诋毁竞争对手。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攻击竞争对手。

  (二)规范“家校沟通”业务

  “家校沟通”业务是指针对幼儿园和中小学开发的包含家校互通、平安短信等功能的综合信息服务。

  鼓励电信企业积极拓宽“家校沟通”业务功能,丰富相关资源。“家校沟通”业务应对本网及异网所有用户开放,电信企业应严格执行电信资费规定,对本网和异网用户不得有差异性要求,并为用户选择服务与退出服务提供便利。

  (三)规范“校园一卡通”业务

  “校园一卡通”业务是指具有校园身份识别和支付消费等功能的智能卡业务。电信企业为学校提供的“校园一卡通”业务不得强制与指定移动通信业务或手机终端捆绑。

  (四)规范校园网络建设活动

  电信企业应当守法经营,理性竞争,参与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模式、投标行为以及资产转移处置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建设招投标。

  电信企业不得将参与的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合作项目与校园营销活动相捆绑,不得变相进行电信业务垄断。

  二、强化工作保障机制

  (一)通信管理局

  各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当地电信企业经营、服务、通信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使其合规有序地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校园网络建设活动,维护校园通信市场秩序。

  各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当地电信企业校园营销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于违反规定的电信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国资委通报情况,建议对电信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各通信管理局应将定期巡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地校园电信市场竞争情况及管理工作总结报我部。在发生突发的重大校园电信市场竞争事件时,应及时处置,并第一时间报我部。

  各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当地电信企业或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各种行业自律活动,通过电信企业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校园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电信企业

  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制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我部报备。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和省级公司应合理确定校园市场业绩考核指标,将是否发生校园市场违规竞争行为、是否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况纳入基层单位绩效考核。

  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基层员工和代理代办人员的管理。电信企业省级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规范校园电信市场秩序的责任人。对于代理代办人员的违规行为,追究委托方电信企业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