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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关于建立工发组织国际工业合作中心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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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关于建立工发组织国际工业合作中心的协定

中国政府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关于建立工发组织国际工业合作中心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21日)
  鉴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以下简称“工发组织”)章程第二条(n)款规定,工发组织应制定特别措施,以促进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工业领域的合作;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促进和协调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包括国营、私营、合作和其他形式的企业)、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类似组织之间的工业合作,从而在执行相互商定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工业企业之间合作的方案和项目时,同工发组织进行工作协调;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工发组织在工业企业间国际工业合作领域已经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并在如何增强此种合作关系上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其中包括双方在计划、拟定和执行联合方案、项目及活动方面大大加强协调的必要性;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工发组织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1.1 协定目的
  本协定的目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工发组织之间建立一个合作构架,以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类似组织间的工业合作。
  1.2 合作领域
  (a)本协定应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国际工业合作方案、项目及活动,其中包括:
  (一)工业合作(联合生产及合作生产);
  (二)技术转让及专门技术交流;
  (三)共同研究及市场销售;
  (四)机械与设备购置;
  (五)工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经营和管理服务;
  (六)提供专家和咨询服务;
  (七)共同编写有关工业课题和合作方面的研究报告;
  (八)促进投资和建立合资企业;
  (九)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十)开展促进活动,举办讲习班、研讨会,组织项目筹备团及考察;
  (十一)工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必要时中外合作伙伴均赞同的其他活动。
  (b)在工发组织的活动中,凡涉及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资金并由工发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的技术合作项目者,不属于本协定的范围。

  第2条
  2.1 在北京建立工发组织国际工业合作中心
  为了更好地协调第1条第1.2款所述的活动和促进国际工业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工发组织同意通过由工发组织根据本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建立的国际工业合作中心共同采取行动。该中心名称为“联合国工发组织国际工业合作中心”。
  2.2 该中心的职能
  该中心主要致力于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和组织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中、小型)私营、国营、合作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工业合作,协助这些企业和组织实现其目的和需求。为达到这一目标,该中心将行使下列职能: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工业合作中,协调参与合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这些国家的企业和组织间的活动及联络;
  (b)建立一个关于愿意达成合作安排的中外合作伙伴的资料库,搜集和传播有关工业和经济合作机会的信息;
  (c)同工发组织总部、工发组织投资促进服务处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其他有关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以确保促进工业合作有关信息的交换;
  (d)评估和筛选中外合作伙伴所提出的有关技术、管理及资金安排的具体合作要求和建议,以便进一步洽谈;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工发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寻求和选定潜在的合作伙伴;
  (f)协助潜在的合作伙伴(中外企业和组织)准备和洽谈包括在中国和外国举办合营企业在内的具体项目的合作安排;
  (g)组织和举办各类促进活动、特别团组、考察组、研讨会、讲习班以及技术展览会;
  (h)取得并在工作中使用工发组织投资促进信息系统和工发组织工业与技术信息资料库以及与中心业务有关的现有其他信息;
  (i)组织和实施工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合作伙伴可能商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2.3 人事安排
  (a)开始时,中心应有下列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中心主任应由工发组织总干事根据适用于技术合作项目人员的工发组织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后予以任命。中心主任应为受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保护的官员。政府提供给中心主任的医疗保健待遇应与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给予北京的政府公务人员的相同。
  (二)至少三名本国专业官员和至少三名本国辅助人员应由工发组织总干事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后予以任命。他们将以个人服务协议的形式予以任用,该协议将确定雇用的条件并明确规定不参加联合国职员共同养恤基金。本国专业官员和本国辅助人员对于他们在执行中心的公务中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和一切行动应享有诉讼豁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向本国专业官员和本国辅助人员提供与在北京的国家公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获得的同样的、包括养恤金、保健、医疗及和工作有关的意外事故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
  (b)中心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编制和构成应在作为信托基金协议的组成部分的项目文件中随时予以明确规定。信托基金协议是本协议的附件。
  (c)工发组织雇用中心上述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工发组织的信托基金捐款承付。信托基金协议及其所附项目文件的有效期先定为两年;两年后,它们将被随后签订的新信托基金协议及其所附的项目文件所代替。所有这些信托基金协议和项目文件均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2.4 外国顾问和项目人员
  工发组织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挑选和聘请外国顾问和技术合作项目人员到中心工作或从事具体的项目活动。这些顾问和项目人员的费用通常应由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工业组织或有关机构捐给工发组织的信托基金项下提供。这些外国顾问是受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保护的派出专家,工发组织付给他们的工资和报酬应予以免税;技术合作项目人员是受上述公约保护的官员。
  2.5 办公设施和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为中心提供完备的办公设施和用房。办公用房的确切位置及规模已在本协定第2.3(c)款所提及的附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工发组织关于信托基金的协议及其所附的项目文件中说明。此办公用房应为符合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3节要求的工发组织的办公用房。
  2.6 法律安排
  根据工发组织章程第21条的规定,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完全适用于该中心。该中心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技术合作项目人员和外国顾问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工发组织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执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项目的人员同样的正式待遇、特权、豁免和便利。

  第3条
  3.1 联络部门
  作为该中心的活动联络部门,工发组织方面是工业合作和筹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对外经济贸易部(经贸部)国际联络司。
  3.2 方案管理
  为了拟定该中心的总方针、工作方案、具体项目和活动,检查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合作的适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工发组织同意,每年至少开一次会,审查上一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价其效益,并制定下一年度新的方案。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行政事务及全权负责工作方案的实施。

  第4条
  4.1 资金来源
  本协定第2.2款所载的项目和活动,其经费主要通过如下办法筹措: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工发组织工业发展基金的特别用途捐款或对工发组织为特别项目活动所设立的信托基金的捐款,或者由其他国家政府和工业企业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捐助;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及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组织为有关项目和活动提供的直接实物捐助。
  4.2 项目的核准
  列入工作方案的具体项目和活动应按照工发组织的适用条例和细则予以核准,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适用于合作政府、企业和组织的法律和规定。

  第5条
  5.1 期限
  本协定一经签订,即无限期有效,但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定。
  5.2 终止
  如果任何一方决定终止本协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此项决定不影响任何执行中的项目或活动。

  第6条 最后条款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工发组织可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必要的和适当的补充安排或协议。
  (b)本协定各项条款经双方书面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c)本协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工发组织总干事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
  1989年11月21日在维也纳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总干事
      沈觉人             小多明哥·夏松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我市于1999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3年根据国家和省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启动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进行了初步清理。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以及《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意见》(珠办发〔2004〕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尽快把工作重点由偏重行政审批和直接管理,转移到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化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职能上来,实现从“以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
二、主要工作任务
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我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加强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强化对下放管理权限审批事项的指导,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
(一)做好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工作。
对照国家、省和市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对我市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和以往改革中有关部门因种种原因漏报并仍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划分为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以及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5个类别进行清理和调整。
市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清理和调整工作;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实施清理和调整工作;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按本系统的规定并参考本方案开展清理和调整工作。
(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推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开审批事项。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健全审批公示制度,除个别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之外,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逐项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相关事项。
2.规范审批程序。要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内设机构、多个环节办理的,要调整优化内部办事流程,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和办结回复的对外工作机制。
3.缩短审批时限。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要通过优化办事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进一步压缩时限;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要尽可能简化和规范审批环节与手续,优化办事规则和程序,压缩办事办文时限,并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
4.健全办事制度。
(1)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询问事项属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必须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理要求详细回答;对不属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告知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2)实行一次性讲清制。行政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和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和诉求方法。
(3)实行二次终结制。行政机关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事项,实行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次申办、二次办结。
(4)实行否定报备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和备案。
(三)创新审批方式。
1.推行“并联审批制”。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2.推行“网上审批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创建网上统一“办事窗口”,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3.对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示,申请人向审批机关表示对该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和开业经营。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企业设立、开业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同意或认可。
(四)制定后续管理和指导办法。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要善于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管理真空,尤其要认真纠正个别单位把已取消或转化的审批项目变相作为审批项目的行为。对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对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决策功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检查、指导、培训和监督上来。
(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以及违规审批应承担的后果等事项。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要对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职能、内部组织制度以及运作方式等加以规范,对转移给行业协会的事项加强指导,使行业协会有序地开展活动。要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范围,对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要规范其行为。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直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制定工作计划,按要求抓好落实,及时上报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各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紧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应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结合我市要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对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请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的第三项内容系租赁合同项下的争议,不是合作合同项下的争议,鉴于该租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按照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该部分内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