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时间:2024-07-22 06:5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已经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 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未完待续)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请求海关提供协助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文化部 财政部


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1986年10月15日,文化部、财政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二节 记帐方法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帐簿
第三章 剧团预算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剧团预算
第二节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三节 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四节 预算拨款的原则和办法
第五节 预算拨款的核算
第四章 银行存款及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节 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收入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收入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收入的核算
第六章 票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票务的管理
第二节 票务的核算
第七章 支出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支出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支出的核算
第八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专用基金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专用基金的核算
第三节 专用基金支出的核算
第九章 往来款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往来款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往来款的核算
第十章 固定资产及材料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节 材料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年终结帐
第一节 年终清理
第二节 年终转帐和结算
第三节 年终结帐和结转新帐
第十二章 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报表的分类和编制原则
第二节 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三节 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批复
第十三章 会计分析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一节 会计档案
第二节 会计交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剧团”)的会计基础工作,统一核算办法,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艺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结合贯彻《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剧团会计是剧团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剧团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会计核算、监督、分析和计划(预算)等项活动,提供会计资料,促进经营管理,繁荣舞台艺术。
第三条 剧团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剧团会计,是基层单位预算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剧团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由预算资金和经营资金的收支两个部分组成,都要加强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原则,剧团的一切收支(包括承包的演出单位在内),都必须全额入帐。
第六条 会计结帐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凡是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均应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会计事务,及时准确地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为国家和本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二)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要通过会计工作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要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本单位处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要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签定经济合同,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八条 剧团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专职的会计与出纳人员。大型剧团要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一般剧团要配备主管会计。
(一)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责定权,权责分明。
(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及其他出纳业务。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三)会计,负责事先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登记总帐、明细帐,编制预算(计划)、会计报表和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等会计业务,以及剧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剧团附设单独核算的经营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剧团只有会计、出纳两人的,遇到特殊情况,其中一人临时离职时,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坚守岗位的一人可临时代行离职人员的职责,但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离职人员返回岗位后,代行职责的人员应将所代办的业务与其交代清楚。
第九条 根据《会计法》,剧团要加强对会计工作领导,指定一名团长分管会计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要配备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必须保持相对地稳定,不要轻易调动,要从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他们,保证他们有足够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和提高专业水平。会计主管人员和主管会计的任免,剧团须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财会部门和人事部门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剧团方可正式任免。
第十条 剧团附设的有偿服务部门,要单独核算。其净收入,要纳入剧团帐内。
剧团进行基本建设时,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帐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各级文化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剧团。

第二章 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
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是完成会计核算的重要手段。其中包括会计科目、记帐方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有效地核算和监督剧团预算拨款、业务收支、财产增减和结余分配等情况。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核算对象,按照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根据。也是综合和检查资金活动情况的统一项目。会计科目按其分类的详细程度,分为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两种。根据总帐科目设置总帐帐户,进行总分类核算;根据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根据资金收付记帐法的特点,剧团总帐科目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共设置十九个总帐科目,现列表如下:
----------------------------------------------------------
顺序号|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顺序号 |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
------|------------------|--------|--------------------
|一、资金来源类 | |二、资金运用类
------|------------------|--------|--------------------
(一)|固定资产基金 |(十) |业务支出
------|------------------|--------|--------------------
(二)|周转金 |(十一)|专项拨款支出
------|------------------|--------|--------------------
(三)|专用基金 |(十二)|专用基金支出
------|------------------|--------|--------------------
(四)|差额拨款 |(十三)|暂付款
------|------------------|--------|--------------------
(五)|专项拨款 |(十四)|内部结算
------|------------------|--------|--------------------
(六)|业务收入 | |三、资金结存类
------|------------------|--------|--------------------
(七)|其他收入 |(十五)|库存现金
------|------------------|--------|--------------------
(八)|收支结余 |(十六)|银行存款
------|------------------|--------|--------------------
(九)|暂存款 |(十七)|有价证券
------|------------------|--------|--------------------
| |(十八)|库存材料
------|------------------|--------|--------------------
| |(十九)|固定资产
----------------------------------------------------------
第十六条 总帐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资金来源类——本类各科目余额,都是收方余额。
1.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全部固定资金的增减和结存情况,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平衡对应科目。凡是“固定资产”科目增减时,本科目也相应增减。本科目收方记固定资产增加,付方记固定资产减少。本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应与“固定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相等。
2.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业务正常活动所储备的材料物资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周转金的来源由主管部门拨款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用本单位的结余资金。周转金是供单位长期周转用的资金,应保证其完整无缺。不得变更用途移作费用支出。收方记拨入或转入的周转金数,付方记归还或转出的周转金数。收方余额反映现有的周转金数。
3.专用基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超额补贴”、“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及转入的“其他专用基金”。收方记提取、调入数。付方记年终结转的支出数。收方余额反映专用基金的结余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差额拨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由主管部门拨入的正常预算补助款。收方记拨入数。付方记缴回、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表示本年“差额拨款”的累计数。年终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专项拨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拨给指定专项用途的预算拨款。收方记拨入数。付方记缴回、冲销、转出数。收方余额反映专项拨款结余数。
6.业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剧团的演出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方记收入数。付方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本年“业务收入”累计数。年终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剧团的非业务性收入。收入记收入数。付方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本年“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8.收支结余
本科目核算剧团的收支结余及分配。年终时,将“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和“差额拨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的收方;将“业务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收支结余数。年终决算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将“收支结余
”分配为“超额补贴”、“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年终决算如出现付方余额时表示亏损,应结转下年,由下年度的结余进行弥补。
剧团上年度决算报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需对上年度收支结余数进行调整时,应在本科目之下设置“上年收支结余调整”明细科目,对调整的数额进行核算。
(1)调整增加的上年收入或调整减少的上年支出,收记本科目,付记“业务收入”或“业务支出”(或“专用基金”)科目;同时,还应收记“专用基金”科目,付记本科目。
(2)调整减少的上年收入或调整增加的上年支出,收记“业务收入”或“业务支出”科目,付记本科目;同时,还应收记本科目,付记“专用基金”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上年收支结余调整”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9.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暂存、应付、预收、代管和应缴上级集中的款项。收方记暂存款发生数,付方记冲转或退还数。收方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
(二)资金运用类——本类各科目余额,都是付方余额。
10.业务支出
本科目是核算剧团各项业务支出的科目。付方记支出数,收方记收回或冲转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本年“业务支出”累计数。年终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1.专项拨款支出
本科目核算剧团按“专项拨款”指定用途办理的实际支出数。付方记支出数,收方记冲转、收回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本年支出累计数。当指定用途办理完毕后,应专项结报。经批准后,及时与“专项拨款”科目进行冲转,本科目应无余额。
12.专用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剧团“修购基金”、“超额补贴”、“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的实际支出数。付方记支出、调出数。收方记收回、冲销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本年支出累计数。年终冲转“专用基金”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3.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暂付、应收、预付款项和备用金。付方记暂付款发生数。收方记收回或冲销数。付方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暂付款数。
14.内部结算
本科目是核算剧团与所属演出队(剧组)、附营剧场及其他经营部门之间资金往来的科目。付方记暂付、应收款项,收方记收回、解交、冲转的款项。付方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款项。
(三)资金结存类——本类各科目余额,都是收方余额。
15.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现金收付业务。收方记现金收入数,付方记现金付出数。收方余额表示库存现金实有数。
16.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收方记拨入款项和存入银行现金、支票或转帐收入数。付方记提取现金或转帐付出数。收方余额表示在银行的结存数。
17.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购买国家债券(如国库券等)的本金。收方记购买有价证券数。付方记国家偿还有价证券时的冲销数。收方余额表示国家尚未偿还的有价证券库存数。有价证券视同特殊存款,其利息收入作为增加“事业发展基金”处理。
18.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剧团器材、物料、备件及劳保用品等的增减变动情况。收方记购入和盘盈数。付方记发出或盘亏数。收方余额表示库存材料结存价值。
19.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剧团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收方记固定资产增加数。付方记固定资产减少数。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数。
第十七条 根据编制预决算和核算、分析收入情况的需要,设置收入明细科目如下:
------------------------------------------------------------------
科目编号 |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1| | |业务收入 |
| 1| |演出收入 |
| | 1|本市(县城)演出收入|核算在本市(县城)的演出收
| | | | 入。
| | 2|外地城市演出收入 |核算在外地城市的演出收
| | | | 入。
| | 3|工矿演出收入 |核算在工矿的演出收入。
| | 4|农村演出收入 |核算在农村的演出收入。
| | 5|部队演出收入 |核算在部队的演出收入。
| | 6|少年儿童场演出收入 |核算为少年儿童专场演出的
| | | | 收入。
| | 7|出国演出收入 |核算出国演出的收入。
| | 8|其他演出收入 |核算其他演出收入。
| 2| |其他业务收入 |
| | 1|拍电影、电视收入 |核算参加拍摄电影、电视
| | | | 剧、录像的收入。
| | 2|录音、配音、灌片等 |核算录音、配音、灌片等业
| | | 收入 | 务的收入。
| | 3|外加工及维修收入 |核算加工、维修布景、美术
| | | | 装饰、乐器等收入。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4|附属剧场收入 |核算内部单独核算的剧场净
| | | | 收入。
| | 5|其 他 |核算以上五项不包括的其他
| | | | 业务收入。
2| | |其他收入 |
| 1| |音乐茶座收入 |核算附设茶座的净收入。
| 2| |小卖部收入 |核算附设小卖部的净收入。
| 3| |招待所收入 |核算附设招待所的净收入。
| 4| |专业设备出租收入 |核算专业设备出租的收入。
| 5| |杂项收入 |核算处理废旧物资、材料盘
| | | |盈等收入。
3| | |差额拨款 |核算上级拨入的正常经费补
| | | | 助。
4| | |专项拨款 |核算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补
| | | | 助。
| 1| |离休退休人员经费 |核算离休、退休人员经费专
| | | |款。
| | 1|离 休 金 |
| | 2|离休人员其他费用 |
| | 3|退 休 金 |
| | 4|退休人员其他费用 |
| 2| |大型修缮拨款 |核算大型修缮费专款。
| 3| |大型设备拨款 |核算大型设备费专款。
------------------------------------------------------------------
第十八条 根据编制预决算和核算、分析支出情况的需要,设置支出明细科目如下: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1| 1| |业务支出 |
| | |工 资 |
| | 1|基础工资 |核算正式在编人员、待分配
| | | | 人员、调出进修人员的基
| | | | 础工资。
| | 2|职务工资 |核算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
| | 3|工龄津贴 |核算上述人员的工龄津贴。
| | 4|保留工资 |核算正式在编人员的保留工
| | | | 资。
| | 5|学员生活费 |核算发给学员的生活费。
| 2| |补助工资 |
| | 1|临时工工资 |核算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
| | | | 工、合同工工资。
| | 2|粮、煤价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粮食补贴、高寒地区煤价
| | | | 补贴。
| | 3|副食品补贴 |核算1979年国家规定超过一
| | | | 般标准5元的部分。
| | 4|取暖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冬季取暖补贴。
| | 5|交通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上、下班交通补贴和自行
| | | | 车修理补助。
| | 6|伙食补贴 |核算小单位伙食补贴、回族
| | | | 等职工伙食补贴、调往高
| | | | 工资地区学习人员工资差
| | | | 额补贴等。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7|工种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工种津贴。
| | 8|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其他
| | | | 补助工资。
| 3| |职工福利费 |
| | 1|福 利 费 |核算按标准提取的福利费。
| | 2|医 疗 费 |核算按规定列支的医疗费。
| | 3|工会经费 |核算按规定拨交的工会经
| | | | 费。
| | 4|独生子女保健费 |核算按规定发给职工独生子
| | | | 女的保健费。
| | 5|托儿补助费 |核算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托儿
| | | | 所补助费。
| | 6|探亲旅费 |核算职工探亲按规定报销的
| | | | 旅费。
| | 7|长休待遇 |核算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工
| | | | 作人员工资、经报批长期
| | | | 赡养人员补助费、病残人
| | | | 员生活费。
| | 8|退 职 金 |核算按规定发给退职人员的
| | | | 退职费用。
| | 9|职工丧葬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死
| | | | 亡火葬及费用。
| |10|遗属补助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死亡职
| | | | 工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 |11|其 他 |核算按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
| | | | 福利性费用。
| 4| |公 务 费 |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1|办 公 费 |核算安装电话和电话月租、
| | | | 长途电话、电报、邮资、
| | | | 汇费、办公文具用品、纸
| | | | 张、表册、文体活动费、
| | | | 公用报刊、杂志、学习资
| | | | 料、开水用煤、工作夜
| | | | 餐、卫生清洁用品等。
| | 2|水 电 费 |核算水费和电费。
| | 3|差 旅 费 |核算行政办公支付的差旅费
| | | | 及市内交通费。
| | 4|一般设备维修费 |核算非专业设备及车船保养
| | | | 维修等费用。
| | 5|车船燃料及养路费 |核算各种机动车船用的油料
| | | | 和燃料费、公路养路费及
| | | | 车船牌照等费用。
| | 6|取 暖 费 |核算取暖用的燃料、炉具等
| | | | 费用。
| | 7|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其他
| | | | 公务费。
| 5| |设备购置费 |核算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
| | | | 设备购置费。
| | 1|专业设备费 |核算舞台设备和音响、乐
| | | | 器、灯光、服装、化妆、
| | | | 大道具、录像、摄影及监
| | | | 视监听等专业设备费(服
| | | | 装设备指排练制作费之外
| | | | 购置的演出服装)。
| | 2|一般设备费 |核算非专业性设备的购置
| | | | 费。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6| |修 缮 费 |
| | 1|维 修 费 |核算自有房屋及建筑物的一
| | | | 般维修费。
| | 2|零星土建费 |核算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
| | | | 的零星土建工程费。
| | 3|公房租金 |核算租用公房及建筑物的租
| | | | 赁费。
| 7| |排练制作费 |核算为排练新剧目和整理保
| | | | 留剧目支付的各项制作费
| | | | 用。
| | 1|服 装 费 |核算制作演出服装费用。
| | 2|布 景 费 |核算制作布景的各种物料费
| | | | 用。
| | 3|道 具 费 |核算制作大、小道具的费
| | | | 用。
| | 4|化 妆 费 |核算制作头套、手饰、眼镜
| | | | 等费用。
| | 5|灯 光 费 |核算制作特技灯光费用。
| | 6|效 果 费 |核算制作音响和效果录音带
| | | | 等费用。
| | 7|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排练
| | | | 制作费,如场租费、作者
| | | | 稿酬等。
| 8| |演 出 费 |
| | 1|宣 传 费 |核算演出用说明书、宣传
| | | | 品、广告等费用。说明书
| | | | 收入,作支出收回处理。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2|演出消耗费 |核算演出用的灯泡、琴弦、
| | | | 化妆品、玻璃纸等消耗性
| | | | 费用。
| | 3|场 租 费 |核算自行售票演出的场租费
| | | | 或分成费。
| | 4|市内交通费 |核算演出期间演职员的月票
| | | | 及交通车租费。
| | 5|旅 运 费 |核算演出差旅费和演出器
| | | | 材、设备等运输费用。
| | 6|演出补助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参加演
| | | | 出人员的夜餐费、行李补
| | | | 助费。
| | 7|提取的修购费 |核算按照规定根据“业务收
| | | | 入”的比例提取的修购基
| | | | 金。
| 9| |其他业务费 |
| | 1|剧目创作费 |核算进行剧目创作的各项费
| | | | 用。
| | 2|资 料 费 |核算业务图书、音像等资料
| | | | 费。
| | 3|观 摩 费 |核算按规定报销的观摩戏剧
| | | | 等方面的费用。
| | 4|业务用品购置费 |核算在固定资产限额下的业
| | | | 务用品、用具费。
| | 5|专业设备修理费 |核算业务用品、用具及专业
| | | | 设备修理费。
| | 6|练功及防护用品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练功
| | | | 服、鞋和防护用品费。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7|出国演出费 |核算剧团出国演出按规定支
| | | | 付给个人的服装费、零用
| | | | 费及其他费用。
| | 8|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其他
| | | | 业务费。
|10| |其他费用 |
| | 1|职工教育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列支的职工
| | | | 学习、培训费。
| | 2|抚 恤 费 |核算职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
| | | | 费。
| | 3|其 他 |核算以上1--10二级科目未
| | | | 包括的其他必要开支。
2| | |专项拨款支出 |核算上级拨入的各项专款支
| | | | 出。
| 1|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
| | 1|离 休 金 |核算离休人员的离休金。
| | 2|离休人员其他费用 |核算按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
| | | | 其他各项费用。
| | 3|退 休 金 |核算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 | 4|退休人员其他费用 |核算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
| | | | 其他各项费用。
| 2| |大型修缮费 |核算大型修缮费的支出。
| 3| |大型设备费 |核算设备购置及设备更新的
| | | | 支出。
------------------------------------------------------------------
第十九条 剧团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剧团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预算、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和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剧团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二节 记 帐 方 法
第二十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符号的规则。本制度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资金收付记帐法是以资金活动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来反映资金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理论根据是: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这一平衡公式,也叫会计方程式。根据复式记帐法的要求,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记入两个以上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同时要保持资金等号两边的平衡。所以当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和等号两边的科目发生对应关系
时,一定记“同收”或“同付”;当一笔经济业务只需要同等号一边的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一定记“有收有付”。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就是以这个规律为依据。这个平衡公式可以根据数学的移项规则进行移项,使等式变形。据此推导,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基本平衡公式主要有两种

(一)
资金来源类各帐 资金运用类各帐 资金结存类各帐
-- =
户收方余额合计 户付方余额合计 户收方余额合计
本式称为余额平衡公式,用以试算总分类帐户的余额是否平
衡。
(二)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类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类
--
各帐户收方发生额合计 各帐户付方发生额合计
资金结存类各帐户 资金结存类各帐户
= --
收方发生额合计 付方发生额合计

本式称为差额平衡公式,用以试算总分类帐户的发生额是否平衡和编制总帐科目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同类各科目内部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也记“有收有付”。
以上三条概括为:增加资金结存记“同收”,减少资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资金结存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第三节 会 计 凭 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载明经济业务具体内容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帐簿的根据。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类。自制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自行填制的单据。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单据、文件等。

(一)原始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出报销凭证:指业务支出报销单、购货发票、工资单等;
2.收入凭证:指本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发货票等;
3.往来结算凭证:指现金存款单、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付款委托书和信汇、电汇委托书、票汇结算单、借据、收据等;
4.材料收付凭证:指“财产物资验收单”、“财产物资领用单”。
5.还有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合同和文件等。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注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实物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如发给个人的款项,应有收款本人签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且不得涂改。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记帐凭证。
剧团的通用收据应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对带有营业性的收款收据,应加盖税务部门的“统一发货票专用章”后方可使用,或领用税务部门的“统一发货票”。
上述收据或发货票,一般一式三联。一联作为入帐凭证,一联作为交款单位报销凭证或交款人收据,一联作为存根。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对已开出的收据或发货票,会计人员要在入帐同时,逐号核对,如发现收据或发货票开出,款项未收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用完了的收据或发货票存根,要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材料入库时,必须填制“财产物资验收单”;发出时,必须填制“财产物资领用单”,不得以发票代替“财产物资验收单”或“财产物资领用单”。
7.剧团的往来款项,一般使用通用收据,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收据,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章,并附在记帐凭单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剧团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要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填制的方法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
8.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
2.审核原始凭证的数字是否真实,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有无刮擦、挖补、涂改和伪造凭证的情况。
3.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财经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预算、计划和合同,是否符合节约原则,有无不讲经济效果的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内容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以及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如果发现有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记帐凭证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记帐凭单和总帐科目汇总表两种。
(一)记帐凭单的填制和审核:
1.记帐凭单是根据原始凭证的业务性质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填制的会计凭证。记帐凭单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填制总帐科目汇总表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根据。
记帐凭单格式如下:
记 帐 凭 单
附单据 张 19 年 月 日 顺序第 号
--------------------------------------------------------------------------------------------
| 资金来源及运 | 资金结存类 | 金 额
摘 要| 用类科目名称 | 科目名称 |
|----------------------|----------------------|----------------------------------
|收方|过讫|付方|过讫|收方|过讫|付方|过讫|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出纳 制单

2.记帐凭单的填制要求:
(1)记帐凭单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单日期,凭单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单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单,还应由出纳员签名或盖章。
(2)记帐凭单,分为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金额数,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有收有付,收付两方对应平衡;两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同收或同付,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编制记帐凭单时,应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并应认真填写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单,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的更正法进行更正。
(3)记帐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填列。每月从第一号起按填制顺序连续编号。不得漏号、重号。
(4)记帐凭单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单时,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单后面,在其他记帐凭单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单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单,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5)会计人员填制的会计凭单应正确地作出会计分录,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①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人民币符号“¥”或“■”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人民币符号“¥”或“■”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②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和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一”代替。
③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角、分、零、整(■)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④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⑤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字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

不分页显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9〕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入湖河道和出境河流水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和《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结合省对太湖流域省辖市部分主要河流行政交界断面开展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要求,我市在辖市区部分主要河流交界处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按照各区域的不同情况,明确相应的水质目标和污染责任界定原则,从而确定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分摊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
  根据省在我市设置的省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情况,我市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点位,覆盖辖市、区之间的主要出入境河流。同时,挑选河流较宽、水量较大的河流设置断面,突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重点。
  (二)合理简化、易于实施原则
  鉴于金坛、溧阳和武进水系和财政均相对独立的特点,以及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以下简称市四区)河流纵横交错,行政区域犬牙交错的现实,将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分成相对独立的四个板块来简化实施。同时,根据市四区范围内生活污水由市有关单位统一处理,有部分工业污染源中属于市管的实际情况,明确市本级财政应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
  (三)标准一致,公正公平原则
  遵循“多污染多付费、少污染少付费”的原则,对纳入我市补偿资金分摊的补偿断面,按省设定的水质考核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断面设置和水质考核目标
  (一)断面设置
  根据苏环发〔2009〕14号文,省在我市设置了五个入境补偿断面和八个出境补偿断面。五个入境断面分别是:通济河紫阳桥、丹金溧漕河白塔、胥河落棚湾、漕桥河漕桥和京杭运河九里断面。八个出境断面分别是: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邮芳河塘东桥、漕桥河裴家、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和滆湖和桥水厂断面。
  结合实际,我市共设置5个市级补偿断面,即丹金溧漕河别桥、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京杭运河圩墩大桥和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详见附件1。
  (二)水质考核目标
  省级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按省规定执行,市级补偿断面参照省规定执行:其中,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采用省方案潘家坝和山前桥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采用省方案和桥水厂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五牧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钟溪大桥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详见附件1。
  四、责任分解
  (一)金坛板块
  1.通济河紫阳桥和丹金溧漕河白塔二入境断面镇江市给付的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补偿资金给溧阳市。
  3.当省核定宜兴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四分之一;有二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二分之一。
  (二)溧阳板块
  1.胥河落棚湾入境断面南京市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3.溧阳市三个出境断面,即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和邮芳河塘东桥有任一或以上断面超标,省核定我市该超标断面需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直接向省财政缴付(省在核定南溪河潘家坝断面监测污染总量时,考虑受安徽客水影响,扣减四分之一)。
  (三)武进板块
  1.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2.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4.漕桥河的漕桥、裴家两入、出境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收入和给付均由武进区承担。
  5.当省核定的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均不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全部由武进区承担;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四分之三;二个均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二分之一。
  6.省核定我市的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三出境断面超标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但当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而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时,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三分之二。
  (四)市四区板块
  1.京杭运河九里入境断面补偿资金由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共同收入。
  2.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4.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断面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出境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5.市四区原则采用污染源普查的总量结果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条件成熟时,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6.市本级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五、补偿标准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即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六、补偿资金核算
  资金核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断面水质补偿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断面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各辖市区应缴纳补偿资金=各辖市区所有断面补偿资金之和
  七、监测及数据发布
  按照《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省补偿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组织监测和发布。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市补偿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相关的辖市、区环境监测站共同实施,市补偿断面的水文监测由市水利局组织市水文局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按月核算、汇总各断面水质和水量流向,并通报各辖市、区政府。
  八、补偿资金解缴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和市每月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和省每季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按季度核算各辖市、区及市本级应缴纳和受偿补偿资金的主体和金额,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确认后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并告知各辖市、区政府。
  市和金坛、溧阳市政府在收到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缴纳通知后10日内,直接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也直接接受省财政转拨受偿资金。
  各辖区政府在收到市财政局缴纳通知后10日内向市财政解缴补偿资金,(开户单位:常州市财政局。开户帐号:324006020010149011064。开户银行:交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催缴,仍然不按规定缴纳的,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从其财政予以划扣。
  九、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同步实施。

  附件:1.常州市辖市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及水质目标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1e4efedf-1785-42fc-af01-ad1f1c02e616/cfae6420-7470-4c3a-90fe-e2601e118a11.doc

     2.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3.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等标排污量折算分摊比例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1e4efedf-1785-42fc-af01-ad1f1c02e616/5a8e64e4-c6c1-42b4-bdf3-0a1668bf930c.doc


附件2:

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
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一、原则上采用2007年度污染源普查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按市本级与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区与区污染物等标排放量所占比例进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的分摊,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数额。以后,类同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
1.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工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工业企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2.服务业污染源排放量。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服务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3.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由于普查排放系数明显偏离实际,根据市自来水公司数据进行了修正。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生活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三、分摊办法
1.市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承担。
2.区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
3.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25%、7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40%、60%。
4.接管但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污染源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其他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65%、3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80%、20%。
5.鉴于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补偿不产生影响,将普查中统计的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从相关区总量中予以扣除。主要包括新区江边污水处理厂、西源污水处理厂等企业。
四、核定办法
将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直接和接管尾水排放量按市本级和各辖区分别汇总,再将市本级和各区CODcr、NH3-N、TP排放量分别按1.5、10、10的系数进行加权求和,折算成统一的等标污染物排放量。则市本级和各区等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就作为市本级和四区区域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依据。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