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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1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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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等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凡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扣税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时代扣代缴。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连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出售建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为。出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行为,比照出售建筑物征税。在出售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时连同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所占土地及其相连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出售建筑物征税。
三、单位和个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后,应向所转让的土地或建筑物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已被扣的税款,可以凭已扣税的凭证,从其应当缴纳的该项税款总额中抵扣。
四、代扣税单位代扣营业税税款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税务机关按代扣税总额的3%提取手续费付给代扣税单位。手续费主要用于代扣税单位购置代扣税凭证、帐簿、表册、办公设备,培训代扣税人员以及管理、表彰代扣税单位和个人及其他必要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代扣税工作。



1992年10月12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上级补助用于恢复重建及发展,以及地方各级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发展的资金。包括:

  (一)上级补助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二)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三)用于恢复重建的捐赠资金和援建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应当符合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循确保重点、照顾一般,先急后缓、先重后轻,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的原则。

  第四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因灾倒塌损坏民房的重建补助;

  (二)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恢复重建;

  (三)交通、电力、通信、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四)农林牧水、工业、旅游及商贸流通等恢复重建;

  (五)地质灾害治理、移民搬迁;

  (六)其他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恢复重建资金必须按预算执行,并加强对恢复重建支出的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恢复重建资金的计划管理。恢复重建资金只能用于恢复重建项目,并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实行项目立项、设计、预算、施工合同审批制度,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更改报批制度,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严格执行恢复重建项目决算审计制度;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充分发挥恢复重建的资金效益。

  第七条 用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州财政局按州人民政府审定意见下达项目资金。

  第八条 用于恢复重建的资金应当单独建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及决算报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同级用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收支及使用情况应当依法进行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审计,接受社会的监督。与恢复重建有关的用款计划、财务决算、统计报表及业务资料等应当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合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02年 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一),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52种商品(338个8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出口配额无偿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

  (三)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是: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四)实行出口配额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是: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

  (五)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二、除有以下特殊规定者外,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所列出口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实行国别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素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以上“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白银、蚕丝类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对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茶叶(绿茶、乌龙茶)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列三氯甲烷、去甲麻黄碱两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六、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大蒜(对韩国市场)的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七、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食糖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八、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但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除外],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或石蜡,进口含白银商品(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外经贸部批件核发,发证部门加验外经贸部批件。

  (四)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底,企业应于2月底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出口期限核发出口许可证。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及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目录见附件二),由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十、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商品;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四)大米、玉米、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十一、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一:《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目录》


附件一

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大类

名称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1
活牛
01029000.10
非改良种用野牛


01029000.90
非改良种用其他牛


2
活猪




活大猪
01039200.10
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01039200.90
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活中猪
01039120.10
10≤重量<50公斤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01039120.90
10≤重量<50公斤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活乳猪
01039110.1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01039110.9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3
活鸡


01059290
185<重量≤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01059390
超过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01059993
超过185克的非改良种用珍珠鸡


01059210
185<重量≤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01059310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4
牛肉
02011000.11
整头及半头鲜的野牛肉
公斤

02011000.19
其他整头及半头鲜的牛肉
公斤

02011000.91
整头及半头冷藏的野牛肉
公斤

02011000.99
其他整头及半头冷藏的牛肉
公斤

02012000.11
鲜的带骨野牛肉
公斤

02012000.19
其他鲜的带骨牛肉
公斤

02012000.91
冷藏的带骨野牛肉
公斤

02012000.99
其他冷藏的带骨牛肉
公斤

02013000.11
鲜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13000.19
其他鲜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13000.91
冷藏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13000.99
其他冷藏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21000.1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野牛肉
公斤

02021000.90
其他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公斤

02022000.10
冻藏的带骨野牛肉
公斤

02022000.90
其他冻藏的带骨牛肉
公斤

02023000.10
冻藏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23000.90
其他冻藏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61000.10
鲜的牛杂碎
公斤

02061000.90
冷藏的牛杂碎
公斤

02062100
冻牛舌
公斤

02062200
冻牛肝
公斤

02062900
其它冻牛杂碎
公斤

5










猪肉












02031190.11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1190.19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1190.91
其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1190.99
其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1200.11
鲜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200.19
鲜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200.91
冷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200.99
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900.11
其他鲜的野猪肉
公斤

02031900.19
其他鲜的猪肉
公斤

02031900.91
其他冷藏的野猪肉
公斤

02031900.99
其他冷藏的猪肉
公斤

02032190.1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2190.9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2200.10
冻藏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其肉
公斤

02032200.90
冻藏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2900.10
其他冻藏野猪肉
公斤

02032900.90
其他冻藏猪肉
公斤

02063000.10
鲜的猪杂碎
公斤

02063000.90
冷藏的猪杂碎
公斤

02064100
冻猪肝
公斤







02064900
其他冻猪杂碎
公斤

02031110.11
鲜的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公斤

02031110.19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公斤

02031110.91
冷藏的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公斤

02031110.99
冷藏的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公斤

02032110.10
冻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公斤

02032110.90
冻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公斤

6
鸡肉
02071100.10
鲜的整只鸡
公斤

02071100.90
冷的整只鸡
公斤

02071200
冻的整只鸡
公斤

02071311.10
鲜的带骨的鸡块
公斤

02071311.90
冷的带骨的鸡块
公斤

02071319.10
其他鲜的鸡块
公斤

02071319.90
其他冷的鸡块
公斤

02071321.10
鲜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公斤

02071321.90
冷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公斤

02071329.10
其他鲜的鸡杂碎
公斤

02071329.90
其他冷的鸡杂碎
公斤

02071411
冻的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公斤

02071419
冻的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公斤

02071421

02071429
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包括鸡翼尖、鸡爪、鸡肝等)
公斤

7


大蒜


07032010.10
鲜的蒜头
公斤

07032010.90
冷藏的蒜头
公斤

07032090.10
鲜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12905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119034.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去皮,但不适于直接食用)
公斤

20019010.10
用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
公斤

8
茶叶


公斤

特种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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