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8]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机构:
现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提高人才中介机构的信用度和公信力,推进我省人才服务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全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是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等方面相关情况和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运作、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人才中介机构获得政府和社会褒奖情况记录归档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组成。
第四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其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的结果。
第五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提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需整改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未通过年度验证待整改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未能及时准确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六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警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二)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五)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八)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九)人才中介机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第七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良好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受到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褒奖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属于良好行为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档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归档期限至人才中介机构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2年;
(三)警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四)良好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第九条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所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工作,并授权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审核、记录归档、更新维护和发布等工作。各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信息采集点,必须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发现记录归档和发布的本机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向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经复核确实有误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更正或者删除该记录,并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人才中介机构的不诚信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恶意举报。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通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上述网站查询公开发布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人才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年度验证、信用等级评定、表彰奖励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补贴等工作中,应将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许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清潩河、颍汝干渠、颍河、大浪沟、小洪河、运粮河、清泥河等沿线8个县(市、区)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许昌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专户管理及支付工作,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水量监测及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从生态补偿金中解决。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40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六条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由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值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全市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设置方案另行印发。根据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生态补偿金:
(一)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二)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第七条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许昌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和《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周计算。
第八条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专家参加的裁定工作小组裁定,并将裁定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市、区)的奖励等。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县(市、区)进行生态补偿和奖励。
(一)扣缴金额的50%用于上游县(市、区)对下游县(市、区)的生态补偿。
(二)扣缴金额的50%用于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市、区)的奖励、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三)奖励办法如下:
1.河流水质稳定为Ⅰ—Ⅲ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全年达标率均大于90%时,市政府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县(市、区)奖励5万元。
2.河流水质稳定为Ⅳ、V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5%时,市政府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县(市、区)奖励5万元。
3.年度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取消对该县(市、区)的奖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四)市财政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用于对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和奖励不足时,从下一年度补偿金中弥补解决。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量监测数据,计算各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市财政部门根据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核定各考核断面每周生态补偿金和全年奖励资金。扣缴生态补偿金和水源地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市、区)财力的办法。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在许昌市环保网站上通报各县(市、区)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第十三条《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