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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3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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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等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司法厅(局)、外事办公室、对台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公安、司法、外事办公室、对台办公室:
近来,有些地方反映对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如何受理,感到政策规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原则精神,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
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国外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声明书”应包括的内容由民政部、司法部制定(见附件一)。
(二)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一般应婉言劝阻;劝阻后仍然坚持结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证件:
1.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照》;
2.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应符合本通知(一)的要求,但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不得采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办理;
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当事人系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探亲、旅游或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开大陆前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三)有配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在未与其配偶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应提供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
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四)已加入外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受理。
(五)已在港澳或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受理。
(六)本通知只适用于1979年1月1日以后来大陆定居、探亲、经商、旅游等台湾同胞。

附:无配偶声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一、声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现在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声明人来大陆定居前的详细经历、居住地、职业(按声明人的具体情况详细填写)。
三、声明人的婚姻状况:
1.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或
2.与其配偶合法离婚的年、月、日、地点以及离婚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或
3.声明人的配偶姓名、死亡的年月日、原因、地点以及丧偶以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照当地法律或风俗、宗教仪式结婚的声明。
四、声明人拟与之结婚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工作单位、详细住址。
五、必须写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无讹,如隐瞒已婚的事实,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字样。
六、声明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1988年3月31日

关于印发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8]6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是中荷两国政府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开展的一次重要双边国际合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该项目旨在通过适合我国西部小城镇特点的经济适用技术的集成、工程示范、引入竞争机制政策研究等活动,提高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发展能力,改善环境,推进西部小城镇的健康发展。项目实施以来,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集成、工程示范、市场化与价格/收费政策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其中,在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在对我国和欧盟主要国家的技术政策、标准以及成熟技术应用状况进行大量调研和国内外、东西部地区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基于西部地区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成了适合西部小城镇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的经济适用技术,并在工程实践中基本实现了投资省、占地小、运营费用低的预期目标,对其他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根据示范项目在技术集成上取得的成果,我部组织主要技术承担单位重庆大学编制了《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指南》,分为城镇供水、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3卷(网址:www.mohurd.gov.cn)。现予印发,供在工作中参考。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王建清

  电 话:010-58934535

  附件:1、《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卷I:城镇供水 卷II:城镇污水处理 卷Ⅲ:城镇垃圾处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0811/P020081120573821874834.rar

     2、《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指南》卷I:城镇供水 卷II:城镇污水处理 卷Ⅲ:城镇垃圾处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skj/200811/P020081120573822345252.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核心组”的通知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核心组”的通知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为了保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质量,加快进度,经与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各大区组组长及有关部门的专家教授充分酝酿协商,于1988年12月成立了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核心组。核心组在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土地勘
测规划院地籍所,负责日常工作,及与各大区组及其它有关部门联系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业务工作。核心组主要职责和组成成员如下:
一、职责
1. 对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有关技术问题进行检查指导;
2. 对带有共性的土地调查技术疑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管部门提供处理意见和建议;
3.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加强技术交流,汇编技术资料;
4. 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有关专题,并建议有关省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指导全面工作。
二、成员
组长:马克伟
副组长:李伯衡、李妍姝、崔岩
组员:袁尚志、金述元、尤文郁、杨士玉、汤金明、文弟、雍国玮、彭月灿、王金堂、边信玲、陈敏杰、李思荣、陆静娴、刘祥、杨在田、薛保平、李普安、张明达、张玉峰、黎泽文、向洪宜、刘连庆、徐春甫、王长耀、刘纪远、蔡乃煌

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核心组会议纪要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大区组组长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下午至30日上午在京召开。会议由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主任马克伟同志主持,李伯衡、李妍姝、尤文郁、杨士玉、雍国玮、王金堂、向洪宜、崔岩、王长耀、边信玲和地籍司、规划院地籍所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
了会议。会上,首先由蔡乃煌同志向与会代表汇报了一年来技术指导组活动总结,然后共同议论了1988年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在各地的活动情况,并就成立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核心组和1989年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成立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核心组。
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的要求,全国陆续开展了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截止至88年12月中旬,全国完成调查单位316个,另有989个县正在进行中,89年还将开展一批县,一部分地区将转入汇总。今明两年是出成果的关键时刻,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提高调查精度,加快进度
是非常重要的。1987年,全国按行政区成立了六个技术指导组,各组在本区内积极认真地进行了检查指导活动。为了组织协调各大区组的活动,加强对全国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研究讨论全国性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提供信息和建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成立全国土
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核心组很有必要。在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 对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有关技术问题进行检查指导;
2. 对带有普遍性的土地调查技术疑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 加强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编汇有关技术资料。核心组是从事实际工作的班子,由各大区组推举二位技术负责人,有关专家教授和从事调查工作的技术管理干部组成,人数不宜过多,约在三十人以内。会议推举马克伟同志任核心组组长,李伯衡、李妍妹、崔岩? 胃弊槌ぃ鞔笄际踔傅甲樽槌げ渭雍诵淖椋渌嗽庇赏恋刈试吹鞑榘旃移盖搿? 核心组设联络员2-3人,负责日常与各大区组的联络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
核心组活动方式小型、多样。活动的内容必须紧密结合当前调查工作实际,对全国有共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起到指导推动面上工作的作用,应防止过多地限于检查、量算等操作活动。全组会议每年1至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核心组还可以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专
题,建议有关省市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核心组的活动经费,根据活动计划,由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二、调整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成员。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1987 年12月湖南长沙会议前夕聘请的指导组成员,一年多来,不辞辛劳,认真负责,为土地调整做了大量工作,对提高质量,加快进度,起了积极促进作用。尤其是土地管理系统以外的同志,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抽出时间为土地调查出谋划策,具体指导,值得? 颐茄啊⒅戮础N阌诮窈蠊ぷ鳎圆糠帜昀咸迦酰ぷ鞅涠虮旧砉ぷ鞣泵Γ肥滴蘖χ傅嫉鞑楣ぷ鞯某稍保幸淮蔚髡统涫怠=煜ね恋氐鞑楣ぷ鳌⑸硖褰】担⒂幸欢ɡ砺酆褪导蚀邮峦恋氐鞑楣ぷ饔钟芯榈耐荆蛑苯幼橹⒘斓嫉鞑楣ぷ鞯耐荆盖胛傅甲槌稍薄8魇⌒
枰髡木咛迕ィ筛魇⊥恋鼐滞恋刈试吹鞑榘旃矣胗泄夭棵判毯笥?989年5月底前报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三、现行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是经各方面专家多次讨论审核后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是调整的唯一依据,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各项规定基本可行,各地在作业中必须严格掌握,认真执行,现在发现个别省、自治区、擅自增加二级分类的做法,必须立即予以纠
正。
四、对89年技术指导组工作的意见。
1. 土地资源调查是一项多学科的调查,它牵涉面较广,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要完成这一工作,单靠技术人员的努力工作是很不够的,多年实践证明,各级领导的支持、重视,是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条件,哪个地方领导重视,抓得紧,任务完成就快,质量就好,反之,调查? 郝柿坎睢R虼耍牖嵬鞠M恋毓芾硐低车母骷读斓迹匦摹⒅С帧⑿恋氐鞑楣ぷ鳎⒒拥胤礁骷读斓己途咛骞ぷ魅嗽钡幕裕贫鞑楣ぷ鞯恼箍? 2. 加强对技术指导组活动的检查监督。各区指导组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具体详细,一经批准,不得随便改动,以便于审核、检查,多次活动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活动内容提前通知各有关人员和单位。活动形式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多样,要讲究实效,不摆花架子。要简朴,对被检查? ノ坏闹柿科兰郏凳虑笫牵龅匠杉ń补唬钡阄侍饨餐福椴橐桓龅悖凶愎坏氖勘Vぃ缤及呦咦吹匚铩⒆娴闶⑼挤⒑狡龋泄娑ǎ⑿闯鱿晗傅某椴楸ǜ嫠得鳌? 3. 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不断为技术指导组成员提供新的信息,促进技术更新。



198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