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

时间:2024-07-12 22:3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农村专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工业、采矿、手工、商业、运输、建筑、建材、文化、科技、修理、旅游、服务等行业的专业户,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财产,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凡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专业户,持有村民委员会或者乡人民政府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无权收缴、扣留专业户的营业执照。专业户因故歇业、合并、转业时,应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缴销手续。
经批准到集镇经商、务工和从事服务行业的专业户,当地有关部门要给以支持、引导、管理,促进集镇经济的发展。
三、专业户签订的各种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合同任何一方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承包期限或改变承包内容。

专业户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签订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成员有能力完成合同任务并自愿承担合同义务的,其所签合同继续有效,如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能力的,经双方同意可以转让他人承包经营或者终止合同。
专业户经过批准离土离乡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对原承包的项目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全部或部分交回集体或折价转让他人经营。
四、专业户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双方要严格信守,认真履行。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对方可请求公证机关调解处理,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调解和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控。
五、有关部门向专业户收取费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除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兴办公益事业,按照定项限额原则向农户征集的资金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专业户进行平调和摊派。对违犯规定的收费或
摊派,专业户有权拒付。
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准侵占专业户的财物;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专业户敲诈勒索;不准向专业户或联办的企业安插人员;不准入空头股或强行入股;不准克扣、截留、私分国家为专业户提供的资金和物资。
七、对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专业户有权抵制、控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准压制和打击报复。
八、各级经济、科技部门要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提供信息、技术、信贷、购销、交通以及经营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专业户根据市场需求搞好产销活动。
九、各级司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维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专业户的经济纠纷和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对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司法机关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公证工作,为专业户提供法律帮助。
十、专业户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服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积极发展商品经济,端正经营方向,提高产品质量,照章纳税和交费,认真履行对国家、集体所承担的义务。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不准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
、投机倒把;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不准伪造或者仿冒他人已注册商标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各种经济联合体及集镇各类专业户。
十二、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5年5月6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信贷工作,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农发行字〔1996〕6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务院决定,扶贫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管理。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扶贫效益,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参照《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扶贫贷款是为了实施扶贫攻坚战略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
第三条 贷款原则。扶贫贷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到村到户,效益到户”、“择优选择,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等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贷款方针。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六条 贷款用途。扶贫贷款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服务业。
(二)支持发展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企业。
(三)支持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
(四)适度支持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
(一)列入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户。
(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
第八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计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
(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债务落实。
(三)贫困户要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健全的经济活动和收支记载。
(四)以种养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直接解决贫困户温饱的经济实体扶贫项目,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
(五)贷款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六)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

第四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种类。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非贴息贷款两种。其中,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贫困户以及覆盖贫困户面广、收益率较低的种养业和贫困乡村办企业。扶贫非贴息贷款,重点用于周期短、收益率较高的产业和项目。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宽限期为二至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应当提前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经批准延期的贷款在延期内不加罚利息。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二)一年以下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扶贫贷款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利率不上浮,除违约违规外,不加息,不罚息。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收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
(一)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的贴息,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即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后,再与各省(区、市)分行结算。
(二)地方财政贴息贷款的利息贴补办法由各省(区、市)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
(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

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借款单位或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经办行组织对新上项目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和贫困户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上级行。
(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总行只负责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他项目授权省(区、市)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四)签定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定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五)建立贷款登记簿。经办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
(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贷款使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
(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和影响正常运转的因素,研究改善贷款管理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九)总结报告。要经常地或定期地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竣工总结和项目总结。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扶贫贷款计划(含收回再贷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方式。年初总行一次下达。扶贫贷款计划不搞基数化,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编制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
(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
(二)扶贫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
(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好贷款项目选定、评估、执行监测和总结评价工作,并建立项目备选库。各级行申请扶贫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每年年末之前各省(区、市)分行上报到总行。
第十七条 限额管理。要根据项目贷款风险度、自有资金比例以及资产负债率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具体由各省(区、市)分行自定。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
(一)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定书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
(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手续完备,依法成立。
(三)依法业经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九条 核算管理。
(一)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各分行根据核算管理的需要,设立有关二级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季报制度,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三)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扶贫贷款有关科目中记载核算和反映。
第二十条 存量管理。各级行要及时收回到期贷款,收回的到期贷款由省(区、市)分行集中掌握,并继续用于国定贫困县。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按照预防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各级行要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信贷岗位责任制、贷款审贷分离制,提高贷款决策水平,降低贷款风险;要建立贷款质量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贫困户贷款由经办行直接审批,加工业贷款和企业贷款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贷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七章 贷款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扶贫贷款使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投放要与使用效益、贷款的回收挂钩。对贷款使用效益好、回收率高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反之,要扣减下年度贷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贷前扣息,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贷款对象实行信贷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
(一)在贷款使用上是否执行国家的扶贫政策;
(二)是否履行借款合同;
(三)是否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
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的,要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新贷款;
(三)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 贷款内部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二)执行贷款管理规章;
(三)贷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安全保障和周转运用。
贷款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为:行长和上级行贷款管理机构,对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的贷款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对上级行和贷款管理机构的贷款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各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注:宽限期——所谓宽限期就是在这期间内只付息不还本。确言之,系指银行规定的借款人开始第一次还款的最低期限,该期限不是贷款期限的延长或附加,而是小于或至多等于贷款期限。如某借款人向银行借得贷款100万元,银行定的贷款期限为五年,宽限期二年,即该借款人从第三年起,按一定比例或数额开始归还贷款,直到第五年要全部还清1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采用宽限期做法,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减轻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的压力。


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基层检察院班子


冯兴吾

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配备的完成并不等于新的领导体制有效运行,这其间有一个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有些比较明显的问题需要思考探索:一是分工问题。分工不是“切蛋糕”,不能简单化、教条化、生硬化。二是议事程序问题。理论上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可直接把议题拿到党组会上讨论,但事实上弱化了议事酝酿和决策缓冲环节。三是议事质量问题。职能的强化与会议事质量不高的矛盾更加突出,议事的规范性与党组班子的结构是影响议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要从全局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统筹的思路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领导班子的制度建设。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分工机制,形成各尽其责、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基层检察院党组分工,基本上是本着不交叉重叠的原则。基层检察院党组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行使好决策权,要集中精力抓好党建工作,在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提高党建工作质量上下功夫。基层检察院党组分工要充分考虑班子成员的性格、年龄、能力、经历等个性因素,还要考虑工作衔接,尽力做到人岗相宜、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其才。同时,要注意尽量上下对应,以利于纵向领导线条清晰、体系贯通。分工是相对的,合作是绝对的。分工负责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党的集体领导。要特别注意强化基层检察院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协调意识、合作意识,要强化基层检察院一把手的民主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完善决策机制,形成各尽其责抓工作、团结一心谋发展的党内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构建规范长效的学习机制,形成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良好氛围。
加强基层检察院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首先要加强基层检察院党组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培训,重点要提高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学习能力。要不遗余力地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轮训,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武装干部头脑。探索建立基层检察院一把手、重要岗位干部强化培训机制和自助式、订单式培训机制。以高品位、深层次、宽视野、全方位的讲座活动为载体,培养眼界开阔、心胸开阔、思路开阔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不解放、开放意识不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不强,这是基层检察院干部与上级检察院的最大差距。为缩小差距,我们开展“每月一讲”干部教育专题讲座,安排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业务骨干授课讲学,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学等各个方面,努力调动学习兴趣、提升综合素质、活跃开放思维、增强发展能力。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效率低、系统性不强、制度不严、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规范制度、创新方法,系统地充实和丰富内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提高班子自我学习能力。
三、构建民主顺畅的事议机制,形成发扬民主、科学决策的良好氛围。
要界定基层检察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行政办公会的决策范围,进一步强化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职能。在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等由党组会讨论决定,增加基层检察院党组会召开次数,健全党组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制度。要建立基层检察院党组会提交议题前调研论证制度。党组成员提交议题前,要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相关单位意见,一些具有较强综合性的议题,还要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慎重考虑,认真论证,确保议题质量。要建立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提前介入议题制度。提出议题的党组成员要提前半周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送交各党组成员,使党组成员有较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和交流。要解决以往党组议题多、杂,出现“虎头蛇尾”现象的问题。一方面,明确基层检察院党组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除遇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以半月一次为宜。另一方面。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议题管理,从时间上确保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会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作出科学决策。
四、构建扎实有力的作风建设机制,形成公正执法、求真务实的良好氛围。
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突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核心,真抓实干地加强作凤建设,创新作风建设载体,促进作凤建设的制度化。一是健全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群众制度。实行党组成员蹲点制度,吃透情况、深入剖析、解决困难、总结经验,既要保证联系点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又要举一反三推动全面工作。二是健全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调研制度。明确党组成员每一年至少要有二篇调研成果,并送交相关部门进行考评。三是健全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制度。党组成员每月至少要确定一天为群众来访接待日,由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轮流接待上访群众。四是规范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会议活动制度,严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范围,取消一切不必要的应酬。控制会议规模,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同时,把作凤建设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广泛征求基层和群众意见。
五、构建公开全面的监督机制,形成严格自律、廉洁干事的良好氛围。
增强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分工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要在新闻媒体及网络公布党组成员分工,方便广大干部群众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健全和强化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述职述廉制度,党组成员要定期向党组成员会、全院干警大会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和监督。完善县市委对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的管理考评和督查机制,扎实抓好年度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三项考核”,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调研、督查,跟踪掌握下级运行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向县市委反映情况。继续落实好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包片责任制,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权责相符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六、构建适应执政能力要求的常委选拔机制,形成人岗相宜、充满活力的良好氛围。
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班子结构对班子的议事决策能力具有关键性的意义。配备基层检察院班子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干部调整,要综合考虑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结构、性格气质结构及性别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指导斑子配备工作,坚持把那些政治素质强、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有着良好的政绩观、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进班子。要特别注重基层检察院党组书记一把手的选拔培养工作,除要具备领导干部必备素质外,一把手必须有很强的掌控全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优良的民主作风。要针对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工作面扩大、职能强化的要求,注重选拨那些优秀干部进入党组班子,提高党组成员班子的议事能力和质量。要针对基层检察院干部思想不够解放、视野不够开阔、开放意识不强的问题,加快推进基层检察院班子的年轻化和知识化,尝试在合适范围内,以公推公选的方式,把一些综合潜力大、文化素质高、开放意识强的优秀年轻干部放到党组成员岗位上,形成年龄结构梯次合理,既有帅才、又有将才,既有老将、又有新秀的班子结构,使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班子既能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又富有朝气、充满活力。

- 冯兴吾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 0563-7015701
- notary1964@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