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8 20:2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制止人为的不合理涨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八区范围内主要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工商、商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搞好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
第四条 下列副食品列入差率管理:
(一)蔬菜类:菜心、白菜、芥菜、空心菜、生菜、西洋菜、菠菜、油麦菜、绍菜、西红柿、椰菜、萝卜、椰菜花、青瓜、茄瓜、白瓜、节瓜、豆角、冬瓜、土豆等20个品种。根据不同季节,可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蔬菜办公室选择上市量较大的10个品种。
(二)鲜猪肉类:无皮上肉、瘦肉、排骨等三个品种。
(三)塘鱼类:鲜活的鲩鱼、鳙鱼、鳊鱼、鲮鱼等四个品种。
第五条 批零差率水平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列入差率管理的蔬菜,市场平均批发价格每500克在0.60元(含0.60元)以下的,可加批零差率100%作价零售;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超过0.60元的,零售价格每500克加差价不得超过0.60元。
(二)列入差率管理的鲜猪肉类,以猪肉市场平均批发价为基础,无皮上肉加综合差率50%;瘦肉加综合差率80%;排骨加综合差率55%计算零售价格。
(三)列入差率管理的塘鱼类,以塘鱼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为基础,原条鱼加批零差率25%计算零售价,开刀鱼在原条鱼零售价格基础上另加20%计算零售价(鳙鱼头和鲩鱼肉除外)。
第六条 列入差率管理的主要副食品的零售标价,由市“菜篮子”报价中心负责制定,并于每日9时前公布。广州市区的农贸市场和国有肉菜市场,每日9时后应执行当日新的零售价格,9时前执行前一天的零售价格。
第七条 国有肉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实际零售价只准低于标价,不得超过标价。
第八条 主要副食品的差率管理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有肉菜市场、国有水产零售商店按权限分工,由市或区商委负责;内街小巷的副食品摆卖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 违反差率管理规定高价出售主要副食品的,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将超出标价部分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退还或没收的金额的3倍处以罚款,屡犯或高价出售主要副食品时间较长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县级市的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日

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03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地方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市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外(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市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欢迎市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参股、控股、租赁等形式投资本市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能源及环保业、酒店及餐饮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旅游景点景区开发、城市房地产业等行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市外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工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市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企业成立前的审批、注册和服务工作,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凡需报市审批、注册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实施一站式办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为涵养税源,加快发展壮大企业,对市外投资者在本市独资新办的生产性农业或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第六条 市外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新办的商业企业,参照前款规定减半予以扶持。
  第七条 市外投资者与本市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按市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外投资者全额收购本市现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分流企业人员的前提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外投资者参股、控股本市现有企业,按其参股、控股比例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市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 市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性农业或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返还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市外投资者凡以出让、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外投资工业企业,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租金。
  第十三条 在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经批准,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可以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市外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在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核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政策的,从项目开工建设起5年内先由市人民政府免费提供企业用地,市外投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逐年分批在5年内还清由市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市外投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市外投资者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的,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分别享受国家、省、市对开发区现行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市外投资者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鼓励中西部开发和其它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九条 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或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40%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对市外投资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凡是本市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市外投资企业。除了积极帮助市外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之外,本市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基金、科技三项经费、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以及以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投资、科技开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市外投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乱检查。凡是到市外投资企业进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例行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减负办公室签发的《检查通知书》或法定执法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摊派。对于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地方应收取的费用。除此之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市外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市外投资企业在创办、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如土地、水、电、气、热、运输和通讯等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催办和督查投资者投诉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负责招商引资的工作机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有关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现将《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企业为有效地实施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控制,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保证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等所进行的检查、测试和评价。
第三条 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评价,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本单位审计部门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责任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行政控制制度;内部程序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凭单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有效;部门或个人有否不按程序或越权行使权力;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否横向制约程序;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衔接相通;各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条 审计要点:
(一)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是否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涉及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坚持审批制度(即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五个步骤);
(三)履行行政职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有否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经营手续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即企业的决策程序、会计核算程序等);
(五)是否建立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制度;
(六)是否建立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制度;
(七)经济业务凭证单据是否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保管和销毁等制度;
(八)是否建立内审制度并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依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各条款进行。具体审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询问调查。(2)符合性测试。(3)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把鉴定的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报告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并监督其实施纠正。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