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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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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计价格[2001]1531号
2001年8月15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农村“三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有些地方和领域甚至更为严重。特别是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方面存在审批部门多,收费单位多,收费项目多,收费混乱等突出问题,广大农民反映十分强烈。为解决农民建房收费乱、负担重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行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住房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条件。农民建房的发展,既是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农民建房收费过多过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按照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刹住利用农民建房之机向农民乱收费的歪风。
  二、明确规定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全面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把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
  三、严格掌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基本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规定,将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中明令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明确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继续收取的要严厉查处,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纠正。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对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牵头,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清理整顿农民建房收费的责任,一定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五、统一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9月底完成。各级政府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收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财政、价硌部门备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和专项检查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批准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农民公告。各级价格部门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核,严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价格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纠正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农民建房收费检查工作要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村电价、报刊摊派、达标升级专项治理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可与之衔接进行。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治理农民建房收费的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国家计委、财政部将汇总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和违反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处罚措施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将分别对规范农民建房审批行为做出规定。各地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加强建章建制工作,对规范和监督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及行政审批行为做出规定。
  六、切实加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开展农民建成房收费专项治理,是制止“三乱”、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政府价格、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将有关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到每村每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农民;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顶风乱收费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将组成调查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检查,指导地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做好指导督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2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2000年6月20日)
  关于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二、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巴基斯坦:
  1.所得税;
  2.特别税;和
  3.附加税。
  (以下简称“巴基斯坦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巴基斯坦方面是指中央税务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关于协定第十六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一方空运、海运企业派驻缔约国另一方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拟报酬,应仅在其为国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四条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第2目,由下列条款代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二、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和第7目应分别为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和第6目。

  第五条
  一、缔约国任何一方应通知对方已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议定书应自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后一个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00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郝昭成          里亚兹·霍哈尔

  财税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三大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好行政审判工作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树立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调查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可供商榷。
一、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公正为核心,以效率为主题,以质量为重点”的行政审判工作思路,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公正司法的理念,充实强化行政审判力量,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使行政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构建平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促进了依法行政。
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己任,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一是审理、审查执行了大量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共受理行政案件?件,结案?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件,执结?件。二是通过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司法审查,对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把好非诉讼行政案件的审查关,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稳妥执行了一批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密切了“官民”关系,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二)探索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围绕化解行政争议、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探索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工作新机制,寻求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原被告双方对抗的有效途径。一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最高院“坚持合法审理,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努力做好案件协调工作。二是在诉讼庭审中,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允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通过诉讼协调,案外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转变行政审判作风,促进了司法环境改善。
围绕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立足审判岗位,延长司法手臂,主动服务,积极作为。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知度。二是对重大行政案件及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重视、理解和支持。三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邀请旁听行政案件庭审,定期召开座谈会,赢得了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四是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对违法行政机关依法送达司法建议书,帮助改进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司法环境到得改善。
(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促进了行政审判能力提高。
围绕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审判能力,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收到了良好实效。一是抓教育。相继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和“司法公正树形象”等学习教育活动,使法官明确了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抓培训。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审判人员的培训教育活动,提高了法官的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审判水平。通过几年来高成本、高投入、高密度的开展专业培训学习,行政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是行政相对人诉讼意识不强,不知诉、不会诉、不敢诉、不愿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相对人宁愿上访不到法院进行诉讼。
二是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听证程序有待于完善和加强。
三是行政诉讼案件调解和协调机制有待于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应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恪守公正司法理念,树立和维护行政审判权威。
要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审判理念,畅通行政诉讼渠道,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化解行政争议,协调“干群”矛盾,案结事了,公正判决,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围绕经济发展战略,把握大局,排除干扰,大胆受理和办理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范行政审判行为,依法办案,实体与程序并重,树立和维护行政审判权威。
(二)勇于创新实践,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
要以最高院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为主线,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强化审判管理,创新和完善行政审判多元协调处理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辩法析理,化解矛盾,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取信于民,维护法治政府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规范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听证程序,建立行政案件检查、评查和问题通报制度,完善行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能动司法,从源头上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运行。
要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延长行政审判手臂,用好用足“司法建议”这一行政执行措施,开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积极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要围绕开展“六五”普法活动,结合案件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寓教于审,以案说法,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要建立与行政机关经常性的沟通机制,共同研究、探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慎用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从源头上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运行。
(四)提高审判能力,全面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要深刻领会“办案是中心,和谐是目标,队伍是关键”的内涵,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力量,保持行政审判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增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积极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恪守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坚持公正、为民、和谐的大原则,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要加大对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公正廉洁执法,服务发展大局,扶助弱小,安宁社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