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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2:2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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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三条彩票公益金按50∶50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彩票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第四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征收。具体程序为:



  (一)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省级彩票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条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统计报表》,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征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按国务院批准的比例核定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规模,列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运营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预算。



  第十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财政部每年按国务院批准的比例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规模,按现行办法分别列入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部门预算以及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



  (二)列入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申报具体使用项目,报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列入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部门提出分地区项目安排计划,报财政部审核下达。



  (三)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或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下达。



  (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按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或单位划分,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财政部应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管,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省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十九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工作,维护患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诊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患儿诊疗工作,对患儿实行免费医疗。

二、承担患儿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设有儿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承担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超声检查流程》(附件1),做好患儿的诊断筛查工作,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省级诊疗专家组,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患儿诊疗工作的指导,对疑难、重症病例及时组织会诊、抢救,必要时安排转诊。重大诊疗问题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卫生部诊疗专家组提供指导。

四、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报有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喂养史患泌尿系统结石婴幼儿有关情况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1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日汇总辖区内截至当日12时新增报告病例情况,并填写《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日15时前上报卫生部医政司。病例上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三日

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

1982年6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制药工业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药机械科研、设计、生产单位,要掌握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情况,根据制药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研究,采用先进技术,试制出国内外没有的,能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生产能力的,同时节能源低消耗的有竞争能力的新产品。(同时要不断更新和改进落后产品,提高现有产品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三条 新产品的选题、设计、审查、试制、鉴定、实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和企业三级管理,重要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管理或委托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管理。
第四条 企业试制新产品,由分管技术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对试制工作应定期研究、检查。领导要明确职责,企业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二章 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五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的试制工作计划性管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在计划方法上,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企业编制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填报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于前一年九月份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总局平衡,审批,并落实后下达。
第六条 新产品试制,所需要材料、配套件、外购件、测试仪器等,由企业提出申请,纳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要做到科研、设计、生产结合,要狠抓试制计划落实,并与评比奖惩相结合起来。
第八条 新产品试制补贴费,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试制,试验产品,超过正常和报废部分的补贴,试制生产所需要流动资金一起核定。不得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通用加工设备,购置费等,都算做新产品的试制费。要严格掌握补贴费的使用,每项新产品,由企业报使用计划,年末报使用情况,在报省、市、自治区医药局同时,上报总局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费,用于加强测试条件和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章 产品、设计、试制工作的技术管理
第九条 设计试制,是指产品批量投产前,全部的技术准备过程。包括凋查,研究,制定方案,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制检验,工业性试验和鉴定等。
第十条 做好调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收集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研究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拟定出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经济合理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提高合理方案。
第十一条 对量大面广制造单位多的产品,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要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设计,进行工业性试验,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组织修改,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新产品设计,采用标准,应符合国家各项规定的技术标准指标,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
第十三条 组织有使用、科研、质量管理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进行设计审查。通过审查,研究解决试制中的关键问题,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应按鉴定条例执行(包括老产品重大改造)做好试制、试验和鉴定工作。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试验,初步鉴定,再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从技术上、经济上,做出全面的评价,然后才能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设计人员,对所设计产品,在技术上尽量做到从研究、试验、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等自始至终掌握情况,从而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六条 对产品设计,试制程序,应采取科学态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许边设计、边试制、边生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机械制造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于国家规定不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