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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4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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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1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政府14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其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议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细则所称的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交由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有关工作机构。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承办单位作为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并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建议、提案的研究、办理、答复和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调整变化要及时报告市府办公厅。

  第六条 市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市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七条 属于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有关工作机构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市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属于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办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全国、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以及全国、广东省政协提案,由市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接办后于7日内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通过建议或者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承办单位交办的,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向市政府交办的,由市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十条 由市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市府办公厅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网转办,也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转办。

  转办通知应当列明建议、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工作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需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建议调整的单位及调整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网、市人大、市政协网上交办系统送原交办单位和市府办公厅。其中,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当将该建议、提案原件一并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十二条 由市府办公厅转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市府办公厅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网予以回复。对难以界定主、会办单位,或对主、会办单位的确定分歧意见较大的建议、提案,由市府办公厅召开会议协调确定。经市府办公厅协调仍难以确定的,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确定主、会办单位,并由有关承办单位遵照办理。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可通过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建议、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领导要在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后,主动邀请建议人、提案人集中见面座谈,全面通报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若干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单位领导牵头办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亲自牵头办理1件以上建议或提案,并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交办单位和市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

  第十五条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注重办理实效:

  (一)应当解决而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抓紧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明确答复并实事求是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将建议、提案留作参考。

  (五)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吸纳相关意见,积极改进推动自身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以正式公文发送,其中,答复文件还应当按规定格式复制成电子文件提交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四)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虽无保密要求,但因为某些事项未确定而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

  第十八条 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上方按如下要求标注(详见附件):

  (一)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3.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标注为“C类 ”;

  4.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D类”。

  (二)政协提案答复文件。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C类”。

  第十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按时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综合后按规定期限答复省府办公厅(属于我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同时抄送承办单位各1份。

  (二)省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综合其他会办单位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l份;属于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省府办公厅和承办单位各1份。

  (三)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送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综合其他会办单位意见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各1份;属于市政府会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和承办单位各1份。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1份,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市府办公厅、会办单位各1份。

  (五)市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各1份(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3份),同时抄送市府办公厅1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会办单位各l份。

  (六)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在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市府办公厅各1份。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答复建议、提案:

  (一)由市府办公厅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市府办公厅转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府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建议提案处承办),由市府办公厅在交办单位的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和市府办公厅,并向领衔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之前予以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说明,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府办公厅报告,但最迟应当在当年10月底之前答复。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或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报告交办单位,在交办单位重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向建议人、提案人寄送办理答复文件时,对其中的领衔代表,应当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对其中的第一提案人附上3份),征询对本单位办理该建议、提案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主动约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并在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

第五章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市政府重点办理并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建议。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提案是指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选定重点督办并交由市政府重点办理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制度。市府办公厅收到办理通知后,由市府办公厅提出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和主、会办单位,并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主、会办单位研究办理。其中市长每年牵头督办1件以上市政协重点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议、提案的主、会办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安排,及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在收到办理通知1个月内,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督办部门的意见后呈报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以主办单位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省人大重点建议、省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府办公厅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府办公厅报省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办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深入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邀请建议人、提案人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督办部门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省府办公厅。

  省人大重点建议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府办公厅答复建议人。

  省政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草拟办理答复意见,报市府办公厅审核并呈报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府办公厅向省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省政协有关委员会专题督办的重点提案,则由市府办公厅直接答复提案人并抄送省政协相关委员会。

  市政协重点督办提案,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后,由主办单位草拟答复文稿,报送市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重点建议实行办理情况报告制度,报告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会办单位应当就职责范围的内容及办理意见函复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综合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报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报告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印发提出建议的各位代表,可不再另行书面答复。

第六章 总结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要实行“回头看”,及时跟踪检查所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对于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于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订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市府办公厅的联系沟通,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完成本年度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任务之后,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府办公厅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交办单位1份,并协助交办单位做好评选优秀建议、提案的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本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和学习培训;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评试行办法》,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促进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承办单位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办理答复文件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马虎了事的;

  (三)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积压拖延,贻误工作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五)遗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04〕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文件格式

     2.省政协提案答复文件格式

     3.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文件格式

     4.市政协提案答复文件格式附件1(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文件格式)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2/201203/904679.html

宁波保税区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保税区条例


2006年1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宁波保税区的发展,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三条 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物流、高新技术等产业和金融、保险、信息、咨询等服务业。

保税区的发展应当紧密联系本市海港、空港实际,并与毗邻港区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及功能联动,促进港航产业、物流产业和出口加工业的发展。

保税区发展规划应当与保税区邻近岸线规划相衔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保税区内可以设立码头、泊位。

第四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税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保税区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保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四)负责保税区的计划、经济、贸易、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统计、物价、审计、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房产、城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工作;

(五)协调保税区内的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边检、海事、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工作;

(六)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做好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工作,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第(三)、(四)项行政管理职责中,属于市级行政管理部门非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核发证照的,可以由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保税区管委会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保税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税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七条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加强和改善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保守投资者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八条 保税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保税区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信息等公共信息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权限内的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理制度,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保税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目录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在保税区设立内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保税区设立公司,可以依法分期缴付注册资本。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境内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性机构,经营有关金融业务。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货物在保税区内或向境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仓储在保税区的境外货物,实行保税,货物仓储、加工的期限不受限制;境外货物进出保税区免领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

保税区内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需要对保税区内的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除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预先告知保税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保税区管委会所属行政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保税区管委会在保税区外设立的保税物流区域的行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保税区管委会与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合署办公,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的行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和巴哈马总理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中国 巴哈马


中国和巴哈马总理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2002年5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哈马建交五周年之际,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巴哈马总理佩里·克里斯蒂互致贺电,祝贺两国建交五周年。

  朱镕基在贺电中说: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哈马建交五周年之际,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并以我个人名义,向阁下并通过阁下向贵国政府和人民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良好的祝愿。

  贺电说:建交五年来,中巴关系发展顺利,相互了解和友谊不断加深。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在政治、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成果显著。双方在许多重大国际问题上相互支持。实践表明,中巴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贺电说:中国政府重视发展与巴哈马的关系,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巴哈马继续努力,积极探索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将两国关系提升到新水平。

  佩里·克里斯蒂总理在贺电中说:我们对巴中亲密友好关系取得的积极发展感到高兴。中国在过去五年里取得的增长和发展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相信这将使我们两国共同受益。

  贺电说:巴中关系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面临的巨大挑战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得以发展。我们关注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应对全球挑战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她与包括加勒比小岛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关系。我们相信,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后,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将更加紧密。

  贺电说:我们期待着在未来的岁月里,为了我们两国的相互利益,继续与中方发展密切的关系。

  中国外长唐家璇和巴哈马外长弗雷德·米切尔也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唐家璇在贺电中说:建交以来,两国在双边和多边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富有成效。巩固和发展中巴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弗雷德·米切尔在贺电中说:外交关系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我们两国在国际领域,特别是在联合国以及77国集团中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在国际社会寻求应对和平、安全和提高世界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所面临的全球性挑战中,我们将继续与中国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