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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0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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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优化土地资源整合,助推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完善“腾笼换鸟”的布局规划。全市一盘棋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按照差异化发展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园区和各镇街的产业发展定位。通过新进项目的选址布局、现有项目的整合进园等,结合“三旧”改造,促进形成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以虎门港为核心的物流经济带、以主城区为重点的商贸经济带、以各镇连片工业集聚区为载体的特色产业带,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聚区,并进一步加快东莞生态园、长安新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打造发展定位更准、招商环境更优的新产业承载体。

第二条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工作。

(一)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企业,由我市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的,按照该企业转出前三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原落户的村(社区)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企业,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而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该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下同)的2%,给予该企业原落户的村(社区)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纳入环保部门监控名单的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家具、化工制造、铅蓄电池、废塑料加工、石化炼焦等类型企业,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类项目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按照该企业转移(关停)前三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原落户的村(社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鼓励企业(项目)积极参与产业转移工作。企业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以及部分转移及产能扩张转移生产线项目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留在我市的企业,整体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在莞韶、莞惠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在“三旧”改造中实施“工改工”并承接产业项目,对镇(街道)、村(社区)拥有的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市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工业、仓储用地的容积率不设上限。

第五条 对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投建、自有产权、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以下标准对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给予补助:容积率为1.5—2.0(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6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容积率为2.0—3.0的,补助8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容积率为3.0以上,补助10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六条 村(社区)将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经济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可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按市有关部门批准改造前6个月相关旧项目实收租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给予改造、装修、招商期间的租金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村(社区)投资回购旧厂房、闲置地,用于集体经济承接新项目的,交易完成后由镇(街道)按国土证或土地交易合同中载明的用地红线核定其用地面积,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村(社区)通过整合相关地块实施连片拆除改造,发展产业项目,已取得项目开发权,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已按第5条规定享受了市财政相关奖励的,不再给予相关土地的补助。同时,村(社区)改造后自行建设的新厂房,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按规定征缴,竣工验收后按征缴额的50%返拨给村(社区)。

第九条 鼓励村(社区)以土地或物业入股、村(居)民以资金入股成立新型合作组织,通过自主开发或合资合作、产权租赁、物业回购等方式,有效整合集体土地、物业资源和村(居)民资金,着力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既提升新引进项目的档次和规模,提高物业出租效益,又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用地空间和优质发展平台。

第十条 建立完善“镇(街道)主导开发,镇(街道)、村(社区)合作分利”的发展机制,积极推进统租整合、成片改建、利益共享的合作开发模式,由镇(街道)对村(社区)的工业厂房等自有物业实行集中统租、改建装修、统一招商,以大企业统租替换小企业分租,同时保障村(社区)原有的租金收益。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每亩投资不足200万元的新上工业项目,国土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相关镇(街道)应引导其租用村(社区)已建的物业设施尤其是工厂大厦。

第十二条 建立全市存量土地库,试行存量土地跨镇(街道)调整使用,打造大项目承载平台。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筹作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控规地块界线及市政道路、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将零散地块整合成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实施成片改造。

第十三条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引进优质项目。凡2009年1月1日起引进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含增资)的镇街和村(居)委会,均可获得奖励资金。

(一)引进外资项目的,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认缴注册资金进行计算。具体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计算。具体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加大对新引进优质项目的奖励力度。

(一)对认定为“外商投资关键项目”或“外商投资优质项目”的新引进项目,按项目到位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项目引荐人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认定为“外商投资优质项目”的新引进项目,如属于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并按每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分配2个名额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该企业科技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现有企业增资扩产。现有优质企业进行增资扩产的,其注册资本增加500万美元以上,按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其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现有企业并购重组。现有优质企业有并购重组业务发生的,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企业引进高级人才。按每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分配2个名额的比例,对发生增资扩产或并购重组行为的现有优质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经市政府认定并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总部企业进行奖励。

(一)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综合性总部一次性最高奖励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于其高管,在住房、探亲、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该企业当年获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确定。

(二)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5年的专项奖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三)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及现有的总部企业,购置、自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第十九条 以上规定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产业合作办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三、十三条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余条款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白山市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白山政令[2000]4号


白山政发[2000]1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 机械化发展的决定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市政府同意《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 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吉政发[2000]1号 ,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机化的发展,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实施我市生态效益型特色农业战略、繁荣全市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新确立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当前我市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主要是投入不足,耕作动力机械保有量逐年下降,配套机具发展迟缓,新型适用机具短缺,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薄弱,管理体制不够顺畅,行业管理不够规范,经营机制不活,农机经营者负担过重等,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针对我市农机化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机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要紧紧围绕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效益为中心,紧紧围绕山区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粮食生产和农村各业发展要求 ,坚持“户营为主 ,发展小型”模式,努力扩展农机应用领域,加大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和农机化管理水平,加大农机管理、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农机发展和自身活力,为实施生态效益型特色农业做出贡献。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总目标是分两步走 ,到2010年初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全市宜机耕地面积内主要作物、主要生产环节,以及林、牧、特等各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到2015 年农机总动力达到35.3万千瓦;农机配套比达到1:4; 机耕面积达到25万亩,机播面积达到10万亩;机械收获水平要有新发展,场上作业、后勤加工、农业运输、特产业、畜牧业、工程开发业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强化管理体制,搞活经营机制 各地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大局出发,认真理顺和规范农机管理体制,要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决定》的要求,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队伍不散、经费不减 、职能不削弱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体制,强化职能,提高效率。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机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本着完善机制,强化职能,深化改革,精简人员的原则,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全市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一律改称为农机技术推广站,继续实行条块结合,双层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农机站要立足“一站两制”,拓宽领域,搞活机制,规模经营,增强实力,提高服务水平。对乡镇农机站兴办的农机供油、供件、维修、代耕代运等经营服务项目,要在征收税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以扶持其发展。要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加速对现有农机服务组织的改造,对新建的农机服务组织,要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要鼓励企业、个人进入农机服务领域,投资兴办服务实体或兼并现有服务组织,或入股参与农机经营服务 ,坚持“立足农业 ,面向农村 ,服务农民”的方针 ,逐步建立起国有 、集体、股份合作和专业户等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层次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按照提高县级、强化乡级、发展村级、大力扶持专业户的思路,逐步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和专业户为基础的农机服务网络。 三、统筹规划布局,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全市地域及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全市的农机化发展分三个区域规划:一是沿江流域共 25个乡镇为农牧型机械化区 ,重点发展粮食生产机械化和饲粮为主的畜牧业机械化 ;二是地处山区的 23个乡镇为资源型机械化区,重点发展特产业、开发业和饲草为主的多种经营机械化;三是位于城市郊区、工矿企业附近的 22个乡镇为城郊型机械化区 ,重点发展蔬菜生产和禽畜养殖机械化。各地要按照农机化发展的区域布局和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投入机制。要逐步建立起以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体,国家资金扶持为导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投入机制。农民是发展农机化的投入主体,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增加对农机化的投入,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个人及社会把资金投入农机化事业。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并切实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大中型农机具购置、更新,农机科研开发,新机具推广及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省政府在《决定》中对大型农机具更新、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农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农机科研攻关等方面,都出台了一些投入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活这些投入政策,积极争取和认真落实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市财政每年要在 “农发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于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和研制。 四、抓好典型引导,强化示范推广 农业机械是先进农艺技术应用的载体,各级政府要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发展效益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大新机具、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和开发力度,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全市农业的区域特点决定了农机化工作必须坚持典型引路,机械化、半机械化并举,人、机、畜力相结合,农、牧、林、特全面发展的原则,机械选型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从抓农机技术推广工作入手,围绕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种植业、养殖业、特产业、加工业、工程开发业等方面,切实加大农机推广工作力度。一是要健全各级农机推广机构,加强领导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根据农艺及农村各业要求,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积极组织考察、引进、改制、研制适于我市种植、特产、畜牧、工程开发等各业的新机具、新技术,在认真加强农机示范区、示范乡、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科技含量高、性能先进,目前急需的复式作业机具、精少量播种机、种子磁化机、化肥深施机、植保机、根茬还田机、旋耕机、喷微滴灌机、钵苗行栽机、小型收获机等10种农机具,搞好试验示范和宣传服务,扩大应用面积,提高应用水平。 五、规范经营活动,加大管理力度 要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规范农机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的有关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和劳动从业准入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农机商品、农机作业的质量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农机销售和农机作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和改善作业质量。同时要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农机维修、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劳动从业准入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和《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切实加强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农机监理水平,减少农机事故。规范农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机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核准对农民养机户征收的费种及征收标准,对属于乱收费、乱摊派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对必要的收费,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征收标准,经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机部门统一征收,做到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涉农收费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负责人,要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农机化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要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工作,广开培训门路,面向农村,面向社会,配合有关部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勤劳致富,培训多方面人才。各级农机培训部门要承担起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劳动从业准入控制制度的实施做好相关工作。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机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工作上切实做到“五到位”,即:领导力度到位,政策扶持到位,工作协调到位,组织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把农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岗位目标,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好发展农机化的突破口,按照全市发展农机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机化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推进农机化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农机化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要按省、市要求,把本地农机化发展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分别落实到县、乡、村、户。要把农机工作纳入到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中,定期检查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确保农机化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各级计划、财政、公安、交通、金融、税务、工商、审计、物价、技术监督、教育科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对农业、农机发展所承担的责任发挥好各自的作用,认真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农机化项目,要优先列入计划、安排资金和实施扶持政策。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主动工作,主动占位,给各级领导当好参谋,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确保全市农机化发展目标按期实现。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冀法审[2007]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采购、安装与养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比选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选、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选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比选活动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
  (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向比选人提交评比报告;
  (五)比选人依据评比报告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比选情况报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比选申请人发出。
比选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公告;
  (二)比选申请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六)履约担保格式;
  (七)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比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应当在国家或本省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规定的购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比选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比选文件的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
  (四)对比选申请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比选人应当自发售比选文件截止日的三日后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
  第十二条 比选活动可以根据项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比选。
  第十三条 比选人如需对已发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
  (二)申请人担保;
  (三)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比选人允许);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六)比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七)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八)比选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比选人。
  第十六条 比选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比选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比选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应当公开举行。会议由比选人主持,邀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比选人对比选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比选工作由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比选人代表组成的评比委员会负责。评比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比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评比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比选评比办法可采用双信封法、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和最低报价法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比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比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比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封比选申请文件记录情况;
  (三)评比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评价;
  (五)推荐的中选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比委员会发现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当出具终止评比的报告,比选人应当重新组织比选。
  第二十四条 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其他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比选人应当自确定中选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比选情况报告。
  比选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项目概况;
  (二)在媒介上发布的比选公告;
  (三)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
  (四)中选通知书;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但符合比选公告要求条件的并已报名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十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