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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速列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0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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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速列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高速列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高速列车科技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高速列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高速列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gov.cn/zwgk/2012-04/18/content_211642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3月以来,成品油(主要是柴油)走私、贩私日趋严重,冲击了国内成品油的生产,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贩私行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的通知》(全打办〔1997〕12号),要求各
有关部门近期开展一次打击走私、贩私成品油的专项斗争,迅速遏制当前成品油走私、贩私的态势。为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斗争,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以及走私、贩私的具体情况,认真部署,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理成品油市场,查处走私、贩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按照国发〔1994〕21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整顿。通过整顿,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新申请注册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经贸市〔1995〕758号)规定
的程序进行审查。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根据成品油走私、贩私的主要渠道来自海上运输、非设关地码头和港口、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油料的特点,将上述地区和上述经营单位所在区域作为此次检查和查处工作的重点地区。
三、成品油属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对经查证为成品油走私、贩私以及为走私、贩私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的规定处罚。
四、加强与石油化工行业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线索。
成品油将作为今后打击走私贩私的重点商品之一。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力争在近期内突破一批大要案件。请将检查和查处情况随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1997年8月20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期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
2.《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
3.《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市政府第74号令)
4. 《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二、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和租赁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徐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4.《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5.《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6.《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四)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对下列规章中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将《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对下列规章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徐州市水务管理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
3.将《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修改为“徐州市水务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
(七)对下列规章中有关名称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的 “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 “物业服务企业”,将 “维修基金”修改为“维修资金”。
2.将《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行政区域内”修改为“徐州市市区”。
根据本决定,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