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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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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中修等工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含过街通道)、公共广场、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安全设施、供水、排水、供气、城市防洪、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实行招投标和委托工程监理。开工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施工许可。未办理上述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相应工程业务。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文本等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建设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成立项目部,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其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应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监督机构。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工程项目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严格工序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在施工单位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向监理报验,由监理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验收必须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层、面层施工完毕,桥梁工程的桩基、下部构造和上部构造施工完毕,交通安全设施基础施工完毕,管道工程的管道基础施工完毕和管道铺装完毕开通前实施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验收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检测。其中市政道路工程,要对路基、路床、基层的压实度、弯沉值,复合地基承载力,基层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强度、厚度、平整度,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回弹值等加强检查检测。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配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和质量行为管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工程预检、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程监理资料。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行为、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把关。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加大抽查巡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范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和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和消除,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用,并做到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擅自降低、取消和克扣该项费用。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前,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开工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责,要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一)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醒目的制式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简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质量安全监督电话等,有条件的还可悬挂工程彩色效果图;

(二)施工现场适当位置应悬挂安全文明标志、张贴安全文明标语;

(三)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1.围挡材料宜选用压制波纹钢板等硬质材料,围挡设置要求坚固、顺直、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

2.围挡设置要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出现缺口或不坚固现象,围挡大门应坚固美观,符合通行及消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制定施工区域交通组织方案,设置明显的施工交通安全警示牌,并提前进行公示。对影响通行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必要时修筑便道、便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现场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有良好的排水沉淀设施,保证外排水达标,无积水,无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严禁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水;

(二)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覆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三)施工过程中,应当洒水抑制扬尘;对暴露的土壤和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四)运输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材料的车辆应有覆盖、密闭等措施,避免撒漏、飞扬污染市容,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

(五)车辆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沙出入的措施;

(六)施工现场材料应按照总平面图要求整齐有序堆放,对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材料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七)在市区施工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施工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对噪声源进行减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风险,防止人身伤害。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序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应穿戴防护装具;施工中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防范事故发生;

(二)深沟槽、深基坑施工应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防止坍塌和滑移;

(三)高空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作业应当采取围护措施;

(四)特殊天气施工,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遇有大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天气应停止高空和起重作业;

(五)及时检修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确保机械设备状态良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六)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级配电箱应统一采用金属箱体,用电设备应达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与施工作业区分离,建立集体宿舍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制定完善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并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主要生活区、用电区、材料和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及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公共设施损毁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到料清场净、道路平整,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章 工程验收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预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主要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监督机构对验收程序和执行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操作规程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可分段进行预验收,经预验收合格后可先行交付使用,全部工程内容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按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实测实量和外观鉴定,采用评分法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已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

(五)承包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或保修协议,已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产权登记和财政付款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由公安交警部门签署的优化道路交通组织的交通安全设施验收意见;

(六)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修。接收或管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业主单位责令施工单位依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若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并由业主单位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单位从原施工单位的保修金中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论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叶祖怀

【内容摘要】受贿案件的证据具有单一性、隐蔽性、易变性、间接证据的决定性等诸多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点。因此,侦查人员更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在审查证据时,必须紧紧围绕证据的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注重运用逆向思维方法,对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作出正确判断。
关键词:受贿案件 证据特点 证据收集 审查判断

多年来,集中力量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总的来讲,贿赂犯罪大要案上升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犯罪形式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因此,如何准确认识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正确收集证据并对获取的证据进行甄别和运用,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亦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赖以正常进行,并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基础和根据。它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刑事证据是由犯罪事件本身造成的,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使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而引起的必然结果,具体表现为各种痕迹、映象等。它是客观存在且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刑事证据最本质的特点——客观性。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提取、收集和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
在受贿案件中,犯罪分子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必然会使客观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但是,由于受贿犯罪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加之目前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受贿案件证据在来源、种类、证明力等方面,越来越凸显出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
1、证据的单一性
受贿案件本身的特性,导致物理性证据缺乏。虽然受贿犯罪行为也会引起外界事物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却不象其他案件那样,会明显地外化为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并留存下来。如盗窃、抢劫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贪污案件中大量存在的凭证、单据,一般来讲均是有形的,易于提取。受贿犯罪的过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的过程,由于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它往往只对交易的双方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又是“无形”的。作为犯罪对象的赃款赃物虽然是有形的,但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往往无法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所以,相对其他案件而言,受贿案件中有形的、具有物理性的证据十分缺乏。
2、证据的隐蔽性
由于受贿犯罪分子大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的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犯罪前后,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各种反侦查措施,如收受贿赂时不能有第三人在场,不留下任何文字或音像资料,收受贿赂或者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赃款赃物异地藏匿等,因而犯罪证据的隐蔽性较强。这就使得受贿案件的证据不仅种类和数量少,而且不易提取和收集。

3、证据的易变性
大多数受贿案件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有时甚至仅限于言词证据。但是,言词证据本身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个人对客观事物感知的主观差异性、记忆的有限性、语言表述的不确定性等,都会影响到言词证据的稳定性。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作证时,大都具有复杂的心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了得到从宽处理,可能会部分或全部供认犯罪事实;然而,因为对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怀有恐惧心理,或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又可能推翻原来的供述。证人作证时,因出于对受贿人的愤恨或害怕自身受到法律追究,会如实作证,而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言词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在受到外界的威逼利诱时,又很可能改变证言。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这种复杂心态,往往造成言词证据的反复,给准确认定案件造成极大的困难。
4、间接证据的决定性
由于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基本上仅限于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又具有不稳定性,那么,间接证据的大量收集和运用就显得至关重要。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是,不仅对直接证据真实性的判断要依赖间接证据的印证,对有些只有行贿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案件,形成证据链条的大量的间接证据就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就是间接证据的完全证明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间接证据具有系列性,与受贿犯罪的过程相对应,每个环节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而由所有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推导出一个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证明了受贿行为的存在。所以,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二、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收集,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并取得证据的活动。一般来讲,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依法取证等原则。
受贿案件由于在证据上存在种类单一、不易提取、稳定性差等特点,再加上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确立“证据意识”,即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侦查人员必须通过收集各种证据,将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准确地反映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收集受贿案件证据时,就要遵循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并针对受贿案件的特点,认真提取各种证据材料,并重视对证据的固定。
1、收集证据要依法进行
在办理受贿案件中,无论收集何种证据,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受贿人因其具有的特殊身份,一般都有较强的自尊心,甚至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心理上更具脆弱性。因此,取证时更要注重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提取到真实有效的证据,降低受贿人将来翻供的可能性。取证时采用过激的、非法的方式,如单独审讯、长时间轮番讯问、逼供、诱供等,不仅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证据无效。提取证人证言时,也要给证人如实和全面作证提供条件,否则就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总之,办案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收集到了证据,而是要收集到真实有效的、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为正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2、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全面,就是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并如实地加以反映,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均应加以收集。但在办理受贿案件收集证据时,真正做到客观全面却并非易事。在调查中不是使主观认识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而是要案件的客观实际符合主观的推测和想象;只愿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愿听取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不给证人提供可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取证时断章取义,取我所需,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均不能正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要做到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必须防止和克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注意倾听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并与其它证据相比对,认真加以分析;在询问旺人时,也要让其真实、全面地提供证据。
3、收集证据要深人细致
所谓深入细致,就是要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那些似乎是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它一切可疑情况。鉴于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时,既要抓住主要的犯罪事实,又不能放过关键细节。对于证据在细节上出现的矛盾,要分析这种矛盾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是否足以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有些细节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才能提供,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起着重要作用。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微不足道的物体或物质痕迹,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和分析,往往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与其它证据相印证后,又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不可缺少的间接证据。所以,在收集证据时,要保持对证据的敏感性。
三、受贿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公诉人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逐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判断是否符合运用证据的标准;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看其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对发现的矛盾和疑点,也要通过复核或收集新的证据加以解决和排除。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l、以事实为根据,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就应一切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看其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应把办案人员的主观推测、想象、判断和假设推理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着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提供证据的人员受到客观外界环境和主观条件的限制,要通过对提供证据人员的身份、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主观倾向、辨别、记忆和表述事物的能力等情况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可信程度。如果其提供的证据是传来证据,还要考查被传闻或转抄的次数,综合判断其可靠性。
2、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使证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保障。任何一种证据,既使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因收集程序非法,也会使其失去证明力而无法使用。对于不合法的证据,应否定其证明力,重新调查取证,如果原始证据是不可再生的,则必须完备相关的法律手续。
3、结合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性,是其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必然要求。而证据之间,只有经过相互联系、相互印证,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对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审查判断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过程。依据“证明体系”的要求,审查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案件的每个主要情节之间是否完整统一【1】如果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查证属实,案件的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排除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和疑点,全案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就可以必然地、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二)逆向思维方式的运用
审查案件的通常做法是,按照起诉意见书载明的事实及认定的罪名,通过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案中证据是否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是审查案件最基本的思维方式。
然而,针对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在运用顺向思维方式的同时,还应当恰当地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及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加以综合,并假定其为真,尔后,将案中其它证据与之对比、鉴别,并判断出其真伪。结果有三:(1)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推导出另外一个具有排它性的结沦,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假;(2)其它证据不仅无法推翻被告人的辩解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客观上反而能加以印证的,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真;(3)其它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等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应找出矛盾的症结所在,通过复核证据或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去伪存真,解决矛盾。
充分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还可为将来的出庭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认定
所谓“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指直接证据只有行贿人的证词而被告人拒不供认或开始供认后又翻供的受贿案件。贿赂案件之所以常常出现证据“一对一”的现象,主要是由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有侦查工作方面的问题。【2】正确地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对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意义上的“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就要打破证据“一对一”的局面:在向被告人人和行贿人收集证据时,注意对证据的固定;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的真伪。
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传来证据,从其证明力上讲也属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清楚其来源可靠,并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
2、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双方存在可以相互利用的关系;
3、行贿人与被告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3〕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务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担负着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办公室应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部门办公室应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州政府督办室是承担州政府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能的机构,按照州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有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县市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州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确保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有效运行。
  第六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省、州政府实事目标、重点工程、重要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跟踪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州政府督办室按本规则的要求,对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完成州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项目登记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县市或部门办理。
  (三)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办结时间原则上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交办机关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派人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办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州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州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应按要求及时输入四川省政府资源网专业栏目内,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严谨。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勤政廉洁、严于律已,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
  (三)工作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我州政府系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意见(简称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办理工作,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二)严格依法行政。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绝不允许违规违纪、擅自处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注重研究解决问题。凡属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确属需要解决,但因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级政府、部门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民政协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四、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政协全会期间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由本级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室归口负责交办。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办。乡镇人大代表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办。政协全会闭幕后的提案由政协办公室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主管领导同志审批。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承办部门对接到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说明情况退回交办部门。对应由州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意见,不得在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的同时,抄送代表、委员本人。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掌握和通报办复进度,保证及时办复。各承办部门内部也要健全催办制度,争取提前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查。各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逐件认真核查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原件内容,修改办复意见;部门办公室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部门分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好法规、政策关,最后审定签发。
  (五)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按规定的格式及以下办法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1、省政府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省政府要求行文答复。
  2、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自办件除外)、州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3、县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乡镇人大代表的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乡镇政府答复代表,并按规定的份数抄送乡镇人大主席团。
  4、答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在向代表或委员寄送答复意见时,要逐件附《反馈意见表》。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需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和委员。
  5、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注“C”;
  (4)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的,标注“D”。
  6、查办。各级政府办公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答复的时间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在实施。查办方法:一是各承办部门自查,边自查边补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力量检查或约请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的同志一道检查;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7、总结。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10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办结后,要按照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各级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汇报办理情况。
  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五、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办理工作。政府办公室为总归口单位,要落实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确定专门承办人员担负办理工作,负责处理具体事项。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承办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各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了解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意图和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或较为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情后再作答复。
  (三)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1、联系网络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与各承办部门建立联系网络,通过联系网络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会商解决办法,加强督促催办工作。
  2、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进度,公布完成数量,及时表扬工作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部门,督促差的部门,使各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办复工作任务。
  3、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应由领导同志亲自处理。
  4、督办落实制度。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承办部门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通过多种方式督查督办,促进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高质量地按时办结,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5、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应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大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6、考核评比制度。政府办公室要坚持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各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州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为州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年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为全州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州长对州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的目标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州长、副州长负责,并协助分管州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州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州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常务副州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及州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州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部门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州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州政府指定。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核等工作,并对组内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目标责任单位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州委、州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当年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及财政收支预算。
(二)州委、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州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州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科学。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要按照当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和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和近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要订出具体的考评标准。
第八条 目标基本构成。
(一)业务职能目标:包括主要经济、业务指标、改革指标、安全指标等,一般控制在10项左右,每项指标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总分60分。
(二)保证目标:包括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总分30分。
(三)共同目标:包括目标管理、政务督办、办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批评、建议、意见、提案、信息、调研、值班制度、信访、行政执法责任制,总分10分。
(四)承担省下政务、实事、单项目标的部门,要做好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控和通报工作,确保省下目标的落实。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
(一)业务职能目标,由各责任单位按第七条的要求制订出初步方案和确定各项目标分值,经小组组长单位初审后,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审查认定与保证目标一并下达执行。
(二)保证目标,由州直工委牵头,会同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察局、州精神文明办、州人事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制订出初步方案,在3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与业务职能目标一并下达执行。
  (三)共同目标。以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为准,原则不增不减、不另行文下达。
  (四)追加目标。由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追加,由州目标办行文通知下达。
  以上目标,由州目标办汇编成凉山州人民政府当年度工作目标合订本,下达各目标责任单位执行。
  第十条 制订目标的要求。
  (一)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制定目标时,要做到能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定性准确。其目标,既要反映实现数,也要反映同比增减速度。
  (二)各目标责任单位制定的主要经济和效益指标,要与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要求的增长速度相适应,业务、职能指标不得低于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目标实施难易程度确定各项指标的具体分值,各项指标分值限制在10分以内。
  第十一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按照州政府下达的目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将各项目标分解到科(室)、人头、协办单位和本行业基层组织,确保各项目标有领导负责、有机构管理、有人员落实。
  第十二条 目标的监控。各目标责任单位将目标分解后,应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对重点目标,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2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新增目标。年度目标下达后,上级主管部门对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确需纳入目标管理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2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即可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全年目标考评。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目标执行效果,州政府对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半年自查、年终考评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十六条 检查与考评内容。
  州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经常进行检查,各小组组长单位和州目标办不定期对目标责任单位抽查,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终考评。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对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州政府、州直工委、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察局、州目标办、州人事局、州统计局和小组组长单位报送书面自查报告。
  (三)年终考评。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次年1月30日前,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获奖加分和受批评扣分情况表及有关依据报小组组长单位;小组组长单位在严格审查考核后,形成全组年终考评审查报告,并附全组考核建议得分汇总表和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报告,在2月20日前报送州目标办;州目标办在3月2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并形成综合考评情况报告州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州政府总责任人;领导小组和州政府总责任人审查认定后,由州目标办正式行文通知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 目标的计分方法。
  (一)业务职能目标。
  1、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200%以上的,视为完成目标,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2、对确实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计满分,完成任务出色(受州委、州政府表彰或州委、州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表扬肯定的)或未完成任务的,比照本条(一)款第1项的规定计分。
  3、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州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按其基本分值的80-90计分。
  (二)保证目标。
  1、由州直工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计分。
  2、在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生重大失误的,实行“一票否决”,保证目标计分为“0”。
  3、班子成员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1人扣1分,受到法纪处理1人扣2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重扣。
  (三)共同目标
  1、目标管理。无科室和工作人员抓目标管理日常工作的扣1分;未将目标管理分解落实到科(室)的扣0.5分;不按时报送目标执行进度和检查、自查材料的扣0.5分;年终不按时自查考评上报情况的,取消年度考核。
  2、政务督办。对州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未按要求完成州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的扣1分。
  3、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拒不接受、推诿扯皮,耽误办理工作,已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诺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每发生一次扣0.5分;答复意见针对性不强,简单、草率,函复格式不规范,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而未主动征求,影响办复质量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对交办不准确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退回交办单位及未按主办单位的要求,按时将会办意见返回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遗失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每一份扣2分。
  4、政务信息调研。未完成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信息任务,每少10%扣0.5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的扣0.3分;未完成州政府办公室下达的调研文章扣1分。
  5、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对交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按时办理又不符合要求,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6、值班制度。无值班人员承接州政府及办公室安排任务的,发生一次扣0.2分;上班时间无人员承担任务的,发生一次扣1分。
  7、信访工作。由州信访局考核,州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未按时结案1件扣0.5分;久拖不办1件扣2分;处理群体上访事件,通知单位领导到场而未到场的一次扣2分。
  8、行政执法责任制。由法制办考核,不合格的实施“一票否决”,共同目标计分为“0”。共同目标总分为10分,对执行较差的单位,可超过总分扣分。
  (四)新增目标和调整目标。新增目标经州政府批准后,年终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比照本条(一)款第1、2项的规定计分,幅度为1分;未完成新增目标的,除该项不计分外,并在总分中倒扣1分。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的原定分值80%计分。
  (五)其他加分项目。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5、4、3分;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全面性工作的,加计4分;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3、2、1分。获省有关部门(指列入序列的常设一级机构)表彰奖励一次加计0.5分,获得州委、州府表彰的,加计1分。属同项工作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获奖文件依据以授奖机关以发或函编号的文件为准。
  (六)其他扣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各部委以及州委、州政府、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按5、3、2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凡造成重大新闻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从总分中倒扣1分;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主、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分由主、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计入总分。
  (七)突出贡献奖励加分。对为全州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给予1-3分的奖励加分。
  第十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档次,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州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以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与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政绩、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挂钩。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后,州政府根据考评情况,对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单位,按不同得分确定一、二、三等奖,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低于90分未获奖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来源按州政府规定解决。奖金发放,领导班子成员按职工人平奖金的120%发放;中层干部按职工人平奖金的110%发放。公务员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和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人员,一律不计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评后,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其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即具备评定优秀的资格;未获奖的单位,其责任人在公务员考核中只能评为称职。
  第二十四条 组长单位从事目标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由组长单位进行考核,由本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对从事目标管理人员奖励标准可参照本部门人均目标奖奖励标准执行,奖励经费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