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6:5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完善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服务,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贵阳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本市跨区、县(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受理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区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申报与《居住证》申办



第四条 需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于居住之日起2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等提供居住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等统一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居住登记申报的责任单位或者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二)住院就医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的。

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医院等单位,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查询。

第七条 已满16周岁、在本市居住满1个月、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收入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员,可以向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及本人近期免冠相片2张;

(二)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出具的固定合法居住证明;

(三)工作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

(四)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交经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居住证》。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变更信息内容。

居住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居住证》的,在居住地址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

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及房屋租赁合同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申领、补领、换领、审验《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的合法有效证件,《居住证》实行统一编号、一人一证。

《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年审验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审验的,其《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权益:

(一)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服务及孕前优生检测;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四)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免费享受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检查服务,随行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五)依法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随行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可以相对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七)依照规定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九)享受本市市民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 《居住证》的使用、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居住证》;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证》信息。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证人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办本市居住地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本省籍农业人口,在本市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办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或者投靠居住在本市城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亲属的,可以申办本市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持证条件,或者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其《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居住登记申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居住证》数量每份处以200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居住证》的;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的。

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第二十条 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证》信息的,处5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



[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中央外经贸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对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下发之前,已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外经贸部将予以确认或补办手续并颁发《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办理退缴汇回利润保证金手续。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前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应提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投资回收计划。外汇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涉及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企业在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在核销单备注栏注明“此出口属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适当延长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六、上述企业如需将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的,应事先到驻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七、除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它费用支出,原则上不予供汇。需购汇的项目,在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外汇风险审查时,应同时提交用汇清单。分局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总局。
八、对上述项目申请的人民币贷款原则上不予供汇。



1999年4月20日

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保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行政权力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创新开发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电子监察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电子监察平台交办的督办、督察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电子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电子监察,对电子监察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电子监察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
  (三)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权力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的方式。
  (一)内部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联系电话,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联系电话、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宿迁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宿迁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市电子政务中心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