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失效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公布废止、失效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为了保证现行财政规章的顺利执行,我部曾于1986年7月4日发出了《关于公布废止、失效法规目录的通知》,以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发布的2091个财政规章宣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现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财政、经济改革,结合这几年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又对1984年底以前有效的财政规章和1985、1986两年新发布的财政规章,共计147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8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56个。现将这两部分364个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财政规章目录
附件二:失效财政法规目录
废止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关于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财政部1982年7月19日发布)
2.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982年8月9日颁布)
3.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复函(财政部1983年2月3日发出)
4.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1983年2月28日发出)
5.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1983年11月1日发布)
6.关于审批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办1984年9月17日发出)
7.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4月3日发出)
8.关于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罚没收入应上交中央财政的复函(财政部1985年11月4日发出)
9.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财政部1986年3月7日发出)
10.关于政法机关查获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报案的被盗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3月12日发出)
11.关于地方科研事业费年内划转后有关预算支出科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9月14日发出)
(二)税务类
12.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财政部、轻工业部1958年6月19日发出)
13.关于停止征收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军事工厂、军人服务社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59年9月19日发出)
14.关于盐税加收滞纳金一律改为千分之一的通知(财政部1960年2月27日发出)
15.调整农牧渔业用盐税额及出场价安排的电(财政部、轻工业部1960年8月6日发出)
16.关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的加成征收可否一并计算加收滞纳金及罚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1年1月23日发出)
17.关于中等以上学校(包括中技、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勤工俭学)所得收入纳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财政部、教育部1961年2月23日发出)
18.关于销区盐业批发站移用各类用盐的退补税的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62年8月4日发出)
19.关于加强对个体经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1963年5月10日发出)
20.关于对饲养业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3年6月24日发出)
21.关于各省、区公路部门征免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64年2月3日发出)
22.关于地质部勘探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免征地产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64年3月14日发出)
23.关于报社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4年4月16日发出)
24.关于对带婴儿拖斗的自行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征收使用牌照税的规定(财政部1964年1月18日发布)
25.关于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欠税减免范围和批准权限的通知(财政部1965年3月发出)
26.关于交通运输合作组织所得税减征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65年3月27日发出)
27.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73年9月26日发出)
28.关于全面试行新的工商税制情况的报告(财政部1974年5月4日发出)
29.关于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1975年5月3日发出)
30.关于征收工商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财政部1975年8月21日发出)
31.关于军办工厂上交利润改为交纳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总后勤部1976年1月12日发出)
32.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监督办法(财政部1977年7月10日发布)
33.为贯彻国务院发(1977)103号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97年11月12日(77)财税字59号发出)
34.关于对煤干石免征工商税的通知(财政部1978年1月27日发出)
35.关于国营企业家属农场举办的工副业征税问题的解释(财政部1978年8月28日发出)
36.工商税收制度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财政部1978年10月6日发布)
37.关于取消交通运输合作组织计税工资的通知(财政部、交通部1978年12月15日发出)
38.关于取消合作商店计税工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78年12月28日发出)
39.关于对合作商店征收所得税不再采用加成征税的通知(财政部1978年12月28日发出)
40关于向监交国营企业利润机关报送财务计划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1月4日发出)
41.关于对出口的手表等产品减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8月7日发出)
42.关于停止对新建集体盐场定期减免税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12月31日发出)
43.关于工业企业生产出口的焚化品减按5%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2月9日发出)
44.关于集体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0年3月5日发出)
45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步减免税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4月25日发出)
46.关于对历年陈欠税款进行适当处理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6月12日发出)
47.关于对中央级各部门所属印刷厂不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7月19日发出)
48.关于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还款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0年8月9日发布)
4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9月9日发出)
50.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10月9日发出)
51.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盈余暂不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复函(税务总局1980年11月18日发出)
52.关于对农村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恢复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月27日发出)
53.关于贯彻清查偷漏欠税《通告》的补充通知(税务总局1981年6月8日发出)
54.关于商业部门销售猪肉和采购生猪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7月17日发出)
55.关于对所谓“福利产品”应加强控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7月30日发出)
56.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征免税问题的批复2一,(财政部1981年8月29日发出)
57.关于企业性工业公司征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1981年11月27日发出)
58.关于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1月14日发出)
59.关于对全国地方煤矿降低工商税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2年1月26日发出)
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4月19日发出)
61.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知青新办集体企业免征期限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2年5月3日发出)
62.关于请改正对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用征收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亏损规定的函(财政部1982年5月11日发出)
63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7月10日发出)
64.关于签订贷款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税务总局1982年7月29日发出)
65.关于对银行征收工商税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9月22日发出)
66.关于民航职工小卖部缴纳工商税及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9月27日发出)
67.关于计划生产的烟叶税金上交中央财政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10月4日发出)
68.关于民航小卖部经营资金归还问题的批复(税务总局1982年10月14日发出)
69.关于计划外生产的烟叶税金上交中央财政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2年11月13日发出)
70.关于代海关处理查私案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11月25日发出)
71.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涉及税收的案件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意见(财政部1982年11月29日发出)
72.关于对植保公司的经营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月24日发出)
73.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接受咨询服务酬劳暂不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2月7日发出)
74.关于卷烟、酒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税务总局1983年3月10日发出)
75.关于按国际市场价格购买的超计划原油加工生产烧用的重油是否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3月16日发出)
76.关于针织企业连续生产针织品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3年3月23日发出)
77.关于出日尼龙拉链减征工商税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3月24日发出)
78.关于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铁路所得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3年3月24日发出)
79.关于军工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4月6日发出)
80.关于钛白粉适用工商税税率的批复20{(税务总局1983年5月4日发出)
81.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财政部1983年5月4日发布)
82.关于对企业请退“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的集体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5月10月发出)
8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3年6月3日发出)
84.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方面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3年6月20日发出)
85.关于对进口缝纫机等产品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1983年7月8日发出)
86.关于临时经营工商税加成加倍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3年7月9日发布)
87.关于海关代征工商税提取手续费问题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8月4日发出)
88.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的工商税款暂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3年9月19日发出)
89.关于铁道部直属工程局等企业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9月21日发出)
90.关于铁道部直属施工企业、仓库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9月22日发出)
91.关于核工业部直属建筑工程公司暂不实行利改税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0月7日发出)
92.关于贯彻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工商所得税税率的204几个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1月18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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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财政部1983年11月18日发布)
94.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1月18日发出)
95.关于建筑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财政部1983年11月24日发布)
96.关于统一文物商店外销发票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3年11月26日发出)
97.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4年1月14日发布)
9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4年1月18日发布)
99.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月30日发出)
100.关于治理污染的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月31日发出)
101.关于对粮食、水果、水库自筹建设项目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7日发出)
102.关于对文化部门的小型电影放映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29日发出)
103.关于对乡镇企业进~步减免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29日发出)
104.关于各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29日发出)
105.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6日发出)
106.关于对保险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17日发出)
107.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17日发出)
108.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5月4日发出)
109.关于对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饮料酒减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6月15日发出)
110关于对基层供销社放宽减税免税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6月19日发出)
111.关于武警部队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暂予免征建筑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6月27日发出)
112.关于对出口船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7月23日发出)
113.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银行发放的基建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7月31日发出)
114.关于专款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福利生产单位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8月1日发出)
115.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1984年8月20日发布)
116.关于对国内各企业、部门进口商品改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13日发出)
117.关于国内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征退(免)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16日发出)
118.关于“三废”专项资金中安排办公室、宿舍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征免建设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23日发出)
119.对县以上供销社不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1月9日发出)
120.关于补充修订税收会计、统计表和税收票证填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2月28日发出)
121.关于对保险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4年5月14日发出)
122.关于医药商业企业经营医药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7月14日发出)
123.关于部队系统企业征收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4年11月20日发出)
124.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5年1月19日发布)
125.关于建筑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5年3月29日发布)
126.关于对大输液和5?20毫升注射液减征增值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4月2日发出)
127.关于征收建筑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7(税务总局1985年5月17日发出)
128.关于录相机工商统一税适用税率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5月24日发出)
129.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7月2日发出)
130.关于对上海等地八个烟厂生产销售给烟草总公司的旅游烟减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7月11日发出)
131.关于不得放宽“超大面积”范围征收建筑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7月27日发出)
132.关于啤酒专项贷款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复函(财政部1985年8月5日发出)
133.关于对超计划自筹基建投资加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9月20日发出)
134.关于新增加电量加价收入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9月27日发出)
135.关于对蚕丝织品暂时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0月12日发出)
136.关于加强建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6日发出)
137.关于对三聚磷酸钠继续免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11月9日发出)
138.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12日发出)
139.关于民用灯泡、铁壳保温瓶减免产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19日发出)
140.关于对军队精简整编的离休干部住房建设投资特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21日发出)
141.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2月21日发出)
(三)工业交通财务类
142.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复函(财政部1961年9月4日发出)
143.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中几个问题的复文(财政部1981年3月26日发出)
144.关于经济联合体中若干财务问题处理意见(财政部1981年6月5日发出)
145.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2年12月9日发布)
(四)商贸金融财务类
146.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政经费开支标准按当地政府机关标准执行的联合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54年5月16日发出)
147.关于商业、贸易、粮食企业系统问固定资产调拨的补充规定的函(财政部1954年7月31日发出)
148.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弥补亏损批审权限的批复(财政部1955年5月11日发出)
149.关于商业企业行政与企业管理机构合并后的开支标准和经费来源的规定(财政部1958年3月25日发布)
150.关于改变银行利润上缴办法和行政、业务费用开支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商业部1962年2月8日发布)
151.关于银行的基层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改为企业编制后有关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商业部1962年3月30日发出)
152.关于提高医药卫生补助金提取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4年1月7日发出)
153.关于银行系统实行利润留成的函(财政部1983年4月29日发出)
154.关于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3年4月29日发布)
155.关于银行系统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9月9日发出)
156.关于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增盈减亏实行分成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4年4月9日发布)
(五)农业财务类
157.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规定(财政部1959年6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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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府发〔2006〕41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州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以下州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1、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州、县、市共同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州级投资占50%以上项目;
2、投资100万元以上使用地方政府向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投入州级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除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机构由州人民政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代建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财务能力等代理项目管理的能力。
第四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落实土地、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办理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拆迁工作,提供建设投资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代建机构是代理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接受委托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投资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每月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报告工程进度,并抄报建设局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以满足管理及监督的需要。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重大项目实施稽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机构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开始实行代建,到竣工验收后结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代建机构也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实行代建。
代建机构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进行代建,应代建设单位承担办理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拆迁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 从项目实施代建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代建机构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交代建机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必须服从代建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我省制订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与代建机构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之前实行代建的,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应就投资包干额等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代建合同(含补充合同)应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代建机构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代建机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代建机构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第十一条 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主要设备、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假招标;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及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审批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内容、概算进一步细化、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超概算(超过风险系数所包含内容),经代建机构审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州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国家政策或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3、重大设计变更、原设计漏缺项目需增加投资较大的;
4、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的。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州财政局、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州财库〔2004〕10号)要求,依据代建机构审核结果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建机构要定期向州财政、州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州财政、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总投资中的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州财政部门,由州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代建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计划;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年度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计算。代建机构在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7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经费,9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代建业务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在代建过程中涉及建筑物特殊使用要求的,代建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机构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代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机构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非代建机构原因造成的设计漏缺项,代建机构不承担责任。
代建机构擅自要求变更设计,造成的工期延长、超概、质量达不到要求,代建机构应承担法律法规追究的责任,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同时给予代建机构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的损失,由代建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因代建机构管理自身原因达不到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中止执行代建合同。代建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界定存在争议时,由州发改委、州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裁定。需给予监察对象政纪处分的,由州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后投资有节约的,代建机构可按国家规定参与分成。投资节余的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30%奖励给代建机构(其中40%以内用于代建机构管理费等开支,60%缴存财政专户用于建立代建机构风险基金)或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与代建机构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的约定,报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审查结束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共同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代建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使用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