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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4:5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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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贵阳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三)关于评审费用的安排和支付

为了避免评审机构向被评审单位收费,造成不公正,增加被审单位的负担,本《办法》中明确评审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列入项目成本中,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这里所指的评审费用仅是评审补助费,由财政局每年安排预算,并按照评审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安排和拨付评审补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按照科技工作三个层次发展的要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鼓励攀登科技高峰,提高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显示度。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财政预算与划拨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拨给。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经费由自治区科委提出科技项目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会签后联合下达。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联合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及时把经费拨到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设在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科委按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在一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合同一式三份,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一份,自治区科委、自治区财政厅各一份。合同签定后,自治区科委应立即按合同用款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把经费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向中央申报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由自治区科委提出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国家科委立项。其项目经费下达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委联合下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将经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再由同级财政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无偿与有偿使用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下列类别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无偿使用:

1、基础研究项目;

2、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3、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

4、农业科研攻关项目;

5、软科学研究项目;

6、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而暂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下列类别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有偿使用:

1、星火计划项目;

2、火炬计划项目;

3、工业性成果推广项目;

4、工业性科技攻关、中间试验项目;

5、新产品试制项目;

6、其他可望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性项目。

第十条 实行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分别按项目的实施周期长短、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有偿使用费用的期限,并以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3‰?/FONT>5‰按月计收占用费。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及占用费偿还时间,列入项目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期如数偿还,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无论国有或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实行经济责任担保或抵押使用,以确保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自治区科委负责回收,单列帐目反映,列入当年科技三项费用一并管理使用,不抵顶下年度科技三项费用财政预算拨款指标。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相配套的资金。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样品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种子(苗)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种子(苗)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旅差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级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前期论证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撮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撮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撮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撮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一项费用中撮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五条 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计划管理,自治区科委每年可按科技三项费用总额4%预提项目前期调研及论证费,实行年度指标控制,据实列支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

第五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委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审核、经费拨付、使用监督。自治区科委根据《科技项目掼》制定年度科技计划,提出科技项目经费安排意见,并进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资金挪作他用。科技三项费用存款所得利息及有偿使用收取的占用费收入,应全部增加本项资金,用于扩大发展科技事业经费来源。凡违反此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科技三项费用要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自治区科委要认真组织科技计划的选项调研、立项计讨论和项目实施的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及时了解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经费的预、决算关。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项目合同预算规定范围开支使用,并按项目的进度控制用款,对不符合规定开支范围的经费使用,财务部门有权开支。

第十九条 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的决算管理制度。科技三项费用的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终结决算:

1、年度决算。每年年终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拨入、支出进行核算,于翌年1月20日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报表》(附表1),一式3份,报送自治区科委条件财务处。自治区科委于3月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汇总编报上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开支决算。

2、项目终结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在项目终结时,对项目经费的安排与使用进行决算,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终结决算表》(附表二)报送自治区科委条件财务处审核。未履行项目终结审核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撮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和有偿使用的部分,报经自治区科委、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酱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中途需要撤销或更改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作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清理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自治区科委、自治区财政厅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额上缴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委托审计,切实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自治区科委对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检查,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帐表和资料。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年度奖励制度,每年从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拨款总额中提取1%的经费,用于奖励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使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科技计划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年度奖励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委共同制定,评奖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科委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自治区财政。属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除追缴已拨的经费外,自治区在三年内不受理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计划,并追究其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范围,自治区财政草拟有关部门的专项科技费用,不列入本办法管理之内。

各地、市、县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和自治区科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09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团结一致,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