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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0:0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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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9〕133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发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治理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决策权归属,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与规划

  第六条 各公司是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对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研判,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

  第八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息技术、业务、财务、人事、发展规划和风险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有条件的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应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和协调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宜。办公室原则上应设置在信息技术部门。

  第九条 各公司应设立首席信息官或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其任职条件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各公司应建立组织结构合理、人员岗位分工明确的信息技术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维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结合信息化工作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信息化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责,加强对分支机构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信息化工作相关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信息化工作制度、标准和操作流程,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制订明确的信息化工作规划。规划应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并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规划应经过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审批,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规划定期审查、评估和修订机制,规划的审查、评估工作至少每年一次,修订后的规划应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

  

三、基础环境与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各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及信息化工作中涉及的数据信息,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和监管部门要求。

  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实现数据信息集中管控,建立健全数据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数据资产价值的利用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根据业务管理、风险管控等需要,对下属各子公司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管理,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确保集团内各法人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及相关硬件、网络等有效安全隔离,并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公司应按照有效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并按规定实施,至少保证满足公司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要求。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建设相应的计算机中心机房和灾备机房,自建、共建或租用第三方的机房建设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监管部门要求。

  第二十条 各公司应全面梳理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系统间的集成与整合,实现财务、业务等核心系统的无缝对接,提高系统的协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建设,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各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人为操控因素。

  第二十二条 新开发的系统或经过重大改造的系统在上线运行前,应对功能与性能进行严格测试,并通过安全评测。经过一般性改造的系统在上线运行前应遵循审慎原则,做好相关测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严禁侵权盗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信息化工作成果。

  

四、安全保障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加强信息安全与信息系统的同步规划和同步建设,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保证重要信息的可用、保密、完整及真实,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息安全各相关方的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和报告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加强信息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提高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划分,按照安全等级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制订重要数据的备份制度和策略,实施有效的数据备份措施,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推进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明确启动机制、责任人员、处置流程、具体方案和外部资源,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定期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第三十条 各公司应建立外联网络接入标准和安全规范,明确审批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及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外联网络的接入管理。对门户网站、电子商务等互联网系统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相应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应加强信息化工作外包服务管理,不得将信息化管理责任外包。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外包服务实际需要,制订外包服务的基本规范,确保对信息系统安全的控制能力。

  

五、发展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应结合信息化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制定信息化工作经费预算,并保障信息化工作经费预算的执行,确保信息化建设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并结合信息化工作的特点,合理配备信息技术人员,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信息化人力资源政策,鼓励建立信息技术专业职级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积极探索、建立并实施信息化工作投入产出的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应加强信息化工作相关研究,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科技创新。有条件的公司可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基金。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应将全体员工信息化培训列入培训计划,培训至少每两年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经过信息化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应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每年开展信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应积极参与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行业信息化工作水平。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应支持行业信息标准化工作,确保行业信息标准的贯彻落实。

  

六、审计与备案

  第四十条 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的风险评估机制和信息系统审计制度,由独立于信息技术部门的有关部门负责审计工作,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在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报保监会备案。

  鼓励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情况下,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保监会报送信息化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信息化工作情况与本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应按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

  

七、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和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的通知
1980年2月28日,国家海洋局

一、海洋调查船过去执行海军《舰艇条令》。由于调查船与军舰不同,各船队在执行时均有取舍,因而造成某些不够统一的现象,影响调查科研任务。为加强调查船队建设,统一调查船组织管理制度,提高调查质量,现颁发《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自一九八○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各分局应将学习、贯彻《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作为上半年管理教育和训练的重要内容,安排一段学习、教育时间,《条例》学习、教育情况及时报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为执行本条例及时做好物质、技术准备和各项保证工作。
三、各机关、研究所等单位,也应对本条例有关的部分做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学习,熟悉海洋调查船组织管理知识。
四、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海洋调查船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国家海洋局隶属国务院,是国务院管理国家海洋工作的职能机构。国家海洋局的船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调查船,以遂行海洋调查研究为主要使命,它肩负着发展祖国海洋事业,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外事工作服务的光荣任务。
第2条 中国共产党在船舶中的各级委员会,是船舶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坚持实行党委(支部)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保证党对船舶的领导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船长、政治委员同为船舶首长,在情况紧急时,有临机处置之权,但事后要向党委(支部)报告并负责。
第3条 海洋调查船船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站稳无产阶级立场,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要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对敌斗争政策,遵守国际间的法律、公约、协议,努力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荣誉和尊严。
第4条 船舶海洋调查研究任务的主要内容是调查了解海洋自然环境要素的分布和变化规律。其目的是为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仪器研制、科学研究和海上作战、训练提供基本资料。船舶进行海洋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调查科研计划、海洋调查规范和有关规定,保证海洋调查科研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第5条 海洋调查船装备复杂,技术性强;海上作业条件艰苦,持续时间长。每个船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手中装备,艰苦奋斗,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海洋调查科研任务。
第6条 本条例是根据海洋调查船的使命和特点制定的。它是海洋调查船组织管理、实施训练和进行海洋调查研究的法规性文件,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调查船,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共同条令和本条例,把海洋调查船队建设成作风硬、技术精,具有高度组织纪律、革命化、战斗化的海洋科技队伍。

第二章 船舶组织部署
第一节 组织部署的原则
第7条 为了保证海洋调查科研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船舶必须按照下列原则,建立严密的组织部署:
1、符合船舶的使命、人员编制和仪器装备的实际情况。
2、体现我党我军的组织原则和光荣传统,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
3、人有其责,物有专管,科学分工,密切协同,便于管理、训练,便于调查科研任务的组织指挥,能充分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装备的最大效力。
第二节 船舶组织
第8条 船舶等级划分
为确定船舶在船队中的地位和船首长的行政职权,明确船舶间的相互关系,便于工作和指挥,根据船舶的装备、使命、排水量和人员编制,将船舶划分为二、三、四、五共四级,分别执行相当军队团、营、连、排的权限。
第9条 船舶组织
二、三、四级船舶设船、部门、班;五级船舶不设部门。
部门分为:
航通部门 代号为1
机电部门 代号为2
船务部门 代号为3
水文部门 代号为4
气象部门 代号为5
地球物理部门 代号为6
水声物理部门 代号为7
飞潜部门 代号为8
根据船舶任务、装备和人员编制情况,上述组织可适当调整,由国家海洋局统一下达执行。
第10条 航行、作业、自卫战斗组织
为了适应航行、作业、自卫战斗的需要,船舶上应设:
船舶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部门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岗位。
四、五级船舶可不设预备指挥所。岗位编号以部门(五级船舶以船)为单位,从上到下,从前到后,右单左双,统一编号。
第11条 岗位号码
班长(含,下同)以下船员应编岗位号码。岗位号码以自卫战斗部署为基础,并适应航行、作业值班更次。
岗位号码由三组数字组成。第一组数字表示部门代号,第二组数字表示岗位编号,第三组数字的第一个字表示更次,第二个字表示名次。例2-1-12,表示机电部门,第一岗位,第一更,第二名。
以船为单位编岗位号码时,岗位号码由两组数字组成。例3-21,表示第三岗位,第二更,第一名。
第12条 船员手册
班长以下船员均应有船员手册。船员手册应填写船员在各种部署中的位置、职责、代理职责及岗位号码、轻武器号码、音响信号等内容。船员调离时,要将船员手册交给接替人员。
第三节 船舶各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13条 航通部门
1、保证航通仪器、图书、资料、文件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为海洋调查科研提供准确的站位和有关航海资料。
3、拟定航海计划,进行船舶机动绘算,确保航海安全。
4、组织观察了望和侦察;保证通迅联络的迅速、准确、保密和畅通。
5、保证广播设备和电视机的正常工作。
6、抄收气象预报和无线电航海通告,作出气象补充预报(设气象部门的船舶,气象业务由气象部门负责)。
第14条 机电部门
1、保证机电设备、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保证船舶机动、船舶各部位及调查科研所需要的动力。
3、保证消防系统、水密装置、损管器材完好,具体组织船舶损管,保障船舶的不沉性。
4、负责船员的损管训练。
第15条 船务部门
1、负责靠离、系泊、起抛锚的帆缆工作,及时提供船首尾附近有关情况。
2、负责船头了望,保证救生器材的完好和正确使用。
3、负责武器、弹药的维修保养和实际使用。
4、具体组织船体保养和船艺训练。
5、保证调查绞车和实验设备(未设专业部门的船舶)的完好和正确使用。
6、配合有关调查科研人员完成调查任务。
7、保证给养装具的供应,管好财务。
8、搞好伙食管理。
9、负责医疗卫生、防治疾病、抢救伤员。
10、做好机要和文书工作。
第16条 水文部门
1、保证水文、化学、生物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海洋水文、化学、生物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协助有关单位完成调查科研任务。
4、为本船航海提供水文保证。
第17条 气象部门
1、保证气象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负责高空及海面气象要素的观测、探测,完成海洋气象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制作和发布特定海区1 ̄3天的气象预报和危险天气警报,负责本船气象保障。
4、抄收国内外气象情报资料。
5、按规定做好海洋气象要素观测报告工作。
6、协助有关单位完成调查科研任务。
第18条 地球物理部门
1、保证地球物理、海洋底质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水深、底质、海底地貌、重力、磁力等调查工作,提出调查报告。
3、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海洋地球物理调查科研任务。
4、为本船航海提供有关资料。
第19条 水声物理部门
1、保证水声物理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的齐备、完好和正确使用。
2、完成水声物理调查任务,提出调查报告。
3、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水声物理调查科研任务。
4、管理使用电子计算站,对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服务工作。
5、为本船航海提供有关资料。
注:飞潜部门基本任务待定。
第四节 船舶部署
第20条 部署的制定
船舶的部署由分局根据船舶装备、使命和编制制定,部署中应规定船员部署职责、位置及代理人。根据船舶装备的改变和实践经验,船舶每年应对部署进行修改,经大队批准后执行,报分局备案。
船舶部署表由付船长保管,部门通常应建立部门部署分表。
第21条 部署的种类
1、备航部署。
2、航行部署。
3、调查部署。
4、自卫战斗部署。
5、损害管制部署。
6、灯火管制部署。
7、救生部署。
8、职掌部署。
9、靠离码头(起抛锚、系离水鼓)部署。
10、进出港(狭窄水道)部署。
11、吊放汽艇(舢舨)部署。
12、拖带(被拖)部署。
13、装卸物资(含油水、弹药)部署。
14、收放天遮部署。
15、扫除部署。
16、防风部署。
17、住舱分配。
18、就餐位置分配。
第五节 船舶文书
第22条 船舶通常应建立下列文书:
1、船舶档案。
2、船舶技术性能登记簿。
3、船舶部署表。
4、部门部署表。
5、船员手册。
6、航海日志。
7、航泊日志。
8、轮机日志。
9、海洋调查日志。
10、车、舵、笛记录簿。
11、车钟记录簿。
12、执勤、训练登记簿。
13、部门训练登记簿。
14、船舶装备维修登记簿。
15、部门仪器设备登记簿。
16、部门维修登记簿。
17、料配件、工具、图书登记簿。
18、专业值更日志。
19、专业工作记录簿。
20、船舶周工作计划簿。
21、请、销假登记簿。
22、外来人员登记簿。
23、船舶消磁登记簿。
24、烈士纪念簿。
25、船舶历史文物登记簿。
26、救助契约。

第三章 船舶各级人员和随船出海(编队)首长职责
第一节 船舶各级人员职责
船长职责
第23条 船长在上级党委、首长和本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与船政委共同负责全船工作。船长主要负责调查科研业务、船舶技术操作、行政管理和船员培训工作。不设政治首长的船(艇),船(艇)长同时负责政治思想工作。
付船长在船长、政委领导下,协助船长工作,当船长不在时履行船长职责。五级船舶的艇长执行船长职责。
第24条 日常职责
1、以身作则,领导全船人员,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种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
2、做好思想工作。经常深入各部门了解和关心船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健康情况,及时正确地解决船员的各种问题。
3、搞好船舶管理。建立严密的组织部署、值班勤务和正规的生活秩序,严格维护纪律,培养良好作风,正确实施奖惩;发扬经济民主,搞好伙食;管理和使用船舶装备、物资器材,做好防火、防爆、防沉、防风和防冻等安全工作;组织船舶检查。每昼夜至少巡视全船一次。
4、领导全船教育训练。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部门训练计划实施情况,并予以具体帮助。对各部门训练水平进行考核。
5、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掌握本船及其主要装备的性能,熟练操纵指挥本船和正确使用仪器、器材;熟悉各种部署及其人员的主要职责;研究海区和国内外的先进航海技术;熟知国内外有关的章程、法律、协议、规定等。学习海洋调查规范及有关海洋知识,熟知海洋调查主要业务及对船舶行动的要求,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6、贯彻群众路线,发扬民主作风。同群众打成一片,经常虚心听取群众的批准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掌握工作进程,经常督促检查,及时请示汇报。主持制定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按时填写和检查各种船舶文书。
第25条 航行和调查科研时职责
1、领导完成出航准备工作。受领任务后,参加协同会议,认真听取上级和调查科研单位的情况介绍和要求。召开各种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布置任务,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步骤和安全措施,熟悉航行、调查、停泊海区和港湾码头的情况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拟订航行计划和调查科研实施予案。完成出航准备后,立即向上级报告。
2、保证调查科研作业质量。严格执行调查科研计划和有关规范、规程。认真修正各种因素对作业的影响,确保站位、测线准确。改变计划须经批准。
3、确保航海安全。正确操纵船舶,遵守有关条令、制度,离靠码头、进出港、系离水鼓、复杂海区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亲自操纵指挥船只。注意气象变化,予先采取必要的措施。
4、提高革命警惕,严防敌人破坏。发现舰船、飞机,及时判明其种类和国籍;遇有敌情,正确处理,及时报告。
5、组织执勤结合训练。利用各种时机组织结合训练,联系实际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船员操作能力。
6、航行、调查科研中,要经常巡视全船,检查值班勤务、调查作业、机械运转和油、水、食物消耗等情况。
7、编队航行时,准确执行规定的航向、航速和保持队列位置。如发现编队或某船航向趋向危险时应立即报告或通报。当发觉本船趋向危险或突然发现危险物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指挥船。
8、在不能保障航行、作业和进出港安全的海区、江河内,可请引水员领航,或请熟悉海区、航道情况的渔民或船员提供资料。引水员领航时,船舶安全由引水员负责,船长应向其介绍船舶性能和操纵特点,并积极予以协助。如发现引水员操作不当时,应及时提醒引水员,如发现引水员明显地将本船引向危险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更换引水员,或亲自操纵指挥船舶,保证船舶安全。

9、正确处理海上救助和求援。当接到舰船呼救信号或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应尽力救助,但要防止受骗上当。救助外国舰船,应及时请示报告。如本船不能救助,应向对方说明。在救助遇难的船舶、货物及财产时,如条件允许,应先与对方签定救助合同。我船由于油料、淡水、给养和备品器材等不足,不能航行到我国最近港口时,可向遇到的我国舰船求援,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党委(支部)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友好国家的舰船求援。
10、在海上拖带时,通常被拖船受拖船指挥。在港湾锚地内拖带时,拖船与被拖船应事先研究有关拖带事项,制定方案,明确指挥关系。拖船指挥时,被拖船通常不应干予拖带事宜,但发现拖带有可能引起危险时,应及时提醒注意。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注意本船安全。
11、在海上遇到被遗弃的船舶、飞机、尸体或其他物标时,应及时请示报告,如指示捞取或拖带时,应尽量设法捞取或拖带。拖到港口后,要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获得签署后方可离开。如拖到外国港口,应同时报告我使领馆或代理人。在海上遇有危险物或航标有变化时,应按规定报告或通报。
12、进出港湾要主动请示报告。停靠外地港口时要向当地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和告别。
13、返航后认真总结航行、作业及训练经验,抓紧检修,迅速做好再次出航的准备。
第26条 在外国港口停泊时职责
1、到达港口24小时内(星期日或假日除外)应携带航海日志前往我国使领馆请示报告,接收领导。如停泊不到24小时,可用电话或其他方法报告。如该港口没有我国使领馆或代理人时,可用电报、电话或书面向临近的使领馆报告。
2、将停泊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使领馆或代理人报告。
3、执行使领馆发出的有关命令、指示。
4、当发现有船员外出未按规定回船时,应及时报告使领馆或代理人,采取措施设法找回。
第27条 自卫战斗时职责
1、在公海上进行海洋调查科研,受国际法保护,任何国家(集团)的舰船或飞机,均不得干涉。外国舰船、飞机正常询问时,可予回答,同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2、遇到外国舰船、飞机干予我正常航行、作业时,应及时判明情况,请示报告并对其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同时坚持正常作业。
3、遇到敌对国家(集团)舰船、飞机时,按当时对敌斗争政策处理,并及时请示报告。如敌人首先对我使用武器或确实查明敌人将对我实施攻击时,应根据上级指示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进行坚决的自卫。
4、自卫战斗中,及时有效地指挥本船机动和使用武器、技术器材,充分发挥本船战斗力和生命力,保存自己,消灭敌人。及时上报和通报战斗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各种记录和标图。战斗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报告。
第28条 船舶破损时职责
1、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触礁和搁浅等重大事故时,要判明情况立即报告。如与他船发生碰撞时,应各自将船名、所属单位、来去港口和受损情况通知对方,并互签碰撞破损证明。如对方有下沉危险时,应在不影响本船安全的条件下,大力抢救,要先救人员、资料、文件,后救仪器、物品。未确知对方船舶能否安全航行时,不得离开(在狭窄水道不宜停留时除外)。
2、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要立即封存海图、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等,严禁任何人进行涂改或销毁。
3、船舶发生破损时,要积极组织全体人员,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如果确需他船援救时,应按规定及时发出求援信号。在条件允许时,应首先等待本国船舶救助。
4、当船舶确实抢救无效,船长应同政委及时作出弃船决定。若非情况紧急,弃船决定应经船常委(支部)讨论,请示报告上级。
弃船时,应尽力营救人员,保护好国旗和机密文件、图书、资料以及贵重仪器物品等。首先组织科研人员离船,然后船员离船,船长、政委最后离船。如机密文件、图书、资料等难于保存或有可能落入敌手时,应设法销毁。
弃船后,船长对船员、调查科研人员仍保持全部职权。被救援时,要发扬阶级友爱、团结互助精神,组织科研人员先上,船员后上,船长、政委最后上。如被外国舰船营救时,应教育船员尊重外国舰船有关规定,维护我人民海员的荣誉和国家尊严。要迅速与我有关部门联系并设法尽早返回我国。
5、船舶海损事故后要写出事故报告(其内容见第197条),连同有关资料,一起送领导机关。
第29条 接、修船时职责
1、根据上级指示,充分发动群众,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节约的原则,认真拟订接、修船计划,做好接、修船的准备工作。
2、搞好内外团结,虚心向工人学习,密切与厂方协作,积极组织好监造、助修和自修,深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及时提出建议和要求。
3、结合修造船舶组织业务学习。
4、依靠群众,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5、试航时,要严格按照试航大纲和技术标准进行试验,修造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予签字、验收。
6、交接时,要组织好装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的清点验收工作。
第30条 交接职务时职责
1、认真介绍和了解船员特别是干部的思想情况、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船舶装备器材状况以及操纵性能等。
2、交接的重要文件有:
船员花名册;
船舶档案;
船舶部署表;
船舶历史文物登记簿;
执勤、训练登记簿等。
3、接任船长应检查试验机械仪器是否完好,如有可能应随船出海,了解技术性能和操纵特点。
4、交接完毕后,接任船长即可指挥船舶。紧急调换可立即指挥。交任船长经上级允许后方可离船。
5、接任船长开始指挥船舶时,应向全船宣布,并记入船泊日志、船舶档案,报告上级。
政治委员职责
第31条 船政治委员(简称政委)在上级党委、首长、政治机关和本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主要负责全船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付政治委员(简称付政委)在船长、政委领导下,协助政委工作,政委不在时,代理政委工作。船政治指导员职责参照政委职责执行。
政委必须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海洋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身体健康,适应海上生活,具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和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处处做表率。
第32条 日常职责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指示、命令以及船党委(支部)的决议在船上贯彻执行,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2、领导船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向船员进行政治教育、传统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使船员不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产阶级世界观。
3、主持船党委(支部)的日常工作,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健全党的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做好党的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船党委(支部)成为全船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
4、做好思想工作。要熟知船员的社会经历、家庭情况、思想品质、业务能力、特长、个性等。要深入岗位,调查研究,掌握思想动态,依靠干部和党团骨干,做好思想工作。抓好立功创模活动,表扬好人好事,纠正不正之风。教育船员爱国、爱船、爱海洋,使船员经常保持旺盛的政治热情。
5、做好教育训练中的政治思想工作,贯彻党的教育训练方针、原则,保证教育训练任务的完成。训练前,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训练中,深入现场,组织群众性的宣传鼓动,鼓励船员苦练过硬本领;训练后,组织好总结、讲评。
6、认真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正确掌握党的干部政策。按照党的选拔干部的标准,培养、考核、教育和使用干部,提出选拔、培养干部的意见,教育干部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联系群众,保持普通一兵的本色。
7、做好保卫工作。认真执行党的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处理船员的各种问题;掌握分析船员的政治思想情况,抓住事故苗头,予防政治事故。对船员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纪律和防奸保密教育,使船员提高政治警惕性,防止敌人的破坏。
8、指导共青团和群众组织工作。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发挥团支部的助手作用和青年的突击作用,开展三大民主和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究卫生,增强船员体质。
9、做好尊干爱群和拥政爱民工作,搞好内部和外部的团结。
10、教育船员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船舶装备,严防事故,确保安全。
11、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文化科学知识,了解船舶管理的业务技能、海洋调查知识,各主要设备的原理、性能和各部门的业务。在一般条件下能操纵船舶,并能同船长共同处理业务技术工作。
第33条 航行和海洋调查科研时职责
1、与船长共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上级指示,正确领会上级意图,分析完成任务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制定完成任务的措施和航行计划,熟悉海区,做好政治动员和组织准备。
2、做好海洋调查科研四阶段的政治思想工作。
出海准备阶段:了解、掌握船员的思想、技术情况,依据海洋调查科研任务的要求,进行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保证做好出海的各项准备工作。
航渡阶段:经常了解航向、船位和人员思想、生活、工作情况。针对出航和返航时的不同特点,做好宣传鼓动和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及时、安全地完成航渡。
调查作业阶段:教育船员、调查科研人员团结协作,战胜风浪、晕船、高温、严寒等困难,保质保量的完成海洋调查科研任务。
总结阶段:教育船员连续作战,再接再励,按时搞好资料整理分析和工作总结,评功授奖,并向上级报告。
3、与船长共同处理好海上的救助与求援,做好救助和求援时的政治思想工作。
4、在与外国舰船、飞机相遇和停泊外国港口等涉外情况时,要对船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教育船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政策,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我人民海员荣誉和祖国尊严。
第34条 自卫战斗时职责
1、遇任何外国(集团)舰船、飞机对我船有明显敌对和不友好行动时,要尽快判明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与船长共同组织船员对其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2、自卫战斗中,协助船长指挥战斗,做好战场鼓动工作,揭露敌人罪行,激发对敌仇恨,使船员树立敢打必胜信心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开展杀敌立功运动,保证战斗胜利。
3、战斗结束后,与船长一起进行战斗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调整组织的意见,做好伤员和烈士的善后工作,评功授奖。
第35条 船舶破损时职责
1、当船舶破损时,教育船员坚定沉着,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同时要与船长迅速查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全力抢救,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2、抢救无效决定弃船时,教育船员临危不惧,不怕牺牲,发扬阶级友爱精神。尽力抢救人员,保护好国旗和机密文件。如机密文件难于保存或有可能落于敌手时,应设法将其销毁。政委与船长最后离船。
3、弃船后,政委对船员、调查科研人员仍保持全部职权。
4、船员被外国舰船营救时,教育船员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无产阶级立场,保守国家机密,设法尽快与祖国取得联系,尽早返回。
第36条 接、修船时职责
1、根据上级指示,与船长共同制定接、修船计划,做好政治动员和组织准备。
2、教育船员虚心向工人学习,搞好与厂方的团结,遵守工厂的有关规定,经常征求厂方意见,检查群众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教育船员吃苦耐劳,爱护装备器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质保量的完成接、修船任务。
4、做好试车、试航、仪器调试等验收中的安全工作和思想工作,与船长共同做好接、修船的工作总结。
第37条 交接职务时,应将党务工作、政治工作、文件资料和全船人员的思想情况、业务技术水平、干部的组织指挥能力等认真负责地交接清楚。
部门长职责
第38条 部门长在船首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付部门长在部门长领导下,协助部门长工作,部门长不在时,履行部门长职责。
第39条 部门长共同职责
1、领导部门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熟悉所属人员个人经历、家庭情况、思想品质、工作表现、技术水平等。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2、领导部门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制订部门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部门长应以身作则,熟练掌握本职专业,熟知所属机械仪器装备的构造、原理和技术性能等,能熟练的保养、调整和使用。
3、加强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严格组织纪律,以身作则,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正确实施奖惩,培养良好的作风,坚决完成任务。
4、搞好装备管理。严格按规定保养和使用,有故障要及时排除,保持仪器、装备的良好状态。防止事故,确保安全。
5、接、修船时,领导部门人员拟定本部门接、修计划,虚心向工人学习,积极搞好监造、助修和自修。交接时要严格按技术标准验收,器材、图书和工具等要点验清楚。
6、自卫战斗时,要坚决服从命令,指挥所属人员英勇战斗。做好战场鼓动工作,及时报告情况,奋力组织抢救和修复,坚决完成战斗任务。战斗结束后,提出立功、授奖人员名单。
7、交接职务时,要将人员思想情况、技术水平以及器材、物资、图书等交接清楚。
8、及时向船首长请示汇报工作。按规定要求填写本部门的各种登记簿和有关文件。
第40条 航通部门长职责
1、熟知所属仪器、器材的构造、原理、性能并能熟练地使用和改正图书、文件、资料等。
2、经常检查仪器、器材、图书、文件、资料的使用保养情况,按时领交,注意节约。
3、受领任务后,领导部门认真作好出海准备,研究拟航海区和港湾的资料及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拟定航海计划,备齐仪器、器材和图书、文件,如需测定船舶性能和仪器误差时,要及时向船长提出,并作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4、领导部门管好、用好仪器装备,严格执行维修保养条例和操作规程;有故障要立即排除,及时修改图书资料;经常保持仪器装备良好状态。
5、靠离码头、系离水鼓、进出港和起抛锚时,要及时向船长提供风流资料和水深底质等情况,备齐通讯器材、文书,进行调机和校波,组织通讯联络,按规定请示报告。
6、严格执行航行、调查科研计划,利用各种测位方法及时准确地测定船位和风流要素,认真进行航迹绘算和日志填写。改变计划须经领导批准。
7、复杂条件下航行、调查科研时,要认真研究海区情况,协助船长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要不失时机地测定船位和各种要素,及时准确地提供数据和有关资料,确保航行、调查科研的安全。
8、组织观测气象,及时抄收气象预报和无线电航海通告,做出气象补充预报(设有气象部门的船舶,预报由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报告船长。
9、组织观察了望,保证通讯联络的及时、准确、保密和畅通。根据调查科研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及时准确地填写站位表册。
第41条 机电部门长职责
1、熟知主要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熟练装载、移载、不沉性计算和机械仪器的保养、检查、调试、正确使用。
2、领导部门管理好装备器材。严格按条例规程维修、保养、调试和使用。有故障要立即排除,经常保持装备器材的整洁、无锈和良好状态。督促按时领交器材、油料、蒸溜水等。经常检查船上的防火、防爆、防沉和水密情况,按规定配备和更新损管器材,保证随时可用,并确保各种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3、熟知船舶结构和主要设备的位置,负责全船船体构造、防火、防爆、防沉及损管等共同科目的教育和操练。
4、经常检查机械装备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工作参数和操作方法。如当值人员有疑难问题要求机电长到现场时,不论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及时前往。
5、受领任务后,认真检查机械设备是否良好,油、水是否充足,损管器材是否配齐在位,配件、器材和图书资料等是否齐全,压载和装载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离靠、系泊和复杂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亲临机舱指挥或亲自操作;要不间断地供给各种动力,特别要保证车、舵的正常使用和电、气的供应;备好所需损管器材,做好应急准备。
7、航行、调查时,要经常检查值班勤务、机械运转和各种表簿的填写情况;积极支持和协助调查科研人员进行工作,根据他们的需要及时供给电、水、气和有关资料。
8、自卫战斗时,领导部门人员保证动力供给,组织损害管制,保持船舶不沉性。
9、当船舶发生破损或因机械故障不能进行正常操作时,应及时报告并提供准确的情况和资料,根据命令组织人员尽力抢救和修复,并记入《轮机日志》。
10、发现船长指示会引起机电设备损坏时,一般情况下,应将可能引起的后果告知船长,然后按船长经过考虑的指示执行。在机电设备出现危急情况而又无法排除时,应立即停车,报告船长。在紧急情况下,应严格按船长指示执行。
11、修船时,负责拟定本部门修理工程单和汇总整理全船修理工程单。亲自参加重要机械设备的安装与验收。船入坞后、出坞前,要会同有关人员对水下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修船结束时,要认真填写文件资料,搞好总结。
12、接船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核图纸资料,严格按合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清点好工具,备件、图书、文件、资料。组织部门人员学习机械安装、构造原理和管理使用方法。及时提出试航所需的各种备件和用品,做好机舱的试航准备工作。
第42条 船务部门长职责
1、教育部门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领导部门人员搞好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经常保持船容和器材装备的整洁完好,按时领交物资、器材,教育部属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组织好靠离、系泊和拖带时的帆缆工作。管理好武器弹药,负责全船的船艺和轻武器训练。指导全船的涂漆和物资装卸工作。
4、领导部门人员做好出海准备工作。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备足给养和物资。主动配合调查科研人员完成上船工作。
5、保证主、付食品和各种装具按标准供给。搞好伙食管理,改善生活,按时公布帐目。
6、抓好医疗卫生和防病治病工作。搞好饮食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7、经常巡视全船。出海时检查舱面和部门物资的固定情况,停泊时检查系缆、碰垫和锚链情况。
8、接、修船时,协助船(付)长做好接、修船工作,具体组织船体和舱面设备的修理、安装和验收。
9、自卫战斗时,组织全船武器的使用和救护工作。
第43条 海洋调查(水文、气象、地球物理、水声物理、飞潜等)部门长共同职责:
1、熟知本专业调查研究业务和所属仪器、器材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组织领导部门教育训练。
2、领导部门人员搞好装备管理。及时检查、校正仪器、器材、图书资料,经常保持齐备和良好状态。
3、组织制定本专业调查研究实施计划,及时做好出海准备。
4、领导本专业调查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资料完整、准确和作业安全。
5、密切协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调查研究任务。
6、调查结束后,组织部门人员及时整理分析资料,编写调查报告,并全面总结工作。
7、为本船航海保障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部门政治教导员职责
第44条 部门政治教导员在船党委(支部),船首长领导下和部门长同为本部门的首长,负责本部门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其具体职责,参照船政治委员职责执行。
专业长(技师)职责
第45条 专业长(技师)在直接首长领导下主要负责本专业的技术保障、业务训练工作。
四、五级船舶的机电专业长职责,参照机电长职责执行。
班长职责
第46条 班长在直接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付班长在班长领导下协助班长工作,班长不在时履行班长职责。班长职责:
1、领导全班人员进行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关心全班同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熟悉他们个人和家庭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思想互助,做好思想工作。正确处理问题,团结全班同志。
2、带领全班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认真搞好装备器材的保养、调试和正确使用。熟知所属机械、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并能熟练的进行维修、操作和排除故障,经常保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3、带领全班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坚决执行命令,严格保守机密,搞好内务卫生,维护生活秩序,坚决完成各项任务,如实向领导汇报班里情况。
4、自卫战斗中,带领全班英勇战斗,组织好武器、技术器材的故障排除和伤亡人员的急救、替补。
5、及时填写各种登记表簿。保管好各种器材、工具、图书、资料和本班临时离船人员的物品。按时领交器材、图书、工具等。
6、交接职务时,要将人员思想、业务技术水平、仪器装备、图书资料以及文件、工具等情况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班以下船员共同职责
第47条 班以下船员受班长、付班长领导,履行共同职责和部署职责。其共同职责: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2、热爱本职工作,熟知部署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对技术要精益求精,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努力争当技术能手。
3、正确管理、使用技术装备,严格按条例和规程进行保养、操作,爱护设备,注意安全,经常保持仪器装备的良好状态。
4、尊重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纪律,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5、热爱海洋,以船为家,积极工作,英勇战斗,克服困难,坚决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6、团结友爱,艰苦朴素,爱护公物,不谋私利,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锻炼身体,学会游泳。
7、提高警惕,严守机密,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荣誉和尊严。
8、交接职务时,按部署职责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船务部门人员职责
第48条 司务长、医生、帆缆专业长、文书(书记)、卫生员、给养员和实验员均在船务部门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不设船务部门长的船舶,则归船首长领导。译电员在船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行政生活隶属于船务部门。
第49条 司务长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规定记帐报销,及时领发薪金(津贴)和被服装具,保证主、付食品按标准供给。
2、组织炊事人员学习业务,提高烹调技术,积极设法改善伙食。搞好伙房和餐具卫生。经常清洁消毒。不吃腐败霉烂的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3、管好物资、设备。食物、器材和装具要放置有序,注意通风和晾晒,严防变质或霉烂。仓库要保持整洁。
4、管好帐目,按时清算。发扬经济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公布帐目。
5、认真做好出海准备工作。备足给养,保证船舶在海上连续活动的需要,并经常检查储备情况。
6、自卫战斗时,参加救护工作。船舶系泊和靠离时,参加帆缆工作。
7、交接职务时,把供给人数、帐目、粮、钱和装具等物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50条 医生职责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防治疾病。掌握船员健康情况,协助卫生机关对船员进行体检,保证船员身体健康。
2、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对技术精益求精。
3、管理好医疗器材、药品和图书、资料。按时领交药品,烈性药品和毒品要亲自保管,正确使用。
4、负责卫生课和急救教育。经常深入各班了解卫生、发病情况,征求群众意见,依靠群众搞好防病治病工作。照顾好伤病员,及时就诊,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5、经常深入伙房,检查伙房、餐具卫生,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常检查全船及公共场所的卫生。
6、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正确处置,如留在船上要实行隔离,严格消毒,以防传染,当船抵港后,立即报告业务机关处置。
7、当船驶往或停泊有传染病的港口时,应对船员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建议船长限制在该港补给和船员上岸。
8、熟悉各主要港口的检疫规章制度,备齐所去港口的防疫证书和接种证书等文件。负责接待来船检查的检疫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
9、在海洋调查潜艇(潜水器)上工作时,负责潜水作业时的救护工作。要经常检查各舱室有毒气体的含量,超过规定标准,及时报告。
10、自卫战斗时,抢救伤员,组织好自救互救。
11、弃船时,负责伤病员的离船、离艇和救护工作,带好必备的药品、医疗器械、文件等。
12、组织好卫生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13、交接职务时,把药品、医疗器材、文件、图书资料等交接清楚,详细介绍船上的医疗卫生情况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51条 帆缆专业长职责
1、领导所属人员搞好船体保养和装备的管理使用,保持船容整洁和装备的完好。经常检查和及时更换各种索具、起重和拖带设备及其附件。指导全船对油漆的使用。
2、努力学习业务,认真抓好训练。出海时,做好出海准备工作,检查所属设备是否完好,主动协助调查科研人员装卸仪器装备,完成调查科研任务。负责全船物资的装卸工作。
3、组织好靠离码头、系离水鼓、起抛锚和拖带时的帆缆工作,及时报告船首尾的距离和系泊情况。
4、保持汽艇(舢舨)和救生器材的齐备完好。管理好武器装备。经常检查物资器材的储备数量和保管使用情况。
5、航行中组织船头了望和派遣锚更,经常检查舱面物资设备的固定情况。大风浪时,系好保险索;停泊时经常检查系缆、碰垫和锚链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正确处理并报告。
6、接修船时,拟定计划,组织好监造、助修、自修和训练,负责船体和舱面设备安装、修理、检查和验收工作。
7、自卫战斗时组织好武器的使用,领导部属英勇战斗,及时报告战斗情况。
8、交接职务时,要将人员思想、业务技术、器材装备和图书资料交接清楚,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52条 译电员职责
1、正确熟练地使用密码,迅速、准确的翻译和办理密码电报。
2、根据首长指示、船舶任务和组织指挥关系,及时请领、缴销文件和密码。
3、严格执行机要保密条例,切实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4、如船舶有沉没危险或机要文件有可能落入敌手时,应按保密规定或船首长指示,对机要文件奋力抢救或销毁。
5、交接职务时,应按规定交接清楚。
第53条 卫生员。卫生员在医生领导下工作,其职责:
1、热情关怀和照顾伤病员,战斗时要奋勇抢救伤员。
2、认真搞好医疗器械和船舶的消毒工作,保管好设备和药品。
3、经常检查舱室和饮食卫生,及时向医生汇报。
第54条 文书(书记)职责
1、建立全船人员花名册,定期作好实力统计,经船长、政委签署后按时上报。
2、负责收发公文、信件、图书、报刊及机要文件。严格执行保密条例,对秘密等级以上文件,妥善保管,定期清查,及时处理。在机要文件有落入敌手的危险时,经船长、政委批准,将其按规定销毁。
3、负责保管公章。使用公章须经船首长批准。
第55条 给养员。给养员在司务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
1、采购物资时,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2、熟知供给标准,保证主付食供给,努力改善伙食,经常到伙房参加劳动。
3、按时领、发被服装具,保管好物品,及时补充厨具、餐具。
4、要保持仓库的清洁整齐,严防主付食品霉烂变质。
5、帐物要符,帐目要清,廉洁奉公,及时记账,按时结算。
6、交接职务时,要将帐、物按职责交接清楚,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56条 实验员职责
1、熟知实验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能熟练进行保养、调试、操作和一般故障排除。
2、认真搞好实验设务备的管理,严格按条例、制度进行保养、调试和使用,有故障要及时排除,保持实验仪器和设备的整洁、整齐和良好状态。按时领、交器材物品和图书资料,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做好出海准备工作,备好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与调查科研人员密切合作,共同执行调查测试任务,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有不符合操作规程者,应予以及时纠正。
4、建立仪器设备登记簿,记录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鉴定、损耗、维修等情况。
5、履行各种部署规定的其它职责。
6、交接职务时,将仪器、备件、工具和图书资料等交接清楚,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二节 随船出海(编队)首长职责
第57条 凡两艘以上船舶编队出海执行任务时,上级应指派编队首长,如情况需要,上级也应为出海单船指派随船出海首长。随船出海(编队)首长是船上(编队)最高首长,在上级党委、首长领导下,负责出海船舶(编队)的领导工作。
1、出海前,按上级指示传达布置任务。学习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协议,研究海区、敌情,组织拟定航行、调查、训练计划和安全措施,做好出海人员思想动员和物质技术准备。
2、航行、调查中,严格执行计划,确保任务完成。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各种规定,组织好编队(单船)值班勤务,保证安全。掌握油料、淡水和给养消耗情况,经常了解航行、作业和人员思想情况。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请示报告和通报。
3、锚泊时,选好锚地,指定锚位,掌握情况及时通报。
4、自卫战斗时,正确指挥编队(单船)自卫反击,适时发出各种号令,及时 向上级请示报告。
5、复杂条件下航行、作业时,要认真分析情况,严密组织部署,检查各船的安全措施,适时正确地指挥船舶,及时准确地向编队发出号令。
6、船舶破损时,要指挥破损船进行损害管制,指定船只及时进行救援。如救助无效决定弃船时,严密组织,正确指挥,抢救人员、文件、资料及贵重仪器、财物。
7、返航后,认真搞好总结,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海洋调查研究
第一节 海洋调查研究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第58条 海洋调查研究,是调查了解海洋自然环境要素的分布和变化规律的综合性科学工作,是整个海洋工作的基础。其目的是为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航海保障、海洋仪器研制试验和科学研究提供基本资料。
第59条 海洋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调查项目
1、海洋水文:水深、水温、海流、海浪、水色、透明度、海发光和海冰等。
2、海洋气象:海面气象要素有能见度、风、云、气温、气压、温度和天气现象等;高空气象要素有气温、气压、风和湿度等。
3、海洋化学:盐度(或氯度)、溶解氧、PH、碱度、活性硅酸盐、活性磷酸盐、亚硝酸盐、、硝酸盐和铵(包括部分氨基酸)等。
4、海洋地质:海底地形、底质、重力、磁力和地震等。
5、海洋生物: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微生物和附着生物等。
6、海洋污染,内容有:污染物质、污染源和污染监测等。
7、海洋仪器装备的试验和试用等。
8、上级规定的其他调查项目。
第60条 船舶海洋调查研究的基本方式
1、大面观测:在调查海区布设若干观测站,于一定时间内在各测站观测一次。通常用于海洋水文、化学、生物和污染调查等。
2、断面观测:在调查海区布设几条有代表性的观测断面(断面上布设若干测站),于一定时间,在断面各站上观测一次。通常用于海洋水文、化学、生物和污染调查等。
3、连续观测:在调查海区布设若干有代表性的观测站,按任务要求在测站上抛锚进行一日以上的连续观测。通常用于海洋水文、化学、生物和污染调查等。
4、定时观测:用于海洋气象观测,在海上每天进行四次或八次海面气象观测和两次高空气象观测。此外,为配合水文、化学、污染和生物调查,在观测站进行一次或多次海面气象观测。
5、路线调查和面积调查:用于海洋地质基础调查。路线调查是在未经调查的海区,为了解地质概况,布设几条线而进行的调查。面积调查,是按任务规定的成图比例尺,在调查海区布设一定间距的测网或测线而进行的调查。
6、辅助调查(观测):为广泛收集海洋科研资料,组织各种船舶或利用各种可能机会进行部分的海洋水文、气象、化学、地质和生物等内容的调查。
7、海洋仪器试验:对样机进行海上试验、试用。
第二节 出航准备
第61条 组织准备
1、受领任务后,根据上级指示,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临时党委(支部),召开协同会,研究拟定工作方案。
2、组织有关人员拟定航行调查研究实施计划,列出测站的类型、数目和站号,做出站位分布图和站位登记表以及各测站的观测项目、观测层次、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第62条 物资准备
1、船(队)和调查科研人员要根据任务的要求,列出所需物资器材和图书资料、文件请领单,到业务部门领取。
2、对机械、仪器和图书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校正和修改,备足实验药品。对各种仪器装备进行安装调试。
3、组织好出海前的专业技术训练。
4、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航准备,出航准备完成后,立即报告上级。
第63条 备航检查
准备就绪后,船、队领导要亲自到各部门进行检查,并接受领导机关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三节 航行调查
第64条 船到站前,根据任务要求,及时发出调查部署,有关人员立即就位,做好准备。
第65条 准确就位和安全作业
1、航海人员要利用各种测位方法,准确测定船位和进入预定站位,就位误差超过规范要求时,应重新就位。调查科研人员对船位有疑问时,要及时报告船长,以便采取措施。
2、航海人员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填写站位登记表。任务结束后,船长应全面检查站位情况,并在站位登记表上签字。
3、当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严格按规范和操作规程办事,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系留固定情况和缆索的强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正确地处理并报告。船员和调查科研人员要紧密配合,既要保证船位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又要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66条 测站工作结束,调查人员要全面检查资料的质量,认为合格后,报告值班船领导离站。
第67条 严格执行调查计划和规范。特殊情况无法观测或严重威胁船舶安全时,应及时请示上级,经批准后方可免测;紧急情况由船长决定,事后报告并负责。
第四节 返 航 总 结
第68条 海上调查研究结束后,清点整理仪器装备,进行保养。返航中防止麻痹松劲情绪,保证安全。
第69条 调查科研人员,要按照调查规范和任务要求,及时整理好资料,以备上报。
第70条 及时做出全面总结,评功授奖,向上级汇报工作。

第五章 船舶教育训练
第一节 教育训练的目的与原则
第71条 教育训练的目的是:培养船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熟练的业务技术,严明的组织纪律,良好的作风和坚强的体质,以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72条 教育训练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党委(支部)要把教育训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工负责,督促检查。
2、正确贯彻党的教育训练方针、原则,严格执行大纲和上级指示,严格训练,严格要求。
3、加强教育训练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政治的统帅作用和保证作用。
4、突出重点。要突出干部训练和船舶、调查技术基础训练。
5、理论联系实际,反对形式主义。既注重操作,又要学习必要的理论;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精讲多练,学以致用。
6、开展群众性的练兵活动,搞好传、帮、带,虚心学习先进经验,发扬教学民主,开展互教互学、革命竞赛和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改进训练方法,提高训练质量。
7、勤俭练兵,厉行节约,爱护装备器材,严格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确保安全。
第二节 教育训练的基本内容
第73条 教育训练主要是指专业技术训练,其基本内容,按范围分为单技、班、部门、单船和编队训练;按性质分为专业训练和共同训练。
1、专业训练:
航海、观通、机电、帆缆、水文、气象、地球物理、水声物理、实验、炊事、译电、卫生和飞潜等。
2、共同训练:
船艺、船舶构造、组织部署、损害管制、条令条例、海洋科学、轻武器、自卫战斗、三防、体育、卫生、救护、游泳和轻潜水训练等。
第三节 教育训练的组织计划
第74条 训练组织
1、在党委(支部)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的作用,坚持按级授课制度。班长以下船员训练一般由班长、专业长、部门长组织;部门干部训练与共同训练,由船首长或大队组织;船首长、船值更的专业集训由大队或分局组织。
2、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和业务长的作用。
第75条 训练计划
1、各种训练计划必须明确规定训练的内容、要求、完成的期限和具体措施。
2、教育训练计划分为:年度训练计划,月份训练计划,周和昼夜训练计划;科目训练计划,执勤结合训练计划和出海训练计划及其它专门训练计划等。
第四节 教育训练的基本方法
第76条 根据海洋调查船的特点,教育训练方法要因人、因地和因时制宜,主要方法有:
1、结合性训练:结合检试、保养、备航、航行、调查科研作业和接修船等,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和有考核的训练。
2、讲课:讲授理论知识和操作方法。要利用实物、模型、图表和其他直观教具;讲实作课时,要面对实物,讲作结合,实行启发式。
3、讨论:是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记忆的一种必要方法。
4、专题报告:是交流经验和学术研究的一种方法。
5、作业:是通过标图、绘算、拟制文书等,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方法。
6、自学:是船员学习专业技术的重要方法。
7、以老带新,包教包学:是船员提高业务技术的经常性方法。
8、操练:在岗位或使用教练器材进行操作,以熟练单技动作。
9、操演:船员使用机械装备进行联合操作,训练协同动作。按范围分为岗位、部分、部门、全船和编队操演。
10、实习、见学:选派有关人员随它船或到对口专业部门学习。
11、专业集训:是集中部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或共同科目的训练,通常由大队或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12、锚地集训:是组织船舶在适当的锚地及锚地附近进行训练,其目的是集中时间和人员完成港岸无法进行的训练项目,锻炼船员适应海上生活。
13、练习性航行:是船舶在航行中进行训练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提高船员在各种条件下航行的实际操作能力,熟练更次航行和勤务组织,熟悉海区,锻炼船员适应海上生活。
14、远航训练:是组织船舶远离基地进行较长时间的航行训练。其目的是熟悉海区、航法,提高操作水平和在复杂条件下航行能力,锻炼陆上各级指挥机关组织指挥能力和勤务部门的保障能力。
15、转移泊地训练:即在驻地附近或分局指挥范围内从一泊地到另一泊地的训练。
16、观摩竞赛:是在充分准备基础上的作业、操作比赛活动,其目的是总结交流经验,推动教育训练不断深入。
第五节 教育训练制度
第77条 教育训练会议
1、局、分局、大队和各船(中队)每年应召开教育训练会议一次,总结年度教育训练工作,布置新年度教育训练任务(也可结合年度计划工作会议进行);年中召开教育训练工作座谈会,检查半年训练工作情况,调整训练计划,总结交流经验。
2、各船(中队),每月应召开训练工作会议,研究训练情况,安排训练计划。
第78条 教育训练计划
1、各级均应在开训前拟定出教育训练计划,并按级(或越级)下达或上报。
2、教育训练,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如需调整计划,须经上经批准。
3、训练计划提前完成,经考核合格,可进行新课题的训练。
第79条 检查和考核
1、坚持船(副)长、政工干部、部门长、船值更、专业干部和专业人员的独立工作(操纵)合格考核制度。
2、年度、科目(或专题、阶段)训练结束,均应进行检查考核。年终要组织全面检查考核,评定成绩,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但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债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
 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第五条 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样。
  第六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七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除出于控股需要外,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公司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十条 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对市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条例除特别注明者外,所称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村民,包括城市化地区的原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原村民。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折股方式或者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
  折股设立,是指将集体所有财产折成股份组建公司。
  折股和募集结合设立,是指折股同时募集股份组建公司。
  第十三条 以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财产为基础设立公司的,应当以村民小组村民为股东。以行政村所有的集体财产为基础设立公司的,应当以村民小组为股东。但经村民会议以特别决议决定,行政村也可以以行政村和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财产为基础,以村民为股东设立公司。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前,应当先成立筹备组。
  村民小组设立公司,其筹备组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组成,行政村设立公司,其筹备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公司筹备组负责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的下列事项:
  (一)拟订设立公司的总体方案;
  (二)清理村民小组或者行政村的债权债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村民小组  或者行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集体资产净值;
  (三)拟定股份类别、股权分配和管理方案;
  (四)起草公司章程及公司设立的必要文件;
  (五)召集村民会议,提请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六)其他有关公司设立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注册资本应当注明集体所有的土地折股的份额,公司拥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种类、股份分配和管理办法、各类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五)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具体条件;
  (六)股份流转的限制和可转让股份的转让范围、转让办法及公司收购股份办法;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东代表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九)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董事任期;
  (十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十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监事任期;
  (十三)利润分配办法;
  (十四)财务、会计制度;
  (十五)章程的修改;
  (十六)解散与清算;
  (十七)通知和公告方式;
  (十八)订立章程的日期。
  第十八条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其募股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和公司员工。公司员工包括本村村民之外的本公司董事、经理、职工和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上述人员。
  违反前款规定募集股份的,由公司住所地的区人民政府授权机关(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机关)责令公司筹备组将股份募集金额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认股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应当向所在区政府授权机关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
  区政府授权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募集股份的决定。核准募集股份的,应发给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经核准募集股份后,公司按核准的募集股份数和募集期限募集股份。
  第二十条 以折股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应当自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筹备组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核定公司筹备组成员的报酬及公司设立费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自村民会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村民会议通过的公司筹备组所作的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五)验资证明;
  (六)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的姓名、住所及身份和资格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区政府授权机关核准募集股份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自接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未经核准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并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申请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己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前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在公司设立后视为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由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前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立的并拥有其股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或者拥有其股份额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企业,在公司成立后视为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资本应当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权证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并可以设置募集股。
  集体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集体股的股东即资产代表人为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股占集体财产折股股份总额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体股的管理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区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成立。
  合作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分配给股东的股份。
  募集股是指公司通过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和员工认购的股份。募集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合作股应当根据户籍关系在村民或村民小组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合作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男女平等;
  (二)保护老人、儿童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股东履行应尽的义务。
  合作股具体分配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合作股可以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转让。但合作股股东不得以退股为由抽取股金。
  第三十条 公司成立后可以募集新股。
  募集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新股与已有募集股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募集新股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募集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公告。
  第三十二条 募集股可以转让、抵押。
  募集股转让的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募集股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十四条 股权证是公司签发的股东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公司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募集股股权证,应标明区政府授权机关核准募集股份的文号;
  (四)股份总数、股份类别、每股金额和股权证代表的股份数;
  (五)合作股转让的条件与范围;
  (六)募集股认购和转让范围;
  (七)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八)股权证编号、签发日期;
  (九)合作股股权证,应当标明“合作股”字样;募集股股权证,应当标明“募集股”字样。
  股东在股权证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申领身份证的,应与户籍册上的姓名相一致。
  股权证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三十五条 合作股股权证灭失时,股东应书面报告公司。公司通告全体股东后,应当向其持有人补发股权证,原股权证同时失效。
  募集股股权证灭失时,股东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使其失效。
依前款程序而失效的股权证,其股权持有人可以申请公司补发股权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各股东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股权证编号;
  (四)取得股份的日期。
  依法转让募集股、合作股,或者补发合作股股权证、募集股股权证的,应当变更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享有人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推荐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按照本条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解散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合作股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合作股份额为限,募集股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
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由合作股股东代表和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推选和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推选出股东代表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代表颁发作为其行使代表权利凭证的股东代表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每一股东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
  常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常会距上次常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临时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合作股股权调整方案;
  (五)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东代表的联名提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代表大会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但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过半数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有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由推选该股东代表的股东另行推选临时股东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交由股东代表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达不到股东代表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代表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仍达不到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董事会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的职权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六)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七)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历届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持有关证明文件,有权查阅和复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可设副经理若干人。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任命。
  第五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副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免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五)决定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其他活动。
  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其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由员工代表出任,由公司员工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出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三)审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
  (五)建议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当董事与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对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特区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常会前二十日,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募集股、集体股股利;
  (五)支付合作股股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年度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下列各项用途使用:
  (一)弥补亏损;
  (二)增加资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九条 公益金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
  第七十条 公司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由区政府授权机关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法定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十时,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可就其超过部分,按不超过一年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比例派发股利。
  第七十二条 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
  当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规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可以将集体股股利直接按章程规定在合作股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另定。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后,由董事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公布。
  第七十四条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修改章程的,应当在修改章程的决议中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一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依本条例规定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时,应由股东代表大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作出决议。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不按照第一款规定而蓄意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追回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自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一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
  不按照前款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
  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的债务由吸收方承担;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各方应当就合并或者分立前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八十条 公司合并不成的,因筹备合并而产生的债务由筹备合并各方共同承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设立登记。
  第八十二条 公司因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按照法律规定的还债程序清偿公司的各项债务;
  (五)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织将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二)税款;
  (三)公司债务。
  公司清偿债务后,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结束,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
  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公司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八条 依本条例规定的公告事项,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市人民政府明文指定的其他报刊的显著位置登载。
  第八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以前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