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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4:1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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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建科综函[20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印发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任务。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的工作重点,将以“十一五”工作为基础,以构建好“十二五”总体工作框架为目标,围绕部里的中心工作,创新机制,突出抓实抓好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组织实施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取得实效,为“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取得新进展开好局,起好步。

  一、突出抓好建筑节能

  全面总结评估“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经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建筑节能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做好“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继续深入贯彻《节约能源法》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建筑节能工作的整体提升。

  (一)完善省、市、县三位一体、协调运行、监管有力的建筑节能管理机制,管理重点向市县下沉,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二)科学合理地提高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寒、寒冷地区全面执行新的节能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更高的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组织实施“双百示范工程”,启动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区域示范。

  (三)2011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北方采暖地区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继续抓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扎实做好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扩大高等院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示范规模,形成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

  (五)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以节能服务市场为主体的节能服务体系,启动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继续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和县级示范,引导和推进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模式。继续组织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扩大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规模。

  二、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按照国家“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一)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研究制定医院、社区以及特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评价细则。组织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二)推动地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积极指导和支持地方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使其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提高标识项目的质量,扩大数量。

  (三)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在理念的发展和技术的开发应用上,积极引导绿色建筑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争取国家“十二五”绿色建筑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适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组织绿色建筑集成示范。

  (五)加强能力建设。针对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开发及评价的技术人员从业能力参差不齐,对绿色建筑理念把握不全面等问题,加强对部专家委员会、地方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设计、开发等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开展专题系列报道等相应的宣传活动,召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交流会,组织专家、获得标识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托案例分析,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理念及实施途径。

  三、继续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一)按照科技部重点科技项目的批复要求,做好我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验收;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凝练并汇编科研成果,总结“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工作经验和实施成效,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围绕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急需开展的科研开发项目,做好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做好国家水专项“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两个主题项目(课题)验收和“十一五”阶段总结。组织开展城镇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领域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的攻关,开展“城市水污染控制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水处理关键设备与重大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开发。

  (四)组织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高分专项应用示范”项目,开展示范城市(景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四、积极推动国际科技合作

  以节能减排、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侯变化为重点,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一)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在与美国、瑞典、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组织新的合作项目。落实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联盟合作,围绕双方确定的重点领域设计项目、落实合作单位、开展交流与技术合作。与瑞典、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镇环境治理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合作。积极争取全球环境基金(GEF)第五期项目。

  (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合作研究,调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排放现状、既有建筑基本情况及基础能耗数据,开展排放基准线、节能减排潜力、建筑物温室气候排放计算方法等研究。

  (四)继续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完成中德技术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启动中德技术合作“公共建筑节能—医院、中小学校建筑节能项目”。推动中国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项目。与德国能源署开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与示范”合作。

  五、积极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发展

  在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研究低碳生态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指南、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构建与示范评价方法,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示范和推广,组织实施低碳生态城市科技项目。在中德“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项目”中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示范、技术交流与合作。与亚行开展低碳生态城市评价方法研究。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敬农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奖励在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芜湖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其它奖项不设等级。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
专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成果,并且已经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人员。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等某一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并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合作奖授予与我市合作,主要在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人员。
市科技创新合作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芜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组织和人员应填写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按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向推荐部门申请。
推荐部门应对申请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业组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建议,作出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对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合作奖进行评审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告、征求意见。公示公告期为15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拟授奖人员、单位和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公告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经公示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科技奖获奖的人员和组织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标准为:
(一)科技创新贡献奖奖金40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6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
(三)科技创新合作奖奖金10万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并在三年内禁止其申报市科技奖。
第十八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技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6.09.09



水利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1996年9月9日水利部印发)
为了适应水利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确保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大型设备和重要物
资的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输管理机构及职责
水利部物资局归口管理部直属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大型设备及事故抢修等
急需物资的运输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国家下达的水利年度建设计划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大型设备运输年度
计划。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设备运输的调度协调等管理工作。参与大型水利建设
项目所需设备运输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运输费用的协调审查工作。
3.负责召集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所需的专项运输协调会。
4.对运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并对运输合同进行鉴
证。
二、大型设备运输计划编制
1.年度大型设备运输计划的编制,由主管建设单位根据部下达的建设计划每年
2月28日前填报“年度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计划表”(详见附表)一式两份报物资
局,汇总后报铁道部。
2.国家重点工程急需物资的运输,各制造厂或工程主管单位在向发货车站、铁
路分局报送月度货运计划的同时,于每月8日前报物资局,由物资局汇总后报铁道部
重点安排。月度运输计划及发运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反馈。
3.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大型设备运输需要变更计划时,应提前电告物资局,以
便及时与铁道部联系,安排好运输。
三、大型设备运输调度及协调工作
1.各建设项目单位要及时将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方案报送物资局,物资局及时与
有关部门联系,并积极做好协调承运工作。
2.大型设备运输以国家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及报送铁道部的大型设备运输计划为
依据,在国家计委、铁道部的支持下,统筹安排和调度车辆。各工程单位在大型设
备运输过程中,对超级超限设备特别是禁止会车的设备运输要委托或派专人押运,
掌握运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物资局,以便会同有关部门解决运输途中发生的问题。
3.各建设单位要根据情况设专人负责大型设备运输工作,及时通报运输工作信
息。
四、其它工作
1.各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时,应认真研究所建项目大型设备的运输问题,对所
选设备的生产厂家、设备规格、尺寸、重量等要有明确说明,对大件运输实施方案
(包括运输方式、使用车辆、行车路线、安全措施、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要有
专题报告,并经水利部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为做好大型设备运输的组织与服务工作,本着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对运
输项目将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以保证运输服务人员费用开支为
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