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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12 08:1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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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示范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力争取得更大的成效,现就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对示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了信息化的重要地位。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把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等工程建设,作为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的重要工作。发展现代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切实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开展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一是有利于各地深入探索与实践,找准工作切入点,因地制宜地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二是有利于“以点带面”,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农村信息化良好氛围,推动全国农村信息化工作上新台阶。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牢牢把握面向“三农”服务的大方向,让广大农民早日享受信息化带来的实惠。四是有利于整合市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实现多方共赢的同时,合力推进农村信息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识开展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谋划,勇于创新,做大做强示范工程,开创农村信息化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示范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过农业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以提升示范单位信息化水平为基础,以发挥示范单位示范引领作用为重点,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使示范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示范单位服务水平显著提高,辐射、带动周边乃至全国各地农村信息化工作的能力明显提升,有效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繁荣。要通过树立和培育不同模式、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示范单位,总结信息服务模式,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强化涉农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推动农村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国农村信息化水平。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示范单位的业务指导,协调、帮助解决示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示范经验并加以推广。各示范单位要在新的起点上主动适应新形势需要,下更大的力气,花更多的精力,切实把信息示范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具体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提出的“因地制宜、注重实践;整合资源、面向实际;多方参与、坚持实干;鼓励创新、讲求实用;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的“五个实”原则。

三、加强示范单位能力建设

示范单位要真正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自身信息化水平,根据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提高面向“三农”的信息服务能力。各类型示范单位能力建设重点:

(一)信息服务型

1.切实加强信息服务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各农村信息服务组织的作用,完善信息服务体系。

2.建设完善“三电合一”等信息平台,创新信息服务模式,提高信息服务覆盖面。

3.充实丰富信息服务内容,重视实现服务信息“本地化”,确实提高当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重视发展信息员,重点培养一支责任心强、能较好采集发布信息的农村信息员队伍,一线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服务。

(二)技术应用型

1.加快完善现有信息技术应用系统,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要,加大应用推广力度。

2.加强信息技术的引进、改造和集成,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研究,开发推广新的信息应用系统。

3.重视开展“经济、便捷、实用”的信息技术服务终端产品研制,让农业生产经营者用的起、用的上、用的好。

4.积极推进3S、自动控制和专家系统等技术应用,努力提高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的智能化水平。

(三)网络建设型

1.进一步完善网站功能,针对当地农村信息服务的需要,抓住重点、突出特色,提高网站知名度。

2.强化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建立支撑当地农村信息服务多种数据库,不断丰富网站信息资源,积极开展信息发布。

3.加强与农业系统和其他涉农系统网站的联动,打造“功能强大、信息共享、覆盖面广、服务便捷”的网络平台。

4.做好网站的延伸服务,推进网络服务进村入户。

(四)资源整合型

1.统一标准和要求,加快整合信息资源;规范涉农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共享与部门间的业务协同。

2.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整合人力、财力的投入,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的新格局。

3.统筹涉农信息平台、涉农呼叫中心、信息服务站(点)等建设,提高信息设施装备利用率。

4.梳理整合信息采集、传播渠道,提高信息采集、发布和服务能力。

(五)整体推进型

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信息平台开展农业和农村信息服务提供强力支撑。

2.因地制宜开发推广信息技术,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3.增强农业和农村信息网站的功能,不断提升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水平。

4.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全面开通12316农业公益服务热线电话。

四、落实示范工作的保障措施

要全面提高示范工作的成效,必须在促使各示范单位努力提升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同时,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农村信息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执行中央1号文件、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摆上主要领导的议事日程,加强指导与协调,把示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相互交流学习。各级农业和与示范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示范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到示范单位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农业部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全国性的座谈交流和考察观摩活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和其他宣传渠道,对示范工作深入加以展示和报道,“用实事说话,以成效感人”,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进一步营造农村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增加资金投入。示范单位的发展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发挥,都需要增加必要的资金。国家将争取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各地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和计划、财政、信息、科技等部门,安排一定的示范经费;要适当调整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化资金投入结构,确保示范工作发展的需要;要积极利用市场资金,鼓励与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实体)合作、共赢。

(五)倾斜扶持政策。各地要对示范单位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积极帮助和扶持示范单位有效开展示范工作。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参与示范的公司、企业、经济实体等单位,给予税收、电信资费、场所设施租赁等适当减免的优惠政策。

(六)建立考评机制。农业部将建立示范工作考核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各地示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大力支持先进单位的同时,对示范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相关农业部门,要严格要求整改;对不合格的示范单位,要适时给予撤消。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激励机制,推动示范工作有序开展。

请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4月30日之前将各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统一报我部备案,12月15日前统一上报各示范单位工作总结。

农 业 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论裁判文书公开的必由之路——制作阴阳裁判文书 ——新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之裁判文书公开篇下

作者:余秀才、牟丽芬[1]


摘要:

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但书”决定了不能让公众看到与送达给当事人内定一致的裁判文书,除非裁判文书本身不记明“但书”内容,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符合裁判文书“当事人确定”的内在要求。故制作阴阳裁判文书是公开的必由之路,是法条的应有之意,是适用法律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但书、当事人确定、裁判文书公开、阴阳裁判文书

一、裁判文书记明不可公开内容的必然性

裁判文书,说到底是人民法院为特定的当事人解决特定的纠纷而专门制作的具有权利义务专属性的法律文书,其特点是三个确定:即确定的当事人、确定的纠纷和处理结果权利义务的确定。无论裁判文书如何制作,在三个确定上都必须一目了然、清清楚楚,其中确定的当事人是防止张冠李戴的基础;相同的当事人可能产生多起纠纷,引发多个案件,需要制作多份甚至多种裁判文书,故确定的纠纷是一事一议、不告不理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要求;裁判结果确定是避免歧义,正确理解裁判结果的保障。因后两个确定与本文关系不大,故不再展开。

当事人确定,即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因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甚至生命),故让案件当事人具有唯一指向性,是最基础、最必然的要求,是案件审理的基本前提,因此,开庭的第一个步骤是核实当事人。当事人指向错误,不仅使纠纷处理无实际意义,且必然衍生冤假错案;当事人指向不明,容易理解错误,张冠李戴,给执行带来困难。为达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自然人,一般要求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由公安部分出具的户口证明;对于法人,一般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也会详细记明,有的甚至记明身份证号码。因此,裁判文书不可避免地记明了大量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这些依法属不可公开的内容。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全面性

(一)种类上全面公开

依照最高院的观点,“民事裁判文书的类型公开方面,应以全部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2]即除调解书之外的裁定书和判决书,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只有一种情形例外,“凡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律不公开。”[3]

(二)内容上全文公开

可公开的内容包括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公开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固有内容,是指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作的具体判定。裁判理由公开,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是裁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是裁判适用的法律的理由。[4]最高院的观点还认为,“应以完整公开为原则,以部分公开为例外,即在公开的内容上应是对民事裁判文书从第一个字到最后一个字的全文公布,而不允许任意裁剪。”[5]

(三)公开方式的全面性

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所谓主动公开,即由人民法院主动公布在互联网上,也即电子文档的公开。所谓被动公开,即人民法院档案室被动地提供给公众查阅、复制,也可称纸质档案的公开。亦即无法院印章的电子文档应公开,有印章的纸质裁判文书正式文本也要公开。主动公开时,法院容易对一些涉及“但书”内容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但被动公开时,因裁判文书本身是一个整体,就极易造成法条“但书”内容的泄露。

三、制作阴阳裁判文书的必要性

(一)阴阳裁判文书的定义

阴阳裁判文书,未见载于任何法学专著,系笔者新创之词。阴裁判文,书是指发给当事人的盖有人民法院印章的纸质裁判文书正式文本;阳裁判文书,通过技术处理,隐去“但书”内容的专门提供给公众查阅的公开的裁判文书。

(二)关于对“但书”的理解

对此,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案件的全案应该保密的,该案的裁判文书可以不公开;第二,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只有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如果该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会影响该部分的保密的,对该部分可以不予公开,但其余不涉及保密的部分应当公开;第三,民事裁判文书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可以不公开,对这部分内容,要作技术处理,在公开时应当隐去,以便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性,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使用。这部分内容包括: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如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6]

(三)制作阴阳裁判文书是历史的必然

人类的公开审判走过了漫长的历史,最初的古希腊千人大审判团,[7]与其说是审判公开,不如说审判人员公开,因为是公众来进行审理,这样做原因是公众的认识水平普遍不高,只有借助集体的力量来获得作出裁判的安全感,使法官们确信自己裁判正确,从而也获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可。

为保护阶级特权,确立了一些极不公平的制度,如我国历史上,为维护有钱人,西周时确立了赎刑制度,允许用一定的财货来折抵刑罚;为维护封建特权,[8]曹魏时确立了“八议”[9]制度,晋律中规定了“官当”[10]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如实行公开审判,则意味着要将种种不平等公之于众,必然引起老百姓更大的不满。因此,只能以不公开审判为原则,这是避免阶级矛盾激化以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同时,作为不公开审判的例外,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不仅实行公开审判,而且在赴刑场前还要游街示众,例如我国在秦朝时就规定了“枭首”和“弃市”[11]两种刑罚,目的是起到杀鸡敬猴的威慑作用。

因秘密审判导致的乱捕滥杀、肆意妄为等暗箱操作使民众极大地丧失安全感,故时至今日,公开审判已成为全球普遍确立的制度。由此,公开与否和公开幅度也就成为严重的矛盾问题,最大限度地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监督以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部分内容不得公开是实现宪法第二十四修正案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防止司法侵权的内在要求。因此,公开是为了保障人权,部分内容不公开亦然,故公开必然是有内容选择的公开,必然导致公众看到的裁判文书与当事人收到的不可能一致,使阴阳裁判文书成为历史的必然。

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厅函水﹝2011﹞1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加快“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决定开展《“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推进方案》)编制工作。《总体推进方案》将在今年江西召开的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由我部和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签署后实施。
  为编制好《总体推进方案》,请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实际情况及“十二五”期水运发展规划,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确定“十二五”期重点建设项目,认真填报《“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重点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表》(见附件),重点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列入我部“十二五”内河水运发展规划。
  (二)航道项目应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国家规划内,港口项目应属于国家规划的内河主要港口(云南省可填报地区重要港口项目)。
  (三)各省市所报项目总数原则上控制在10个以内,但长江干线航道项目可全部填报。所报项目应以航道工程(含航运枢纽、船闸)为主,港口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四)所报项目必须是“十二五”期新开工或“十一五”已开工但未完工的项目。
  二、准备各省市、各单位“十二五”期内河水运发展文字材料,包括发展思路、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与保障措施等。
  三、《总体推进方案》的具体汇总、编制工作委托我部规划研究院负责。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应在2011年3月10日前将书面文字材料和《“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重点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表》(含电子版)报送我部规划研究院,联系人:吴苏舒,电话:010-59629292、15011242718,电子邮箱:wuss@tpri.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2号楼708室,邮政编码:100028。
  (二)请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将有关信息(姓名、单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于2011年1月31日前传真至部水运局,联系人:郭青松,电话:010-65292653(含传真),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报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文档附件:

“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重点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yungongcheng/201101/P02011011742114129868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