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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4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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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191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铜仁地区应急用煤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全区发生自然灾害后的工业用煤和群众生活用煤应急需要,根据铜仁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部署2008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铜地煤调专议〔2008〕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应急用煤储备数量:500吨。

  二、经费预算及来源:2008年需应急用煤储备资金30万元,从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拨付。

  三、储备地点:大龙火电厂。

  四、应急储备用煤的管理和使用

  (一)应急储备用煤的管理。地区煤炭局负责应急储备用煤的日常管理,保证煤炭安全并保持500吨储备量;大龙火电厂对地级应急储备用煤进行专库储存,并负责看护,保证煤炭安全。

  (二)应急储备用煤的使用。

  1、救灾用煤。由受灾单位提出申请或经行署安排,经地区煤炭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核定用煤数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偿调拨。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用煤单位自行承担。

  2、应急用煤。由应急用煤单位提出申请,地区煤炭局和财政局共同核定用煤量,按成本价进行有偿调拨。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用煤单位自行承担。

  五、应急储备用煤资金的管理

  (一)地区煤炭局设立应急用煤资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户管理,接受地区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并于次年2月底将上年使用情况报地区财政局、审计局。

  (二)应急用煤所需资金实行滚动使用。按成本价调拨的由煤炭局将资金及时收回存入专户,无偿调拨部分核销后由财政局从地区煤炭调节基金中补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
广电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文化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现就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全国农村电影尤其是西部和老少边贫地区农村电影的基础设施初步改善,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逐渐增加,农村题材影片创作数量不断增多、质量稳步提高。但是,农村电影的发展水平、服务水平、市场发育水平不高,农村电影放映的体制机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适合农村放映的高质量影片不多,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
  二、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新思路,深化农村电影改革,探索建立多种所有制、多种发行放映主体和多种发行放映方式相结合的新模式,鼓励农村电影跨地区经营,促进农村电影放映的规模化发展,扩大适合农民群众观看的影片创作生产和片源供应,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四)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强农村题材影片创作的规划和生产,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普及数字电影放映技术,提高放映质量,完善放映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农村电影放映的新主体,建立公益放映补贴的新机制,推动露天放映与室内放映相结合、免费放映与有偿放映相结合、胶片放映与数字放映相结合并逐步向数字放映过渡,不断扩大农村电影覆盖面,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国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三、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扶持农村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鼓励广大电影工作者深入农村、深入生活、深入农民群众,为农民群众拍摄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优秀影片。国家每年资助20部农村题材故事片、30部农村实用科教片的生产,并对国产优秀故事片、科教片的生产,对面向农村发行放映的胶片转数字影片以及购买版权、拷贝缩制等给予适当补贴。
  (六)推进农村电影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影工作,通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发展国有、民营、个体等各类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主体、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多种形式放映队伍,大力推动国有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股份制、院线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后,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业务。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可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经济政策。
  (七)推广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积极改进并研发数字电影放映新设备,探索数字化放映的新模式,提高国产化生产能力,建立覆盖广大农村的数字电影服务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快捷、方便的电影数字化放映服务。进一步完善国家农村数字电影技术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建设,每年提供200部胶片电影转数字电影的服务。
  (八)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国家每年选定不低于60部的农村题材故事片和不低于30部的科教片,委托指定单位集中购买公益放映版权后,向全国农村发行。国家继续为中西部地区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流动放映设备,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电影放映给予一定场次补贴,有关地区政府要确保其全部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农村电影经费,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也给予部分补贴,并确保及时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电影民族语译制设备予以资助,尽快解决数字电影民族语译制问题,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电影的数字化放映。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影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体制改革统筹考虑。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电、发展改革、财政、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放映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放映员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以数字放映为龙头,院线为纽带,乡为重点,村为基点,政府扶持和市场服务相协调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
  (十二)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资助设备的运行维护机制。国家对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相关配套设备由地方统一招标采购。对政府资助设备,各地要探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经营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政府资助设备由省级或市(地)级电影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院线公司经营,院线公司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金或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资助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六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三、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四条。

  四、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租赁管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交纳与使用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中介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配合主管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六、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七、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拆除。”

  八、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交纳或者迟延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交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十、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删除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