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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03:3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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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证运输木材的,扣留其运输工具,没收产品。接受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的,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4日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1997年7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97)汇国函字第2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二次核对”操作,提高核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签署的关于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的合作备忘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向签发地海关出具“二次核对”的信函格式
各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在派专人或以发核对信函形式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地海关或其上级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时,应当出具“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由外汇局经办的,应加盖经办外汇局或职能处印章;由外汇指定银行经办的,应
加盖经办银行或其经办业务部门印章。
二、反馈送检报关单
海关在办结送检报关单核对手续后,无论送检的报关单真伪,均应将送检的正本核销专用报关单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见附件2)一同反馈给原发送核对信函的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以用于核销或作为处罚依据。
三、外汇指定银行应在办理进口付汇后再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并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对情况。对经核对为伪造报关单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情况。
请各分局转发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并遵照执行。
附件:
1.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2.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
附件1-1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199)第 号
________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
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 第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一
附报关单编号: 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留
(处、部) 存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1-2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199)第 号 第
________海关: 二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 联
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外
附报关单编号: 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行
(处、部) 留
一九九 年 月 日 存
附件2
编号: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________外汇管理局(银行):
你局(行)来函(199 )第 号所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________
号收悉。经核查,________我关所签发。
特此证明。
________海关(章)
年 月 日



1997年7月28日
“华西”商标的权利范围有多宽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林海涛


  日前,四川师范学院与四川大学院校名称纠纷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已得到解决,四川师范学院不再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而更名为四川西华师范大学。从该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来看,“华西”商标的注册人四川大学成功地阻止了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从而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如果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学院,就侵犯了四川大学的注册商标权。而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根据我国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5种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从这5种商标侵权行为来看,这些侵权行为都是商业行为,因为商标侵权的实质就在于侵权人利用他人的商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商品是一种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取得利润。而四川师范学院作为一个大学很显然不是用来交换的,也不是以谋取商业利润为主的,虽然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但大学的主要任务仍然是科学研究和教书育人。将大学定位于一种商品或者是商品的生产者,在我国是与事实不符、令人难以接受的。所以,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的行为不是一种商业行为,因而也很难说它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
  其次,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也不会误导公众。由于目前四川大学的下属成都华西医科大学已用“华西”命名自己的学校,如果四川师范大学再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的话,会不会误导公众,使公众误以为这两所大学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从这两所学校的性质来看,四川师范学院是师范类大学,主要是培养教师的大学,而成都华西医科大学主要是从事医学研究的大学,因而很少会有人将师范类的大学与医科类的大学混淆在一起。其次,从我国现在各省的高校的分布来看,许多省份一般都有一所以自己省份命名的大学和师范大学,比如北京大学与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与山东师范大学,在我国的武汉地区,还并列着华中科技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这两所以“华中”命名的大学,人们对这些大学除了认为它们在同一省份或在同一地区外,很少会认为它们之间有什么特殊的联系,更不会认为他们之间有隶属关系。那么,以此推之,人们也不会对四川华西师范大学与成都华西医科大学产生混淆。
  再次,由于“华西”商标的显著性有限,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力度也是有限的。商标的显著性包括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性和因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华西”商标本身的固有显著性有限,我国历史上的虽然没有形成“华西”这一地理概念,但是“华西”这个词却很容易使人想到是“中国(华)西部(西)”的意思,而且“华西”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也没有形成很高的知名度,尚得不到弛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因此,正是“华西”商标的“弱显著性”导致了“华西”商标的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华西”二字,比如在我国的西部省份陕西,就有一所民办大学叫“西安华西大学”,即便是在四川省内还有四川华西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汉市华西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基于同样的道理,由于四川师范学院位于中国的西部省份四川,而“华西”则是中国西部的概要表达,所以四川师范学院有权合理使用“华西”二字,将其学院更名为华西师范大学并不侵犯四川大学的注册商标权。
(本文发表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08/02))

作者:林海涛,山东青岛人,现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本文仅代表作者自己的观点,如有不同的意见请与shhdxlht@sohu.com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