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制度》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的领导,规范各联系点的工作,发挥联系点的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10—12个在政务公开方面有一定工作基础、特色明显 、创新性强的乡镇(街道)、部门,作为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并做好对联系点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及时向联系点传达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决定;
(二)经常深入到联系点调查研究,及时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工作难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点工作座谈会,交流公开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对策措施;
(三)采取多种方式,对联系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联系点提高工作水平;
(四)总结联系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做法、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办法,对拟出台的制度、措施先行进行验证和试验,建立长效机制。
第四条 联系点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编制好政务公开目录,严格政务公开程序,落实政务公开工作;
(二)自觉遵循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充分运用各种形式与载体,不断规范公开做法,不断丰富公开形式;
(三)主动接受市及市(区)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不断扩大公开范围,不断拓宽公开渠道,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四)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公开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创新公开模式,破解公开难题,提高公开质量;
(六)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公开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联系点单位要积极探索政务公开新形式,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研究并提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对策及措施,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第六条 联系点单位年初要将公开工作计划、公开实施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办,要加强与市政务公开办的联系,及时汇报工作。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会同市(区)和有关部门,对基层联系点进行考核,对做出成绩的联系点,在当地政务公开考核中给予适当的加分。对不能发挥作用的,取消其联系点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鉴定(授予)的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清晰、具备产业化条件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包括证书和奖金,由市长颁发。成果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且必须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申报成果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成熟先进,创新点突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全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具有明显推进作用;
(四)产业化程度高,成果转化迅速,示范、带动作用强,推广价值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评审与授奖
第七条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申报日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成果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评审和授奖:
(一)申报。申报人持技术成果申报资料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1.成果简介。包括成果名称、主研人员、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先进性和成熟性、应用前景和市场分析等。
2.成果证明文件。包括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等。
3.产业化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设备清单、经济效益预测。
4.项目前置审批文件。包括备案证或核准证、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开工许可证。
5.申报信息登记表和申请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发。
(二)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选,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专家评议,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相对人如有异议,应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即予以授奖。
(三)授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
第十条成果奖设立以下奖励等级:
(一)特等奖,奖金5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4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
(二)一等奖,奖金3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6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2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
(三)二等奖,奖金1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2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8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
(四)三等奖,奖金5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成果奖不设定名额,奖励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空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激励市内外企业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纳入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产业布局的企业新开工建设、更新改造、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奖励。
1.工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铁矿开发、炼铁、炼钢、轧钢、石化、化工原料项目;日产水泥熟料4000吨以上及投资2.5亿元以上的其它建材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机械装备、医药、轻工食品和纺织服装项目;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发电机组,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和抽水蓄能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
2.高新技术产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光机电一体化)和航空航天等项目。
3.服务业。投资1.5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
4.农业产业化。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
5.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更新改造、扩建项目。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总投资1-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0.5‰比例计提奖励;10-50亿元(不含5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1‰比例计提奖励;50亿元以上按总投资额的2‰比例计提奖励,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有功人员。
第五条加大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上述项目除在建期间各种税费按第四条执行外,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市级财政分享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税收,五年内按比例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用于企业发展(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40%,第三年返还30%,第四年返还20%,第五年返还10%)。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六条项目投资总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
第七条申请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项目开工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申请表》。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进行审核后,建立项目建设进度档案。项目竣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投资和税收情况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建设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奖励资金及新增税收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