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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7:0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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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泰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逐步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社会管理事务、重大项目等决策意见以及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以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市(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文件质量。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并设立新闻发言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电子政务为载体,加强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办好“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市(区)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大活动;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委、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市长或由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催办、督查和反馈。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公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专项性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内容或属于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签发,重要内容须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后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市(区)政府报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调查研究,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严格外出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泰出访、出差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离泰出访、出差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出差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各市(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泰出访、出差和休假,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明确本辖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并根据规范管理和便民原则,制订具体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流程。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承揽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的单位应取得含装饰装修经营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地装饰装修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 从事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规划、住房城建、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保证住宅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影响毗邻住宅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

(二)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四)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五)及时清运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不得由楼上向地下或由垃圾道、下水道丢弃,不得随意在室外堆放废弃物;

(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七)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噪声、振动和空气污染的防治,按环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五)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损坏住宅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装饰装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改变原规划建筑物使用功能,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征得燃气供应单位的同意。

第十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辖区政府有权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部门(以下简称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委托装饰装修的,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和装饰装修合同;住宅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修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辖区政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请:

(一)开凿墙体或楼地面的;

(二)拆改或移动门窗位置的;

(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四)增设房屋分割结构的;

(五)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的。

装修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材料;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装饰装修方案或施工图及施工技术措施;

(三)住宅安全鉴定机构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的审定意见。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受理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装修人应当与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及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对装修人或施工人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擅自拆改燃气、水、电等管线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活动造成有害污染、产生噪音等,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的,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严重影响住宅结构安全的,由辖区政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或做加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农村中的各类专业户,是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的带头人,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专业户的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切实保护农村专业户(含经济联合体,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户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享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限制和阻挠;专业户的财产和正当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和侵犯。
二、专业户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与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各种合作和联合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即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业户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合作组织、联合组织之间依法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双方都要严格信守,认真履行,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否则,违约方必须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各级商业、供销、外贸、粮食、物资等部门,收购专业户的农副产品或供应生产资料、辅料、包装材料时,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购销合同办事,不准压级压价,也不得任意提级提价,不准强行搭配冷背、滞销、积压或者失效的商品。按计划供应的化肥、燃料、农药、饲料、机械等
生产资料,应保质保量,不准克扣、挪用或私分。违者,要限期纠正,补偿损失。
五、银行、信贷部门要积极帮助专业户解决生产和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对开发性经营项目,要重点扶持,还款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适当延长。要允许专业户在银行立户办理结算。
六、税务、工商、交通、农机等部门,向专业户征税、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府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改变税率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税、收费,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者,除如数退还财物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主要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白吃、白拿或依权低价购买专业户的产品;不准强行赊、借专业户的财物;不准在专业户经营的企业中强行安插亲友;更不准依仗权势入“权力股”,白拿工资或参加分红。对违犯者,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专业户有权抵制和控告。
八、政法部门要积极为专业户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对专业户经济纠纷案件要积极受理,对敲诈、恐吓、勒索、哄抢、盗窃、骗取专业户财物和破坏专业户生产经营的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处。
九、专业户要同其他农户一样负担义务工和基建工,由村统一确定工值,专业户少出工者缴钱,由多出工者得报酬。专业户可以自己出工,也可以自己找人代替出工。
十、专业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正当的生产与经营,照章纳税,认真履行对国家、集体应承担的义务。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圃的承包专业户。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