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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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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8〕17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白城市市区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环境,加强市区绿化管理,根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市区绿化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化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洮北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绿化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洮北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林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市区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的栽植、日常养护等工作。
第四条 白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行使市区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根据《白城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履行责任区美化、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管理的责任。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由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损害市区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如不能按期恢复原状的,由城管监察支队负责组织相关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取土;(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砂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四)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畜禽;(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六)擅自砍伐、损坏、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七)往绿地内或树下倾倒有害物质。
第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市区分车岛及公共绿地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管监察支队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或改作他用。因特殊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施工前,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与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修复绿地协议,并按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按使用、修复绿地协议的要求修复绿地,并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
未经批准擅自临时使用绿地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和补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城管监察支队可并处造成损失金额30%的罚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栽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栽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但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的除外。砍伐树木者应按规定在园林管理机构指定地点进行补栽。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砍伐者须按规定给予树木所有者补偿。
第十条 因建设施工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园林管理机构,并根据园林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以及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十二条 对破坏市区绿地、树木和花草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曝光。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城管监察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城管监察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洮北区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专项用于补植树木、花草的费用支出。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监察支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2〕 51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发布,将于11月1日施行。为推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展开扎实有效、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现将《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一日




《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学习宣传活动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安全生产法》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安全生产法》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察的法律依据。

学习、宣传和贯彻好《安全生产法》,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开动一切宣传机器,采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知道《安全生产法》,了解《安全生产法》,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为《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深刻把握《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

在《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中,除原原本本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宣传《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外,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和处理等七项基本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一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四是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五是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2.《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建筑、铁路、民航、交通等行业。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职工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9.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1.安全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2.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新闻媒体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国家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3.事故应急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1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1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手段。

1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使用规范用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

为配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可以采用下列宣传用语,并要使用规范用语,不使用繁体字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简化字。

1.热烈祝贺《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

2.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热潮。

3.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安全生产法》。

4.贯彻《安全生产法》,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5.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6.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7.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8.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9.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0.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

11.加强社会监督,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

12.严禁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15.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7.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18.安全生产必须持证上岗。

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0.加强劳动保护,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22.严禁隐瞒、虚报生产安全事故。

23.依法监管,公正执法,确保安全。

2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5.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26.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27.安全生产,违法必究。

28.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热潮

1.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和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机构联系,制定宣传计划,组织新闻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提供宣传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

2.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行业内部宣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行业内部宣传,制定《安全生产法》宣传计划,发挥有关部门在行业内部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内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专栏,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讲座等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

3.掌握宣传的重点对象,注意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宣传的重点:一是国务院决定进行专项安全整治的五项内容,即煤矿、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乡镇集体煤矿、小烟花爆竹厂、小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歌舞厅和小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企业。二是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企业。要抓住这些重点对象,使《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更加深入、有的放矢。

4.抓好领导干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培训。要举办短期的领导干部培训班,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要与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起,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县(市)、乡(镇)政府领导人以及国有大型企业和危险行业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重点要抓好县(市)、乡(镇)两级的培训。

5.组织好《安全生产法》(单行本)和《安全生产法》读本的征订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人手一册。

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保证宣传贯彻活动的顺利进行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成立《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制定计划,部署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依靠、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形成党政负责,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总体推进。

2.要加强对宣传活动的检查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3.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规章。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立法调查研究,并主动与地方法制部门联系,做好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凡与《安全生产法》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9〕5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部分值班人员(包括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的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餐饮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五)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一)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在市内四区的境外企业驻连办事机构及外省市驻连办事机构、在市内四区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以及驻连部队所属企业;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并应当由市级审批的。
第六条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范围以外,在本辖区生产经营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以及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指定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或有管辖争议的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严格审批。
第十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12个月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书;
(六)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即时受理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用人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将《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受理;
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用人单位可当场更正。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特点以及劳动强度,审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考勤记录,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并将《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及实地调查,对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用工单位须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
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有关情况,向全体员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工作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结果,不得擅自超出批准的岗位、周期或期限执行。
第十九条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于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总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考勤登记制度,以书面等形式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将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名单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可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提前2个月重新办理申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认真保管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立卷归档,保管期限为30年。需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送达回证》;
(八)座谈会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
(九)《行政许可结案报告》;
(十)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明确实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在6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8、《送达回证》
9、《行政许可结案报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
单位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
生产经营地
职工总人数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数 岗位名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数 岗位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员工代表签字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共提供材料( )种。


行政许可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承 办 人(甲):


承 办 人(乙):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许补告字〔〕第()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大劳许受字[ ]第(×××)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受理。
请于 年 月 日前做好实地调查的准备,调查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书,
年 月至 年 月工资发放明细、考勤记录。具体调查时间将另行电话通知。
请于 年 月 日到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许可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文书编号A代表职业介绍审批;B代表民办职业培训审批;C代表外国人及台港澳内地就业审批;D代表特殊工时审批。
2、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查。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劳许准字[×××]第(D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 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单位实行: 工作制。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保证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有效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

许可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行政许可申请单位,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查。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许撤销字〔〕第()号



本机关现决定撤销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其理由如下: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送 达 回 证
文 书 名 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大连市行政服务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签 收 日 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拒 收 事 由
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邮局挂号交寄日期
挂 号 信 号 码
备 注
编号: DX
注:委托或邮寄送达的,请在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结案报告


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单位注册地 址 职 工
总人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事 项
办理内容 □初次申请 □延续 □变更 □撤回 □撤销 □注销
行政许可文书文号 发文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情况
理由及决
定 内 容 经组织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实地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同意公司:
结案方式 □自动履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执行情况
单位:(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