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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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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9月1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月9日来电收悉。对其中提出的有关赌博案件的两个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通知》中指出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不论其输赢,均应依法处理。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赌博案件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中规定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对此,我们感到在审判实践中不好掌握。在解放后参与赌博的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职业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来源的很难找到。而当前赌博情况又相当严重,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法定刑也不高,若按上述规定处理赌博案件不利于查禁赌博活动。二是赌博有输有赢,有赢得多的,也有输得多的。以往我们掌握,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惯赌情节严重的,不论是输赢,都予以定罪判刑。这样掌握和理解可否,特速请示,望复。
1985年9月5日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航行、停泊以及其他与渔业生产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海洋渔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落实海洋渔业安全工作。
  第四条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海洋渔业安全工作。
  第五条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经费和救助资金予以保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所属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安全全面负责,船长对本船及船员安全直接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投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投诉受理制度。
  第八条渔港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逃避、抗拒检查。第二章海洋渔业作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海洋渔业作业安全职责:
  (一)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渔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渔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十二条渔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取得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船员证书后,方可上岗。
  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应当持有训练合格证书。
  船员证书应当随船携带,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第十三条从事海洋渔业活动的企业或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渔业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渔业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渔业从业人员因海洋渔业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第三章渔业港口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渔港时,渔港导航、消防等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渔港内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船舶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港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港监督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七条渔港内船舶应当按指定位置停泊,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值班。
  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渔港内船舶不得明火作业。
  第十八条渔港水域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在港船舶和人员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统一指挥。第四章渔业船舶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并应当随船携带。
  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应当按规定年审。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进行检验,严禁报废船舶从事海洋渔业作业。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一个船名,不得重复登记。船名由省渔港监督机构统一编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编写。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不得超载、违章搭客和违章装载危险货物,不得在航道锚泊。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禁止超航区、超风级出海作业。
  渔业船舶遇有超风级时,在港的不准出航,在航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就近避风。在危险海域作业,应当按规定从严一级风级执行。第五章海上救助与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近海渔业岸站通讯网络,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通讯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海难快速搜寻救助队伍,做好海洋渔业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规定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现场附近或者过往的船舶发现渔业船舶、船员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救助并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肇事船舶不得逃逸。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权对事故进行调查,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鼓励、支持成立渔船船东协会和开展渔船船东互保业务。沿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好渔业船舶编队生产,提高安全管理、自救互救能力。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舶超载、违章搭客或者违章装载危险货物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渔港水域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在港船舶和人员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统一指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渔港内停泊未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值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
  (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航行签证簿未按规定年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
  (一)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渔港内擅自明火作业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航道锚泊或者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海洋渔业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肇事逃逸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滞留船舶,扣留设备、渔具的;
  (四)发生渔业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内陆水域的渔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中的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拉各斯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制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如下:

  第一条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待(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1.包括官员在内不超过四十人的艺术表演团体到中国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2.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两人代表团访问中国,以了解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中国人民介绍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3.尼方在中国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不超过十四天,一至两名官员随展。
  4.博物馆工作人员和考古学家组成的两人代表团访问中国,参观博物馆和考古遗址,为期十四天。
  5.反映尼日利亚人民生活的影片将在中国放映,为期一周。
  6.尼日利亚新闻出版代表团一行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十天。
  7.尼日利亚联邦广播公司和电视协会将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与中国同行探讨加强双边合作问题,为期不超过七天。
  8.三人组成的尼日利亚妇女委员会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举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为期十四天。
  9.中方每年向五名尼日利亚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学习或研究。
  10.两名尼日利亚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将访问中国十四天,考察中国的图书馆设施。
  11.两名尼日利亚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简要了解中国的教育体制,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12.尼日利亚司法部三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十天,与中国同行商讨司法、立法和法制等问题。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接待(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1.包括官员在内不超过四十人的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到尼日利亚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2.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两人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以了解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尼日利亚人民介绍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3.中国在尼日利亚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不超过十四天,一至两名官员随展。
  4.中国博物馆工作人员和考古学家组成的两人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参观博物馆并与尼日利亚同行交换意见,为期十四天。
  5.反映中国人民生活的影片将在尼日利亚放映,为期一周。
  6.中国新闻出版代表团一行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尼日利亚,为期不超过十天。
  7.中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将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与尼日利亚同行探讨加强双边合作问题,为期七天。
  8.三人组成的中国妇女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十四天,与尼日利亚妇女委员会举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
  9.尼方每年向五名中国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尼日利亚高等院校学习或研究。
  10.三名中国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考察尼日利亚图书馆设施,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11.两名中国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了解尼日利亚的教育体制,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第三条 对本计划互访项目所规定的访问期限的任何修正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1.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直接进行合作,相互交换有关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纪实性资料。
  2.缔约双方将鼓励翻译对方文学和科学方面的代表作。
  3.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机构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
  4.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以便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5.缔约双方将支持履行由尼日利亚联邦广播公司和电视协会与中方的类似机构商定的协议书的各个条款。
  6.缔约双方将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彼此评价和确定相等的大学学位、文凭和其他证书。
  7.缔约双方将鼓励发展体育方面的交流,交流的方式和方法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8.缔约双方将鼓励在医学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费用总的规定:
  1.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方国内的旅费由接待方负担。如有条约明文规定,奖学金留学生也可享受此待遇。接待方还将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2.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一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详细情况、访问计划、具体行期,以及飞机航班号或预计到达的时间。
  3.缔约双方将根据接待方国家现行的规定,向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学费、教材费、生活费及免费住宿和医疗,并根据奖学金条款的规定,向其提供在接待方国家内的旅费。缔约双方将不负担享受奖学金留学生家属的费用。
  4.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为期一个月或少于一个月,接待方将提供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5.缔约双方将就举办展览做如下规定:
  (A)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B)接待方将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以及展览的宣传费用,包括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接待方还将确保展品的安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买卖对方民族文学的和文化的财产及珍宝。

  第七条 履行本计划时,如出现无特殊协议所遵循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计划将不妨碍由双方订立的其他文化项目的履行。

  第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拉各斯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金伯雄                格 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