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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内涵探究/张喜亮

时间:2024-07-22 23:5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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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企业现代内涵 完善现代国企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概念的提出早见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建立“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决策科学、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党的这三个决议来看,对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经历了提出、推动和完善的不同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原则和方向是一致的,与时代特点相适应,针对当时突出的问题,其具体内容、任务和要求又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经历了三十五年的历程,国有企业始终是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从基本理论上探究现代企业之内涵、把握企业制度本质。
  一、现代企业制度内涵探究
   现代企业制度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制度,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企业,什么是企业制度,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弄清基本概念之内涵,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有效地付诸实践。
   “企业”这个词的英语是“enterprise”,源自于拉丁语,是由“enter”和“prise”词复合而成的。拉丁语“enter”,具有“获得、开始享有”的含义,引申为“盈利、收益”;拉丁语“prise”则有“撬起、撑起”的含义,引申为“杠杆、工具”;两者合并为一个词“enterprise”,就是“获取盈利的工具”之意思。明治维新后的日本转向西方,学得了“企业”这个词汇,但是,加注了东方文化的诠释。日语中的“企业”是指,商事主体企图经营某项事业,且有持续发展的意思。从汉语词源我们知道,企,人止也;业(?I),大版也。从说文解字可知,企业就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事业聚集在一起的人们。很显然,日语中的“企业”之涵义是在汉字中汲取了精华,时至今日,日本一些著名的大企业之公司章程总纲中都明确宣誓“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努力奋斗”之理想。我们的词典、教科书和社会流行的观点则认为: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这个概念强调的是“盈利为目的”,唯利是图则不难理解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安全事故频现、伪劣产品盛行、环境恶劣污染、生态极度破坏等问题,——所有这些在二战前的欧美国家比比皆是。以盈利为目的观点实际上是承接了西方企业的原始含义,却失去了我们固有文化的精髓,这种价值判断的“企业”绝非“现代”企业。
  所谓现代企业,从时间角度认识,应当体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对人类社会既往教训反思后的价值理念;从本质的角度认识,现代社会的理念至少包括“人权、民主、道德和科学”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说原始或近代企业是以“资本至上”为价值判断的话,现代企业则必须是是“人本至上”为最高准则。“资本至上”的企业追求的是资本回报的最大化即不择手段地无度追求利润,以此为终极目的。“人本至上”的现代企业则以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和生活品质的提升为终极目的,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发展,获得合理的利润。笔者认为:现代企业是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等相关群体,通过生产或服务满足和引导消费、提升生活品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人生社会价值的组织。这样的价值理念也是中华传统文化关于企业本质的诠释。古今中外载入史册的伟大企业,无不贯彻着这样的价值理念。实现人的社会价值、承担社会责任为理想的企业,其组织形式则不拘一格,个体商户、私营企业、家族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等等,都可以成为现代企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指以现代企业价值理念实现运营的程序、规范等组织体系(或称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某些特征,主要表现在其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的相互制衡之“民主”性,但是,这依然是建立在“资本至上”的“资本”民主。构成企业的三要素“人、财、物”,其核心应当是“人”,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人权平等、尊严保障、共建共享、奉献社会,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
  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演进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提出了国有企业这个概念,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确立了国有企业制度。上世纪三十年代,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苏维埃搞共和国”之企业,便确立了工人参加管理的“经济民主原则”和党政工“三人团”民主管理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企业管理的理念和制度得到确立和完善,继续坚持工人参加管理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有企业一度学习苏联的“一长制”管理模式,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罢工等事件频发。上世纪六十年代鞍山钢铁公司群策群力积极探索,形成了现代企业“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被伟大领袖毛泽东把中国人自己创造的具有现代企业价值理念的管理制度,概括为“鞍钢宪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为解决效率问题,改革国有企业推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下放企业经营权”等策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把现代企业制度特征概括为:“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所有企业都要向这个方向努力。”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重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把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升级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综述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之历程,显而易见,改革不同阶段都是以当时国有企业存在的重点问题而设计的,偏重的是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指向的是企业按照市场规则独立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重申制度层面的改革,更体现出对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要求:“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以“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等等。。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定位了产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决议在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之管理层面上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笔者以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培育现代企业文化,以共同的价值观凝聚职工。
  文化是需要长期培育的,是人们以共识的价值理念为准则形成的行为习惯。现代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是以“人本至上”为最高准则,尊重劳动、保障人权、民主共治,承担社会责任。培育现代企业文化需要摒弃对资本的崇拜,企业并非投资人的私有财产,而是经济活动中的“法人”。投资人以在企业的资本增值显现其人生价值,经理人以智慧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营展示其人生价值,职工在企业创造优质商品和为社会提高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体现其人生价值,——他们个人的价值无不是以企业被社会接受和赞誉为基础的。有鉴于此,以其共同的即企业的价值观凝聚包括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在内的相关群体,形成共同的理想甚至共同的信仰追求,并将之付诸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全过程,这就是现代企业文化。文化一个组织、群体的灵魂,用现代文化培育的企业即现代企业,必须充满生机而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第二,完善企业民主制度,落实职工参加管理的权利。
   实施民主管理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近代工业社会创立的股份制公司企业组织形式,体现了资本民主的精神,人的民主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颠覆资本崇拜的价值观,转而实现企业中所有人的民主,即实现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甚至包括如消费者、供应商、社区邻里等)对企业的共治,这样的共治就是现代企业民主制度。著名的美国“霍桑试验”,找到了突破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法即吸收工人参加企业管理,二战以后的德国法律严格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我们国家不仅把职工参加管理视为企业调动职工劳动热情的一种管理方法,更是从保障人权、尊重劳动的道德高度和社会主义政治理想的高度以法律制度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地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方针,依靠职工办企业是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作为实现国家治理基层民主的具体内容。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落实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各项权利。职工参加管理也既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应有之义。
   第三,坚定国有企业自信,引领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
  国有企业自始就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中流砥柱,对共和国的贡献和作用有目共睹。近年来一些人对国有企业进大肆行攻击,甚至扬言国有企业是改革的最大阻力,只要存在国有企业就没有市场的公平,等等。毋庸置疑,国有企业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也面临一些新挑战。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么多的问题才必须坚持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要求。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有理由必须坚定国有企业的自信。历史上,我们国有企业也曾经创造出了被世界公认的“两参一改三结合”之优秀管理制度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技术人员和干部的结合在一起共谋企业发展。这个管理制度正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精髓,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都在某种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着这种管理制度的思想。我们的国有企业在我们的社会政治制度环境中培育出来最有勤劳、智慧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员工(《时代周刊》在全球经济危机时期以中国工人为封面赞誉其勤劳),这就是我们坚定国有企业自信源泉。这次经济危机充分展现了资本主义的本质,也是资本崇拜的社会制度必然结果,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制度环境是我们坚定国有企业自信基础。纵观全球经济,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必须从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中汲取营养,继承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成功经验和管理的先进思想,一方面要具有全球视野,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学习和借鉴各国企业成功的经验和方法,还必须解放思想即要避免妄自菲薄和盲目崇拜而囿于市场经济体企业模式。在企业全球化重组的进程中,我们国有企业必须坚定自信,有勇气探究企业的本质和管理的规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管理科学”的要求,引领企业管理的潮流。贯彻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有企业必将健康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再立新功、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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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2001年6月6日江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
第三条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
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帐目、帐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

第二章 收据管理
第四条 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上缴无主财物的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罚没收据种类:
(一)代收机构代为收受罚款和没收款时,使用代收罚没款收据。
(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款时,使用下列收据:
1、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固定的罚款;
2、罚没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不固定的罚款和没收款;
(三)其他罚没收据:
1、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
2、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款物;
3、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对暂扣款物定案后的清理发还;
4、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
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各种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缴库;
6、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用于单位、个人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和礼品、礼金;
7、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用于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变价;
8、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
第六条 罚没收据实行定点印制,全省统一编号,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定点印制单位由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
代收罚没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印制发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罚没收据,建立、健全领用登记制度。执法机关需要罚没收据时,应持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无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的,不得领用罚没收据。
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 执法机关领用罚没收据时,应当持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罚没收据。
代收机构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代收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领取。
第九条 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
实行垂直管理方式的中央和省级各部门驻各市、县(市)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中央驻本省的执法机关和省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
第十条 执法机关及代收机构必须加强对罚没收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罚没收据的领取、发放和使用,建立健全发放、使用、缴销制度,保证帐、证、款、物相符。各种收据存根应保持完整,并列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以备财政部门查核。

第三章 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及无主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一般性物品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在结案后一个月内送交财政部门仓库或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凡属当年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但不得调拨给上缴该物品的执法机关。除此以外的一般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定点拍卖单位由省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不适宜拍卖的,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财政、执法机关、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派人参加,按质定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二)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
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法机关定期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2、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开具证明后,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送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国库;
3、文物一律无偿交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按规定允许流通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
4、专卖品由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5、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假冒伪劣药品交医药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7、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等,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8、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9、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三)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有权部门和单位认定后销毁。
(四)鲜活商品可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处理的罚没物资、赃物及无主物资,应开列清单,贵重物品应附照片及有关特征说明,一并送交有关部门或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对各类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开的制度,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之前,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物资的毁损、短缺、变质。执法机关财务部门对本单位执法过程中取得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应当实行统一、严格的会计核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收取的罚没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并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收缴和处理
第十四条 代收机构应按规定将代收的罚没收入直接上缴国库。执法机关直接取得的罚没收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缴入国库或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罚没收入专户(以下简称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应在取得变价收入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部门、单位直接上缴国库或罚没收入专户。无主财物按照上缴单位按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的办法缴库。
第十五条 罚没收入专户内的资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除上缴国库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外不得出帐。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对暂扣款应开具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并在取得暂扣款时直接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暂扣款专户。结案后,应退还当事人的,开具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发还;该没收的,按规定上缴国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罚没清单应随案移交。
执法机关对暂扣物资应开具依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由专人保管。结案后,应退还当事人的,开具发还依法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发还;该没收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其变价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被罚没的款项,企业单位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上交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从本单位的结余或事业基金中开支;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报销。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当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定期组织对帐,执法机关应及时催缴应缴罚没收入,保证罚没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九条 罚没收入按执法机关行政隶属关系相应的预算级次上缴国库,上下级联办案件的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办案双方确定的比例分别缴库。随案移交作为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其变价款由最后审结单位按规定入库。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铁路公安部门等隶属中央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垂直管理方式的中央和省级各部门驻各市、县(市)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收入,其应缴地方财政部分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的奖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案批准,可以不受限额控制。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发给奖励金,但一般不超过20000元。法律、法规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第一线查缉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经省辖市以上执法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发给重大案件查缉破案奖,或在年度考核评比时给予一次性嘉奖。
案件主办单位对协助办案的单位,可发给一定的办案费用补助。

第六章 执法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执法机关的正常经费纳入行政事业经费预算管理。对需专项拨补的办案费用补助,由各级执法机关按规定编报“办案费用补助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单独列项安排。财政部门安排执法机关的办案费用补助数额不得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或者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在上年入库罚没收入总额的3%以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无主财物的管理,并拨入财政部门的财务经费帐内,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罚没财物管理专项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一)罚没收据及有关宣传资料等的印制、运输费用;
(二)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的仓库建设、维修费用;
(三)罚没物资管理必需的交通、办公等设备的购置、维修等费用;
(四)罚没物资的运输、整理、保管等费用;
(五)其他罚没财物管理必需的有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代收机构的检查和监督,防止其罚没收入管理和罚没收据使用等方面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并接受同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建立罚没收据发放、使用制度,或罚没收据遗失的;
(二)擅自将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财物留用或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发生毁损、短缺、变质的;
(四)不执行罚收分离规定擅自自行收缴罚没收入的;
(五)未将罚没收入缴入罚没收入专户或未按规定将暂扣款存入暂扣款专户,而存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开立的帐号、小金库或截留、挪用、坐支的;
(六)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无主财物帐目登记混乱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的;
(八)违反规定发奖金的。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没收据或者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对使用的非法定罚没收据予以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执法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执法机关将罚没收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罚款代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收资格。
(一)未按规定建立罚没收据发放、使用制度,或罚没收据遗失的;
(二)故意拖欠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的;
(三)不积极履行代收罚款协议的;
(四)不向当事人出具罚没款收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举报、控告违章执罚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1]26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1999年12月,全国妇联制定下发了《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要从全党工作的大局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两年来,各地妇联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陈出新,创造性地把妇女思想政治工作与妇联开展的三大主体活动、四项工程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地激发了广大妇女的爱国热情,弘扬了科学精神,倡扬了“四有”、“四自”精神,提高了妇女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为贯彻江泽民同志在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国妇联适时召开了全国妇联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任务,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开创妇女思想工作新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最近,中宣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9·20”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人民团体要做好所联系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江总书记“9·20”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妇女的思想教育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七一”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广大妇女中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教育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开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教育。要增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着力回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妇女群众关心的思想理论问题,把广大妇女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要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的部署,发动广大妇女群众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推动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作出贡献。
  二、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妇女儿童为重点,以妇女儿童活动阵地为依托,以三大主体活动、四项工程为载体,充分发挥妇联在家庭教育中的特殊优势与作用,抓住“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和“六一”国际儿童节等契机,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对广大妇女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广大妇女儿童爱家乡、爱集体、爱祖国的热情,鼓舞他们振兴中华的斗志。
  三、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政治坚定、思想解放、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妇女思想教育工作者队伍。妇联干部、妇女工作兼职人员、妇联团体会员和志愿者是妇联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注意这支队伍的建设,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各级妇联干部要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努力提高素质,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面准确地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要为妇女工作兼职人员、妇联团体会员及志愿者创造机会进行学习理论、学习新知识、掌握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继续发挥这支队伍在妇女思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四、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探索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新规律。要站在历史发展的新高度,从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妇女生存与发展新特点出发,以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战略眼光,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增强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实效性。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开辟新途径、寻找新办法、创造新经验,进一步做好妇女思想教育工作。今年年底,全国妇联将表彰“全国社区十佳妇女思想政治工作者”。
  五、要把做好妇女思想教育工作与维护广大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要善于从妇女群众最关心、与妇女联系最密切的问题入手,把对妇女群众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与为她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结合起来。要倾听妇女群众的呼声,了解她们的需求,关心她们的疾苦。特别是要注意关心贫困母亲、下岗女工、特困妇女的生活实际问题,千方百计地帮助她们排扰解难;特别要关注老年妇女的精神需求,帮助她们培养健康、良好的心态,想方设法为她们多办实事、好事。


全国妇联
20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