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青海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根据4月21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8次会议精神,为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安置点规划。选择过渡性安置地点要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方便开展恢复重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选址要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规模要适度,要方便学生上学,方便群众就医,易于管理。
二、多渠道解决住所。解决受灾群众临时住所,要采取多种方式、措施。要在及时发放并积极帮助受灾群众搭建棉帐篷的同时,制定鼓励政策,动员群众自建简易过渡住房,保证每户有一顶棉帐篷或一间过渡住房。
三、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将已经运抵灾区的粮食、肉类、食用油等生活物资分发到受灾群众手中,同时尽快恢复城乡商业网点,搞活商品流通,保障群众主要消费品市场供应,解决好日常生活所需炉具、灶具等生活用品紧缺问题,逐步做到受灾群众每家可以独立开伙。
四、落实好临时生活救助政策。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有关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要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及滞留本地的外地户籍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基本生活。
五、做好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过渡性安置点水、电、加油站(点)、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按比例配备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发生。
六、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组织州、县分区划片,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尽量参照灾前村(居)委会的建制,建立灾后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选派干部蹲点做好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安置点管理,随时解决群众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七、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使用。要统筹灾区各类需求,研究确定救灾物资优先安排的对象,棉帐篷、棉衣被等物资要优先保障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大帐篷、活动板房等优先用于学校、医疗点、福利机构、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做到物资发放公正、公开、公平,避免因分配问题引发矛盾。
八、明确工作责任。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保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棉帐篷、食品等各类生活物资的分配方案,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发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恢复商业网点,保障市场供应。
请你省依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实化,制定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的具体办法。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唐山市宾馆饭店床位费价外调剂金等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地税局财政局劳动局物价局
唐山市宾馆饭店床位费价外调剂金等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河北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冀地税发〔1998〕94号《河北省宾馆饭店床位费价外调剂金征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唐政发〔1998〕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唐山市境内经营宾馆饭店等住宿业、高消费娱乐业和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为价外调剂金等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住宿业即宾馆、饭店(含大厦、招待所等)的床位收入是指提供床位服务取得的收入。
高消费娱乐业营业收入是指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娱乐中心以及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的营业收入。
餐饮业营业收入是指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标准为:住宿业按床位收入的10%价外加价征收,缴费单位或个人为住宿客户开具注明床位费价外调剂金的发票收据,地税机关依此进行监督。凡缴费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加价收取的,由缴费单位或个人按床位收入的10%从自有资金中缴纳。高消费娱乐业从营业收入中提取10%。餐饮业从营业收入中提取2%。
第四条 社会保障资金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应纳费营业额×适用费率
第五条 社会保障资金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对缴费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一律在“其它应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
第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障资金登记表”(样式附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障资金登记表”认真审查核准,并建立户籍底册。
第八条 社会保障资金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缴纳期限。缴费单位和个人同“营业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社会保障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并按期缴纳费款。
第九条 “社会保障资金申报表”和“社会保障资金登记表”由各级地税局印制。各征收单位收缴社会保障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用票据由各级地税局向同级财政局领用。
第十条 社会保障资金为市、县级财政收入。各级地税机关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社会保障资金过渡专户,并按季将过渡专户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开立的再就业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凡有直接征收任务的地税机关,必须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分户台帐和资料档案,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征收社会保障资金按5%的比例提取手续费,手续费由各级地税机关在由过渡户划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时相应抵留,专项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实施,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1、社会保障资金登记表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申报表
唐山市地税局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劳动局
唐山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