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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数字化音乐网络传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杨安进

时间:2024-07-12 07:1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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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数字化音乐网络传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


唱片公司和网络公司大约从没有象现在这样同时产生共同的兴奋与紧张。
一方面,大家看到,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泡沫之后,数字化音乐的网络传播市场正令人垂涎欲滴,坐在家里数钱的时代似乎为期不远了,网络精英们在早期唾沫横飞的路演中的功夫没有白费,活下来的网络精英们开始踏着先烈的足迹摘果子。
另一方面,在这个市场上抢钱的人实在不少,而且都是个头不小的家伙,无论是网络公司还是唱片公司。尤其是唱片公司的老板们,当他们正发愁如何对付大街小巷抱着小孩贩卖盗版CD的妇女时,突然眼前一亮,看到网络公司已经铺好了黄金大道,于是撇开妇女、抄起家伙直奔这条大道而来。
在这样的情景下,唱片公司、内容提供商、搜索服务商之间的摩擦在全球开始升级。从2000年左右在美国集中爆发的Napster和MP3.COM系列案件,在我国的华纳诉Myweb案件,到2003年左右的正东诉ChinaMP3案件,以及最近的台湾飞行网高管被判刑案件、步升诉百度案件,其中穿插着唱片公司诉卡拉OK经营者的案件,一片连续性的全球热闹景象。

一、网络公司的生意经
网络精英们的先驱已经总结出来,网络公司要挣钱,就要搞“眼球”、搞“注意力”,用我们的土话说,就是要瞄准人民大众的喜闻乐见,然后把人民大众尽可能团结到自己的周围。
网络泡沫之后,网络公司们发现我国人民大众的“眼球”不是那么好吸引。由于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底子薄,大部分人都很穷,连电脑都没摸过的大有人在,而且还受到消费习惯和消费文化的影响,网络公司不投入巨资进行研发和广告的话,很难把人们忽悠过来。
但是,一旦把人们忽悠过来、场面热闹了之后,以我国民众的淳朴和忠诚,一般就不大容易被忽悠走了,除非这一家发生了恶性变故。如此之后,收钱就好办了。新闻、网络广告、短信、邮箱、搜索,都大抵如此。
因此,这个行业成了前期投入高、技术和资金壁垒高的长线行业,一旦成功,就很容易一两家独大,后进入的白手起家者几乎注定失败的命运。这种胜者通吃的诱惑也常导致这个行业有一些赌一把的心理。
MP3数字化音乐显然也是如此规律,众多的城市青少年和白领成了消费的主力军。网络服务商本来盈利领域就很有限,好不容易瞄准了数字化音乐,就得卯足劲往上冲,来迟了就连水都喝不上了。网络公司们为了把场面做大,必须投这些人的所好。于是,MP3音乐的内容提供商、搜索服务商、P2P运营商中产生了一些捷足先登者,经过这几年的磨砺,逐渐成了气候。
这一切,都被在一旁一直郁闷的唱片公司看在眼里。

二、唱片公司的套路
套路一:
放水养鱼、秋后收网,或者俗称“猪养肥了再杀”,这些带有贬义和情绪化成份的词语,常被用来描述国外的知识产权巨头的中国策略。许多人认为,微软的操作系统和文字处理软件,AUTODESK的CAD/CAM软件,DVD专利战中的3C、6C,以及最近沸沸扬扬的MP3存储播放器专利,莫不如此,且屡试不爽。
套路二:
利用本国政府、国际组织向中国政府施压,并且以软硬兼施的各种方式对中国的立法施加影响,这属于百姓无法觉察的高档套路。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的产生和发展全过程,似乎都带有这种无奈的色彩。近年的G3技术标准之争,就显得更为明显了。
难道这回轮到唱片公司使用上述套路了?
但别人可能要说,难道权利就不要保护了?侵权反而有理了?中国自己的权利人还想不想活了?WTO还管不管用了?中国还要不要参与全球化?这无疑也对,谁叫我们必须认可那规则呢。那到底是谁错了?
感觉总是有点别扭,也难以理直气壮地反驳,但就是感觉做法好像不大地道。在关键时候屡屡被别人用知识产权来掐脖子,还不敢大声喊救命,这就是中国下游产业(制造商、网络服务商、企业用户等)的尴尬。
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无疑是根本途径,但那是一辈又一辈人的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解决不了目前的问题。即使解决了,也不一定就不存在现在的问题,只不过少了涉外因素,受欺负感就会减轻了而已。
从阿Q的角度想,也有令人欣慰的地方,那就是下游产业毕竟有许多在国内。如果下游产业,比如MP3音乐的网络服务商都被国外控制了,那就是咱们连脖子都没有了,别人连掐的功夫都不用花,那就只剩下掏钱的份了。
还有一点令人欣慰的地方:唱片公司在中国和美国采取法律行动所间隔的时间并不长,是否可以推断,两国在互联网服务领域的产业差距并不是很大。在众多的行当中,中国的网络服务商最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近,好歹是个心理安慰,也是个谈判的筹码。

三、人民群众的位置往哪里摆
无论是唱片公司还是网络服务商,只有傻子才会把数字化音乐的网络传播市场给毁掉。而我国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加上众怒难犯,这反而成了一种优势和吸引力。
人民群众要听音乐,唱片公司和网络服务商就有义务、更有兴趣来考虑如何团结人民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市场规则在起作用。在唱片公司和网络公司的纠纷中,人民群众似乎是个默默的旁观者,实际上却是最有威慑力的无声力量,谁也得罪不起。谁要是想整人民,那就是在整自己。这也就决定了唱片公司阵营和网络服务商阵营的斗争是有限的斗争,甚至是人民内部矛盾。斗争的最终的结果,要么是继续合作,要么是各自单干(可能性较小),但这事肯定是要干的。
因此,唱片公司不会去大街小巷地起诉那些怀抱小孩的妇女,甚至不去起诉那些鱼龙混杂、数量庞大的音乐下载网站,而是首先瞄准了有代表性的搜索服务商和P2P运营商,这一点无疑是准确地抓住了要害。在当前情况下,在唱片公司的眼中,搜索服务商和P2P运营商相当于是把那些散落在大街小巷、财力弱小的妇女们组织起来了,成立了一个组织,这是唱片公司们最希望看到的,也是他们对网络发展的一个意外惊喜发现。
不过,人民群众该干嘛还是干嘛,大部分人都不会关心这些狭窄专业领域里的枯燥诉讼。但是,不管是谁,最终想从人民大众的口袋里掏钱,就还是要考虑人民大众的口味和习惯,最多只能慢慢引导,着急不得。法庭辩论无法适用于人民群众。
但有一点,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要让人民大众花较多的钱去听数字化音乐,恐怕还有一定难度。这个问题上没有道理可讲,而是一个事实存在。即使把天下的录音机全砸了,我国的人民群众也不会因为听不到音乐而憋死,何况这不就是一个小孩玩的MP3吗?有耐心就慢慢引导和培育这个市场,没有耐心就一把火把这个市场给烧了,谁怕谁呀?

四、数字化音乐网络传播的商业模式
目前的数字化音乐网络传播的模式大致有:
1、内容服务商模式
即利用自己的网站,直接提供数字化音乐的上载、下载服务,一些专业的音乐网站和门户网站在做这种模式。唱片公司或其组织最容易采取这种模式。但这种单一的模式能否有足够的影响力来盈利,还是一个问题。
2、专门的搜索服务商
现在一些搜索门户网站和综合门户网站常提供MP3搜索服务,具体的细节各有区别。有的只提供无歧视性的普通网页搜索结果,有的对搜索结果进行编排整理,有的必须到被链接的网页上下载,有的在自己的搜索页面上就可完成下载操作。
3、P2P运营商
P2P模式是通过P2P终端软件进行硬盘搜索来实现查找和下载的,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广义的搜索服务。
P2P运营商有两种略有区别的模式。Napster和台湾飞行网Kuro基本属于一种模式,可以称为“集中模式”,那就是运营商在自己的服务器中集中保存所有用户的数字化音乐的文件名(文件名有用户决定),用户在运营商服务器中找到文件名后进行点对点传输。Freenet等是另一种模式,可以称为“分散模式”,无须用服务商的服务器作为文件名的集中管理,直接进行点对点的硬盘搜索和下载。
以上三种模式中,所针对的市场各有微小区别,但有几个因素是无法回避的:一是必须有足够量的音乐上载和存储;二是必须让用户下载;三是必须有足够的影响力(主要是流量)和盈利来源(无论是对音乐直接收费还是通过广告等方式收费)。而问题也常发生在这三个环节。

五、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在以上三种商业模式中,内容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相对好处理,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做好准备,争议仅仅是一些细节而已。

交通部关于执行外贸港口费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执行外贸港口费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19日,交通部

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沿海港口,长江开放港口,丹东、龙口、威海、椒江、温州、厦门、福州、泉州、北海,防城港务局:
自去年四月一日颁布新的外贸港口费收规则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新的外贸港口费收规则以及有关文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装箱和到港船舶净吨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
(一)国内船公司挂五星红旗和经部批准改挂方便旗的船舶作为各公司的量统计。
(二)中远公司是指大连、天津、青岛、连云港、上海、广州六个公司及中远中欧集装箱联营办公室。
(三)凡按外贸港口费收规则规定付费的船舶,均应作为各港到港总量和各船公司的量统计;统计时间截止到统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4时装卸完毕的船舶。
二、关于拖轮费的计收问题
在外贸港口费收规则未作全面修改以前,各港可与各船公司签定拖轮作业包干收费协议,报部备案。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文化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学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青少年及语言文字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两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一、双方各派遣五人组成的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七天。有关具体事宜,由中国文化部和韩国外务部商定。
  二、双方各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化部代表团和韩国文化体育部代表团互访七天。有关具体事宜,由中国文化部和韩国文化体育部商定。
  三、双方各派遣五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团互访七天。
  四、双方各派遣三人组成的图书馆代表团互访七天。
  五、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各种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家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在计划期间,每年派遣艺术表演团体互访。有关互派艺术表演团体的次数、艺术团种类、规模、时间、费用等具体事宜,由中国文化部和韩国文化体育部商定。
  六、双方鼓励对方代表(或代表团)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比赛和国际艺术节等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
  七、双方鼓励两国艺术教育部门的教授、讲师、学者进行交流和互访。
  八、双方鼓励两国的青年艺术家和民族艺术家进行交流和互访。
  九、双方鼓励两国舞蹈、话剧、传统艺术等方面的有关团体和艺术家进行互访演出,并鼓励对方的有关人员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性艺术交流活动。
  十、双方鼓励两国美术、书法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双方鼓励中国艺术研究院和韩国艺术院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有关具体事宜,由两院商定。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美术馆和韩国国立现代美术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有关具体事宜,由两馆商定。
  十三、双方鼓励包括国家图书馆在内的两国图书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鼓励两国主要图书馆专业人员的交流,并互换包括微缩胶片、电子出版物等在内的现代科技书刊等学术资料。
  十四、为具体履行中韩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派遣五人组成的文物代表团互访七天,并就博物馆及文物部门的交流事宜进行相互协商。
  十五、双方鼓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韩国文化艺术振兴院等有关团体派遣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由有关部门商定。

  第二条 教育学术
  一、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互派代表团考察了解对方国的教育情况。
  二、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互换信息资料以及共同举办学术会议。
  三、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研究机构以及重点实验室建立交流关系,就双方感兴趣的专业学科直接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的教授、教师、研究人员赴对方国任教、讲学及从事学术研究。
  五、双方鼓励两国教育部门互换奖学金生,并鼓励本国公民自费赴对方国学习、研究,两国教育部门为他们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方便。
  六、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开展对方国语言教学和对对方国的有关研究,并在人员交流、教材、图书资料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双方鼓励两国的专家、学者对两国教科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主管部门支持和促进两国的语言文字专家就汉字标准化问题进行合作。

  第三条 新闻出版
  一、双方鼓励中国新华通讯社和韩国联合通讯社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并协助双方履行两国通讯社签订的协议。
  二、双方鼓励两国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派遣代表团互访。
  三、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优秀作品在对方国翻译出版。
  四、双方鼓励两国的出版部门相互交换印刷技术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并协助双方广播电视部门履行签订的广播电视协议。
  二、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相互交流广播电视节目,包括交换反映日常生活、文化、科学、教育、体育、青少年、音乐节目在内的有关素材。
  三、双方派遣电影主管部门的官员和电影艺术家组成的代表团互访。
  四、双方在各自国内根据互惠原则,定期举办电影周和电影回顾展。有关具体事宜,由两国电影主管部门商定。
  五、双方鼓励两国电影主管部门协商合拍影片,并为对方提供方便。
  六、双方支持两国电影主管部门相互派遣代表或代表团参加在本国举办的电影节活动。

  第五条 体育、青少年
  一、双方鼓励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韩国文化体育部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并签订中韩两国体育部门合作协议。
  二、双方鼓励相互邀请对方国体育代表团、选手和运动员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及友好比赛。
  三、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经过协商进行以下交流:
  (一)互换运动员和教练员;
  (二)两国的体育运动队进行共同训练;
  (三)相互邀请和举办两国体育官员、裁判员、教练员以及其他体育专业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等有关会议;
  (四)为互换提高竞技水平和促进体育发展互换有关的出版物、影像资料和信息;
  (五)相互举办旨在发展群众和学生体育以及人民健康、康复等方面的体育活动,并交流有关的资料;
  (六)共同开展体育医学和体育科学的研究和知识普及活动;
  (七)共同开展体育用品及器材的技术研究活动及信息交流。
  四、双方在必要时可轮流在中国和韩国召开有关执行两国体育交流计划和体育教育、康复等方面发展问题的会议。
  五、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通过互相协商,达成两国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体育交流计划。
  六、双方鼓励两国青少年主管部门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每年派遣青少年指导者组成的代表团互访。
  七、双方鼓励相互邀请对方国家青少年参加在本国举办的青少年国际活动。
  八、双方鼓励两国青少年主管部门通过协商在以下方面进行交流:
  (一)每年相互邀请二十名青少年互访;
  (二)相互交流有关青少年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语言文字
  一、双方鼓励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和韩国国立国语研究院开展汉字标准化问题的研究。
  二、双方鼓励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和韩国国立国语研究院相互邀请对方代表团、考察团互访。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三、双方鼓励在北京或汉城召开第一次中、韩语言文字专家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有关具体事项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其他及财政
  一、本计划应在遵守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力确保本计划各条款的实施。必要时,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对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相互协商。
  二、本计划不影响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达成的现有交流计划的效力和时间以及其他交流计划和项目的实施。
  不属本计划又确需追加的项目,在互惠原则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实施本计划的交流费用,由双方各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双方决定中韩第二次文化共同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在汉城举行。有关第二次会议的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协商确定。
  五、本计划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代表,已在本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维学                金永基
    (签字)               (签字)